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41486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丹码(苏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DM919(一种新型抗MICA/B抗体)单药治疗以及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首次人体、开放性、Ia/Ib期剂量递增和扩展队列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5-31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5-20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09-03;国际:2024-04-04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4-09-23;国际:2024-04-09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24 人;国际: 3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国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 1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李宁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常红
- 申请人名称
- 丹码(苏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常红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星湖街218号B2栋605
- 联系人邮编
- 2150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李宁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 邮编
- 100021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2400035
- 试验方案编号
- DM919-0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4-5-3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本研究是一项DM919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开放性、首次人体(FIH)I期研究。研究设计包括剂量递增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旨在表征DM919单药治疗晚期实体瘤成人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活性,并确定扩展队列推荐剂量(RDE)和II期推荐剂量(RP2D)。在剂量递增阶段,晚期实体瘤受试者将接受剂量递增的DM919单药治疗(以确定RDE)。在研究的剂量扩展部分中,将对选定类型的实体瘤受试者进行治疗,以确定RP2D。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在进行任何研究特定评估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签署ICF 当天年龄≥18 岁。
3.患有经组织学确认的晚期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局部侵袭性实体癌。
单药治疗剂量递增队列从3mg/kg 剂量组开始,首选适应症包括子宫内膜癌、宫颈癌、非小细胞肺癌、肝细胞癌、胆管癌、口腔癌(腮腺癌、唾液腺癌等)和 HPV(+) 喉癌。其他适应症入组需获得申办方和研究者的同意。
4.经标准方案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不可手术
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或研究者基于医学原因认为受试者不适合接受
SOC 治疗,或尚无经证实的根治性或可延长生命的获批SOC 疗法。
5.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根据RECIST 1.1)。
6.预期寿命≥3 个月。
7.ECOG 体能状态为0 或1 分。
8.器官和骨髓功能正常。
9.女性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a.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定义为连续闭经<12 个月且除绝经外无其他确定原因,或未接受手术绝育),
b.如果绝经后或手术绝育女性受试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则也有资格参与
本研究:
? >45 岁同时连续闭经≥12 个月且无其他医学原因和/或证实FSH和雌二醇介
于绝经后范围内,
? 证实已手术绝育。
10.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至少120 天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
11.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120 天内不捐献或保存
精子。
12.能够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以及方案中的限制和评估。
2.签署ICF 当天年龄≥18 岁。
3.患有经组织学确认的晚期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局部侵袭性实体癌。
单药治疗剂量递增队列从3mg/kg 剂量组开始,首选适应症包括子宫内膜癌、宫颈癌、非小细胞肺癌、肝细胞癌、胆管癌、口腔癌(腮腺癌、唾液腺癌等)和 HPV(+) 喉癌。其他适应症入组需获得申办方和研究者的同意。
4.经标准方案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不可手术
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或研究者基于医学原因认为受试者不适合接受
SOC 治疗,或尚无经证实的根治性或可延长生命的获批SOC 疗法。
5.至少存在一处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根据RECIST 1.1)。
6.预期寿命≥3 个月。
7.ECOG 体能状态为0 或1 分。
8.器官和骨髓功能正常。
9.女性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a.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定义为连续闭经<12 个月且除绝经外无其他确定原因,或未接受手术绝育),
b.如果绝经后或手术绝育女性受试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则也有资格参与
本研究:
? >45 岁同时连续闭经≥12 个月且无其他医学原因和/或证实FSH和雌二醇介
于绝经后范围内,
? 证实已手术绝育。
10.女性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至少120 天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
11.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120 天内不捐献或保存
精子。
12.能够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以及方案中的限制和评估。
排除标准
1.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 周内(或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或研究治疗首次
给药前4 周内(如果受试者接受过亚硝基脲类或放射免疫结合物治疗)接受过既往
全身性抗癌治疗。
2. 当前证据表明既往治疗后存在≥2 级毒性,但任何等级的脱发、≤2 级周围神经病和
以下≤2 级白癜风、无需全身治疗的≤2 级银屑病和可通过激素替代疗法充分管理的
≤2 级免疫相关内分泌系统疾病除外。
3. 存在因药物相关毒性而停止既往anti-PD-1 或anti-PD-L1 抑制剂治疗的记录。
4.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计划在治疗开始后进行大手术,其中“大手术”定义为需要住院超过24小时的任何外科手术。
5.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
6. 当前存在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软脑膜癌扩散或未经治疗的脊髓压迫证据。如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达到临床稳定,则允许接受对症治疗的脑部转移受试者入组研究。
7.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年内需要进行积极治疗或治疗期间可能需要积极治疗,且组织学特征不同于所研究癌症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
8. 曾经对单克隆抗体存在任何重度超敏反应或有其他形式的重度超敏反应史。
9.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发生了≥3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
10. 存在已知活动性HIV感染(通过可检测到的HIV-HRA病毒载量来确定)。
11. 存在已知活动性HBV感染(通过可检测到的HBV-DNA病毒载量来确定)。
12. 存在已知活动性HCV感染(通过可检测到的HCV-RNA病毒载量来确定)。
13.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TB)。
14. 存在已知活动性SARS-CoV-2(COVID-19)感染(通过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COVID-19检测结果呈阳性来确定)。
15.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6. 存在不受控制或重大心血管疾病。
