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41347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
- 疾病领域
- 健康受试者与药代研究(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常州康普药业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在健康男性和女性受试者中进行的关于利丙双卡因乳膏(利丙双卡因乳膏,每g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mg)和EMLA®(利丙双卡因乳膏,每g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mg)的单剂量、随机、开放性、双周期、双交叉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01-02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4-1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04-23;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4-04-28;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4-06-12;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4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38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38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刘艳平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周峰
- 申请人名称
- 常州康普药业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周峰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景德东路6号
- 联系人邮编
- 213172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刘艳平
- 学位
- 博士
- 职称
- 副主任药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川环南路 490 号
- 邮编
- 200120
- 单位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备案号
- 202400429-01
- 试验方案编号
- 2024-BE-LBSKY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0
- 版本日期
- 2024-01-0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在健康男性和女性受试者中评价利丙双卡因乳膏和EMLA®的吸收速度和吸收程度,评价两制剂间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评估受试制剂利丙双卡因乳膏和参比制剂EMLA®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完成研究的受试者;
2.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如正确使用避孕套、绝对禁欲、宫内节育器、已证实无精的输精管结扎等);
完成血样采集之前,不可采用口服避孕药、避孕针、皮下埋植等化学避孕法
完成血样采集之后,受试者可以采用物理避孕法或化学避孕法
3.筛选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健康志愿者(包括18周岁);
4.筛选时男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体重指数在19.0~26.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5.受试者既往体健,或研究者基于临床判断及药品特性综合考量,判断受试者的既往病史不影响参与此项临床研究;
6.筛选时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心电图检查经研究者判断为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7.双侧大腿前侧皮肤健康完整无破损者;
8.生命体征检测正常或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9.同意首次给药前48小时内至PK采血结束期间不吸烟;
10.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后至PK采血结束期间不服用葡萄柚或含有葡萄柚成分的产品,以及不进行剧烈运动;
11.同意首次给药前24小时内至试验结束期间不食用含酒精、巧克力、咖啡因、罂粟籽或富含黄嘌呤的制品;
2.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如正确使用避孕套、绝对禁欲、宫内节育器、已证实无精的输精管结扎等);
完成血样采集之前,不可采用口服避孕药、避孕针、皮下埋植等化学避孕法
完成血样采集之后,受试者可以采用物理避孕法或化学避孕法
3.筛选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健康志愿者(包括18周岁);
4.筛选时男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体重指数在19.0~26.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5.受试者既往体健,或研究者基于临床判断及药品特性综合考量,判断受试者的既往病史不影响参与此项临床研究;
6.筛选时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心电图检查经研究者判断为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7.双侧大腿前侧皮肤健康完整无破损者;
8.生命体征检测正常或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9.同意首次给药前48小时内至PK采血结束期间不吸烟;
10.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后至PK采血结束期间不服用葡萄柚或含有葡萄柚成分的产品,以及不进行剧烈运动;
11.同意首次给药前24小时内至试验结束期间不食用含酒精、巧克力、咖啡因、罂粟籽或富含黄嘌呤的制品;
排除标准
1.有药物滥用史或吸毒史或筛选时毒品筛查阳性者;
2.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包括研究药物和研究器械);
3.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400 mL);
4.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过量吸烟(≥5支/天)或使用烟草制品、尼古丁制品(贴剂、口香糖等);
5. 近期过量饮酒者(筛选前4周内每周饮用超过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酒精含量约3.5%的啤酒285 mL,或酒精含量约40%的烈酒25 mL,或酒精含量约10%的葡萄酒100 mL);
6. 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使用了处方药(如长效注射剂或植入剂等)、非处方药、保健品、草药或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
7.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服用葡萄柚或含有葡萄柚成分产品者;
8.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在饮食习惯上有重大变化(如节食、暴饮暴食等),或进行剧烈运动者;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
