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40981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药代/药效动力学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02-05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4-02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06-28;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4-07-19;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56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5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浙江省 · 杭州市山东省 · 济南市北京市 · 北京市
- 上海市胸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陆舜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宋正波
- 山东省肿瘤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李娟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张剑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沈琳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姜勇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姜勇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凌霄花路268号
- 联系人邮编
- 201203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陆舜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院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淮海西路241号
- 邮编
- 200030
- 单位名称
- 上海市胸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HL2301442
- 试验方案编号
- ALSC001AST2169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2024-02-0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AST2169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AST2169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和(或)II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评价AST2169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初步评价AST2169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评价生物标志物与疗效的相关性。
次要目的:评价AST2169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初步评价AST2169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评价生物标志物与疗效的相关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初步疗效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既往确认携带KRAS G12D突变(肿瘤组织标本和血液学标本的结果均可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且经组织/细胞学确证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胰腺癌、胃腺癌、胆道癌等);剂量递增阶段允许入组其他KRAS突变受试者;
疗效拓展阶段队列A非小细胞肺癌组既往治疗需满足至少接受过含铂化疗的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可以入组;
疗效拓展阶段的队列B结直肠癌组既往治疗需满足,包括氟尿嘧啶、奥沙利铂、伊立替康,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可以入组;(新)辅助化疗的受试者,若在治疗期间或距末次(新)辅助治疗6个月内疾病复发,可以入组;已知MSI-H或dMMR的受试者必须已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已知有转移性结直肠癌伴BRAF V600E突变的受试者必须先前接受过BRAF抑制剂;
对于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或结直肠癌(CRC)以外的实体瘤受试者,应至少接受过一次系统治疗(包括胰腺癌[PDAC])。
4.根据RECIST1.1标准,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存在一个靶病灶;剂量递增阶段允许只有无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注:靶病灶需满足既往未经放疗等局部治疗且筛选期间未用于活检的病灶;如果只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未经放疗等局部治疗),则允许对该病灶进行活检,但应在活检后对该病灶进行基线影像学评估】.
5.剂量拓展和疗效拓展阶段受试者须提供血液样本和(或)肿瘤组织样本(如有)用于基因检测;剂量递增阶段受试者无需提供样本用于基因检测;
6.受试者骨髓和器官功能良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生长因子治疗),定义如下: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00/μL;血红蛋白≥9 g/dL;血小板计数≥100,000/μL
b. 肝功能:白蛋白≥30g/L;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对于肝转移受试者,≤5.0×ULN);碱性磷酸酶(ALP)≤2.5×ULN(对于骨转移或肝转移受试者,≤5.0×ULN);总胆红素(TBL)≤1.5×ULN(对于肝转移受试者,≤3×ULN),或存在证实的Gilbert综合征(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时TBL≤3×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活酶时间(PT)≤1.5×ULN。
7.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8.预期生存时间≥12周;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已过月经初潮但还未绝经、因绝经导致的连续闭经时间不超过12个月(没有除绝经外的其他原因),且未因绝育手术(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人员确定的其他原因(如中肾旁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性不孕的女性]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30天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既往确认携带KRAS G12D突变(肿瘤组织标本和血液学标本的结果均可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且经组织/细胞学确证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胰腺癌、胃腺癌、胆道癌等);剂量递增阶段允许入组其他KRAS突变受试者;
疗效拓展阶段队列A非小细胞肺癌组既往治疗需满足至少接受过含铂化疗的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可以入组;
疗效拓展阶段的队列B结直肠癌组既往治疗需满足,包括氟尿嘧啶、奥沙利铂、伊立替康,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标准治疗可以入组;(新)辅助化疗的受试者,若在治疗期间或距末次(新)辅助治疗6个月内疾病复发,可以入组;已知MSI-H或dMMR的受试者必须已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已知有转移性结直肠癌伴BRAF V600E突变的受试者必须先前接受过BRAF抑制剂;
对于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或结直肠癌(CRC)以外的实体瘤受试者,应至少接受过一次系统治疗(包括胰腺癌[PDAC])。
4.根据RECIST1.1标准,由研究者评估至少存在一个靶病灶;剂量递增阶段允许只有无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注:靶病灶需满足既往未经放疗等局部治疗且筛选期间未用于活检的病灶;如果只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未经放疗等局部治疗),则允许对该病灶进行活检,但应在活检后对该病灶进行基线影像学评估】.