17.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年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即疾病修饰药物、高于生理剂量[>10 mg/d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8. 存在任何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包括肺部炎症)病史。
19. 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长期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剂量>10 mg/d泼尼松等效剂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20. 接受过同种异体实体器官或干细胞移植。
21.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10 mg/d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剂治疗。
22.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造血生长因子(G-SCF、GM-CSF、EPO)或血液组分(RBC或血小板)输注,或可能需要在第1周期内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23.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4. 存在研究者判断为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或对研究受试者造成额外风险的任何手术或医学疾病的病史或临床证据,例如涉及主要器官系统的快速进展或不受控制的疾病(例如血管、心脏、肺、胃肠道、妇科、血液系统、神经系统、肿瘤、肾脏、内分泌、自身免疫或免疫缺陷疾病,或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精神疾病或滥用疾病)。
25. 治疗开始前12个月内存在慢性药物滥用史。
26. 在研究Ia期的剂量递增阶段,应在给药开始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排除细胞色素P450酶的敏感底物。
给药前4 周内(如果受试者接受过亚硝基脲类或放射免疫结合物治疗)接受过既往
全身性抗癌治疗。
2. 当前证据表明既往治疗后存在≥2 级毒性,但任何等级的脱发、≤2 级周围神经病和
以下≤2 级白癜风、无需全身治疗的≤2 级银屑病和可通过激素替代疗法充分管理的
≤2 级免疫相关内分泌系统疾病除外。
3. 存在因药物相关毒性而停止既往anti-PD-1 或anti-PD-L1 抑制剂治疗的记录。
4.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计划在治疗开始后进行大手术,其中“大手术”定义为需要住院超过24小时的任何外科手术。
5.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
6. 当前存在症状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软脑膜癌扩散或未经治疗的脊髓压迫证据。如果研究者认为受试者达到临床稳定,则允许接受对症治疗的脑部转移受试者入组研究。
7.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年内需要进行积极治疗或治疗期间可能需要积极治疗,且组织学特征不同于所研究癌症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
8. 曾经对单克隆抗体存在任何重度超敏反应或有其他形式的重度超敏反应史。
9.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发生了≥3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
10. 存在已知活动性HIV感染(通过可检测到的HIV-HRA病毒载量来确定)。
11. 存在已知活动性HBV感染(通过可检测到的HBV-DNA病毒载量来确定)。
12. 存在已知活动性HCV感染(通过可检测到的HCV-RNA病毒载量来确定)。
13.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TB)。
14. 存在已知活动性SARS-CoV-2(COVID-19)感染(通过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COVID-19检测结果呈阳性来确定)。
15.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6. 存在不受控制或重大心血管疾病。
17.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年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即疾病修饰药物、高于生理剂量[>10 mg/d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18. 存在任何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ILD,包括肺部炎症)病史。
19. 诊断为免疫缺陷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长期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剂量>10 mg/d泼尼松等效剂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20. 接受过同种异体实体器官或干细胞移植。
21.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10 mg/d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剂治疗。
22.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造血生长因子(G-SCF、GM-CSF、EPO)或血液组分(RBC或血小板)输注,或可能需要在第1周期内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23.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4. 存在研究者判断为可能会干扰研究结果或对研究受试者造成额外风险的任何手术或医学疾病的病史或临床证据,例如涉及主要器官系统的快速进展或不受控制的疾病(例如血管、心脏、肺、胃肠道、妇科、血液系统、神经系统、肿瘤、肾脏、内分泌、自身免疫或免疫缺陷疾病,或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精神疾病或滥用疾病)。
25. 治疗开始前12个月内存在慢性药物滥用史。
26. 在研究Ia期的剂量递增阶段,应在给药开始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排除细胞色素P450酶的敏感底物。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DM919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DM919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200mg(5ml)/瓶
用法用量:剂量爬坡阶段:1、3、9、18 和30mg/kg,剂量拓展阶段给药剂量为爬坡研究确定的RP2D,每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
用药时程:静脉给药,每周一次,输注时间30分钟。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
规格:200mg(5ml)/瓶
用法用量:剂量爬坡阶段:1、3、9、18 和30mg/kg,剂量拓展阶段给药剂量为爬坡研究确定的RP2D,每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
用药时程:静脉给药,每周一次,输注时间30分钟。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MTD(剂量爬坡阶段)评价时间:不少于首次给药后21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扩展队列推荐剂量(RDE)或暂定II期研究推荐剂量(RP2D)。评价时间:不超过2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免疫原性特点评价时间:首次给药前至安全性随访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ORR评价时间:疗效评估为前24周,每6周一次,后24周,每12周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4-16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6-18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1486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常红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5-20
- 申请人名称
- 丹码(苏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1486
- 药物名称
- DM919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2400035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估DM919(一种新型抗MICA/B抗体)单药治疗以及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首次人体、开放性、Ia/Ib期剂量递增和扩展队列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一项评估DM919(一种新型抗MICA/B抗体)单药治疗以及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治疗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首次人体、开放性、Ia/Ib期剂量递增和扩展队列研究 (备注:仅开展单药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DM919-0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4-5-3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