9.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10. 经研究者判断,遵从研究要求的能力差、未必能完成或未必能遵守本试验要求的受试者;
11. 哺乳期女性或筛选期妊娠测试结果阳性者;
12. 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检查过程中被评估为采血困难者(如血管条件不佳、恐惧采血、晕针等);
13. 筛选期肝炎病毒(包括乙肝和丙肝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艾滋病病毒筛选阳性;
14. 临床实验室检查有临床意义异常、或其他临床发现显示有临床意义的以下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胃肠道、肾、肝、神经、血液、内分泌、肿瘤、肺、免疫、精神或心脑血管疾病);
15. 给药部位(双侧大腿前侧皮肤)有胎记、疤痕、纹身,开放性伤口;
16. 对酰胺类局部麻醉药或药物任一赋形剂有过敏史;
17. 既往有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病史者;
18. 异位性皮炎患者;
19. 其他由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2.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包括研究药物和研究器械);
3.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400 mL);
4.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过量吸烟(≥5支/天)或使用烟草制品、尼古丁制品(贴剂、口香糖等);
5. 近期过量饮酒者(筛选前4周内每周饮用超过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酒精含量约3.5%的啤酒285 mL,或酒精含量约40%的烈酒25 mL,或酒精含量约10%的葡萄酒100 mL);
6. 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使用了处方药(如长效注射剂或植入剂等)、非处方药、保健品、草药或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
7.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服用葡萄柚或含有葡萄柚成分产品者;
8.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在饮食习惯上有重大变化(如节食、暴饮暴食等),或进行剧烈运动者;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
9.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10. 经研究者判断,遵从研究要求的能力差、未必能完成或未必能遵守本试验要求的受试者;
11. 哺乳期女性或筛选期妊娠测试结果阳性者;
12. 筛选期临床实验室检查过程中被评估为采血困难者(如血管条件不佳、恐惧采血、晕针等);
13. 筛选期肝炎病毒(包括乙肝和丙肝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艾滋病病毒筛选阳性;
14. 临床实验室检查有临床意义异常、或其他临床发现显示有临床意义的以下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胃肠道、肾、肝、神经、血液、内分泌、肿瘤、肺、免疫、精神或心脑血管疾病);
15. 给药部位(双侧大腿前侧皮肤)有胎记、疤痕、纹身,开放性伤口;
16. 对酰胺类局部麻醉药或药物任一赋形剂有过敏史;
17. 既往有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病史者;
18. 异位性皮炎患者;
19. 其他由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利丙双卡因乳膏: 英文通用名:Lidocaine and Prilocaine Cream 商品名称:N/A
剂型:乳膏
规格:30g/支(每g乳膏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 mg)
用法用量:60g乳膏涂抹双侧大腿前面皮肤(200cm2/侧,共400cm2),15分钟内给药完毕,敷用5小时(从给药开始计时),5小时后擦除乳膏。
用药时程:48小时
规格:30g/支(每g乳膏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 mg)
用法用量:60g乳膏涂抹双侧大腿前面皮肤(200cm2/侧,共400cm2),15分钟内给药完毕,敷用5小时(从给药开始计时),5小时后擦除乳膏。
用药时程:48小时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利丙双卡因乳膏 英文通用名:Lidocaine and Prilocaine Cream 商品名称:EMLA
剂型:乳膏
规格:30g/支(每g乳膏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 mg)
用法用量:60g乳膏涂抹双侧大腿前面皮肤(200cm2/侧,共400cm2),15分钟内给药完毕,敷用5小时(从给药开始计时),5小时后擦除乳膏。
用药时程:48小时
规格:30g/支(每g乳膏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 mg)
用法用量:60g乳膏涂抹双侧大腿前面皮肤(200cm2/侧,共400cm2),15分钟内给药完毕,敷用5小时(从给药开始计时),5小时后擦除乳膏。
用药时程:48小时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药代动力学参数:AUC0-t、AUC0-和Cmax。评价时间:48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药代动力学参数:Tmax、kel (λz)、t1/2等。 安全性指标: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测量、皮肤刺激性观察、12导联心电图检查、体格检查和不良事件。评价时间:48小时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3-08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无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以下为原始资料中列出的结果摘要版本及日期。
- V1.0NA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1347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周峰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4-16
- 申请人名称
- 常州康普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1347
- 药物名称
- 利丙双卡因乳膏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备案号
- 202400429-01
- 适应症
- 本品用于下列情况的皮层局部麻醉:1.针穿刺,如:置入导管或取血样本;2. 浅层外科手术。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在健康男性和女性受试者中进行的关于利丙双卡因乳膏(利丙双卡因乳膏,每g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mg)和EMLA®(利丙双卡因乳膏,每g含利多卡因25mg和丙胺卡因25mg)的单剂量、随机、开放性、双周期、双交叉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利丙双卡因乳膏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2024-BE-LBSKY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0
- 版本日期
- 2024-01-0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