5.剂量拓展和疗效拓展阶段受试者须提供血液样本和(或)肿瘤组织样本(如有)用于基因检测;剂量递增阶段受试者无需提供样本用于基因检测;
6.受试者骨髓和器官功能良好(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生长因子治疗),定义如下:
a.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00/μL;血红蛋白≥9 g/dL;血小板计数≥100,000/μL
b. 肝功能:白蛋白≥30g/L;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对于肝转移受试者,≤5.0×ULN);碱性磷酸酶(ALP)≤2.5×ULN(对于骨转移或肝转移受试者,≤5.0×ULN);总胆红素(TBL)≤1.5×ULN(对于肝转移受试者,≤3×ULN),或存在证实的Gilbert综合征(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时TBL≤3×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活酶时间(PT)≤1.5×ULN。
7.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8.预期生存时间≥12周;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已过月经初潮但还未绝经、因绝经导致的连续闭经时间不超过12个月(没有除绝经外的其他原因),且未因绝育手术(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人员确定的其他原因(如中肾旁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性不孕的女性]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伴侣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30天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KRAS突变抑制剂治疗;
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抗肿瘤药物)的受试者,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有重大延迟毒性的细胞毒性药物,如丝裂霉素C;
3.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IL-2)、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药制剂;
4. 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强效/中效的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CYP1A2、CYP2B6或CYP3A4的药物;
5.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30 Gy的胸部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30 Gy的非胸部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30Gy的姑息放射治疗;
6. 除原发肿瘤外同时合并其他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癌等可以入选;既往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经过根治性治疗已治愈≥3年的受试者可以入选;
7. 已知患有脑膜转移、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或压迫、活动性的脑转移受试者。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临床稳定并且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内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可参与研究;对于筛选时首次发现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果需要接受局部治疗,需满足以下要求:全脑放疗(WBRT)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的时间≥21天;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SRS)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的时间≥7天;手术切除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的时间≥28天;
8.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食管、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1级(NCI CTCAE 5.0版评估),其中≤2级的脱发、周围神经病变除外;
10.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血、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3级的心力衰竭、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任何深静脉血栓、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或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6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经连续3次心电图(ECG)测量的平均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经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或可能增加QT间期延长风险的其他心律失常或临床状态(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级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间期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不明原因猝死、严重低血钾等;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CHO)。
11. 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10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gHg);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1次/周),不需要引流或引流后在首次给药前稳定至少14天的可以入组。
12.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有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ILD或非感染性肺炎
13. 肺部并发症导致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任何基础肺部疾病(例如,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确诊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等)b. 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和结节病)c.既往一侧全肺切除术;
14. 严重的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出现任何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HBsAg阴性而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须进行HBV-DNA检测,HBV- DNA≥500 IU/mL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检测值下限;结核(已知有活动性肺结核或筛选前≤48周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受试者,无论是否治疗);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15. 首次给药前正在接受>10 mg/天泼尼松的长期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等效的抗炎活性药物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需要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或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治疗或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检查前用药等)的受试者可纳入研究;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受试者;
17. 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等;
18. 已知存在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例如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胃肠道梗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消化道穿孔等;
19. 已知对试验中所用制剂成分有超敏反应史;
20.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的女性
21.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及其他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等。
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抗肿瘤药物)的受试者,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有重大延迟毒性的细胞毒性药物,如丝裂霉素C;
3.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IL-2)、获批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药制剂;
4. 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强效/中效的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CYP1A2、CYP2B6或CYP3A4的药物;
5.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30 Gy的胸部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30 Gy的非胸部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30Gy的姑息放射治疗;
6. 除原发肿瘤外同时合并其他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癌等可以入选;既往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经过根治性治疗已治愈≥3年的受试者可以入选;
7. 已知患有脑膜转移、脑干转移、脊髓转移和/或压迫、活动性的脑转移受试者。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如果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临床稳定并且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内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可参与研究;对于筛选时首次发现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果需要接受局部治疗,需满足以下要求:全脑放疗(WBRT)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的时间≥21天;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SRS)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的时间≥7天;手术切除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的时间≥28天;
8.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食管、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尚未恢复至≤1级(NCI CTCAE 5.0版评估),其中≤2级的脱发、周围神经病变除外;
10.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脑血管风险因素: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或持续性的心肌缺血、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3级的心力衰竭、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任何深静脉血栓、外周动脉血栓栓塞事件、肺栓塞或其他严重的血栓栓塞事件;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可能危及生命或6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经连续3次心电图(ECG)测量的平均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经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或可能增加QT间期延长风险的其他心律失常或临床状态(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III级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间期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不明原因猝死、严重低血钾等;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CHO)。
11. 无法控制的系统性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连续两次空腹血糖≥10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gHg);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1次/周),不需要引流或引流后在首次给药前稳定至少14天的可以入组。
12.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目前有ILD或非感染性肺炎;筛选时存在无法经影像学检查排除的可疑ILD或非感染性肺炎
13. 肺部并发症导致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任何基础肺部疾病(例如,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确诊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等)b. 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和结节病)c.既往一侧全肺切除术;
14. 严重的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出现任何需要接受全身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HBsAg阴性而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的,须进行HBV-DNA检测,HBV- DNA≥500 IU/mL或高于检测值下限;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检测值下限;结核(已知有活动性肺结核或筛选前≤48周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受试者,无论是否治疗);已知活动性梅毒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15. 首次给药前正在接受>10 mg/天泼尼松的长期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等效的抗炎活性药物或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需要使用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或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治疗或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检查前用药等)的受试者可纳入研究;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受试者;
17. 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等;
18. 已知存在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例如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胃肠道梗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消化道穿孔等;
19. 已知对试验中所用制剂成分有超敏反应史;
20.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的女性
21.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或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酗酒、药物滥用、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及其他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等。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AST2169: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冻干粉注射剂
规格:42mg
用法用量:设6个剂量组(42mg、150mg、300mg、400mg、500mg、600mg)每周期第1天,第8天,第15天给药.
用药时程:每3周(21天)为1个治疗周期(Q3W),直至发生符合方案规定的终止治疗标准的情况。
规格:42mg
用法用量:设6个剂量组(42mg、150mg、300mg、400mg、500mg、600mg)每周期第1天,第8天,第15天给药.
用药时程:每3周(21天)为1个治疗周期(Q3W),直至发生符合方案规定的终止治疗标准的情况。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安全性终点包括实验室指标、12导联心电图、体格检查、生命体征、不良事件(CTCAE v5.0)等;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DLT、最大耐受剂量(MTD)/RP2D。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PK指标:AST2169和AST2140达峰时间Tmax、Cmax、AUC0-t、AUC0-∞、t1/2、消CL、Vss、MRT、Css, max、Css, min等;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有效性终点:基于RECIST 1.1标准评估的肿瘤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时间(PFS)、总体生存时间(OS)等。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上海市胸科医院同意 · 2024-03-06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0981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姜勇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4-02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0981
- 药物名称
- 注射用AST2169脂质体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HL2301442
- 适应症
- 携带KRAS G12D突变的晚期恶性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注射用AST2169脂质体在KRAS G12D突变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注射用AST2169脂质体在KRAS G12D突变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ALSC001AST2169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2024-02-0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