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42127
- 快照状态
- 主动终止
- 状态阶段
- 已终止(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01-23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6-17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07-26;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4-08-07;
- 原文未标注日期名称
- 国内:2024-08-29;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08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1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主动终止(公司临床开发策略调整暂停项目)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4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广东省 · 广州市湖南省 · 长沙市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徐瑞华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张永昌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研究者:张艳桥
- 湖南省脑科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杨农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肖二
- 申请人名称
-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肖二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国际生物岛螺旋二路18号百奥泰营销大楼10楼
- 联系人邮编
- 510005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徐瑞华
- 学位
- 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51号
- 邮编
- 510000
- 单位名称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2400189
- 试验方案编号
- BAT1308+BAT6005-001-CR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24-01-2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试验目的
一、剂量递增研究主要目的:评估 BAT1308 和 BAT6005 联合给药模式下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与耐受性,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为后续临床试验提供推荐剂量;二、.扩展队列研究主要目的:1、评估 BAT1308 和 BAT6005 联合化疗在晚期胃、胃食管交界处和食管癌的安全性, 以及BAT1308 和 BAT6005 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及肝细胞癌(HCC)中安全性;2、 评价 BAT1308 和 BAT6005 联合化疗在晚期胃、胃食管交界处和食管癌的抗肿瘤初步疗效, 以及 BAT1308 和 BAT6005 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及肝细胞癌(HCC)中的抗肿瘤初步疗效, 为后续临床试验提供推荐剂量。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18 岁
2.针对不同阶段或队列,受试者需相应满足以下要求:Ib 期:经细胞学或病理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II 期队列 1:既往未曾接受过全身治疗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的胃、胃食管交界处和食管癌: PD-L1 CPS≥5 且肿瘤组织检测为 HER2 阴性;II 期队列 2: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参考 AJCC 第八版分期标准) NSCLC 患者:a. 前线经过 PD-1/PD-L1 抗体以及含铂双药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者;b. 存在驱动基因突变并经靶向治疗以及化疗失败或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者;II 期队列 3: 经病理学或临床诊断确诊的晚期 HCC 患者,经含 PD-1/PD-L1抗体以及靶向药物系统治疗出现疾病进展或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者,且肝功能Child-Pugh 分级为 A 级或较好的 B 级(≤7 分)者
3.根据肿瘤疗效评估标准 RECIST 1.1 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先前经过放疗处理的肿瘤病灶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了明确的疾病进展)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5.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期≥12 周
6.具备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7.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试验药物给药(第 1 周期,第1 天)之前的七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受试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 90 天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或已手术绝育
8.签署书面知情同意,并能够依从研究和随访程序
2.针对不同阶段或队列,受试者需相应满足以下要求:Ib 期:经细胞学或病理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II 期队列 1:既往未曾接受过全身治疗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的胃、胃食管交界处和食管癌: PD-L1 CPS≥5 且肿瘤组织检测为 HER2 阴性;II 期队列 2: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参考 AJCC 第八版分期标准) NSCLC 患者:a. 前线经过 PD-1/PD-L1 抗体以及含铂双药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者;b. 存在驱动基因突变并经靶向治疗以及化疗失败或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者;II 期队列 3: 经病理学或临床诊断确诊的晚期 HCC 患者,经含 PD-1/PD-L1抗体以及靶向药物系统治疗出现疾病进展或无条件接受标准治疗者,且肝功能Child-Pugh 分级为 A 级或较好的 B 级(≤7 分)者
3.根据肿瘤疗效评估标准 RECIST 1.1 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先前经过放疗处理的肿瘤病灶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了明确的疾病进展)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5.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期≥12 周
6.具备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7.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试验药物给药(第 1 周期,第1 天)之前的七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受试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 90 天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或已手术绝育
8.签署书面知情同意,并能够依从研究和随访程序
排除标准
1.正在接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替代疗法除外)、靶向治疗、生物治疗及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成药等
2. 首次研究给药距离先前的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未满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或免疫治疗、肿瘤栓塞术、最后一次大面积放射治疗未满 4 周(距离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须满 2 周),或距离最后一次具有抗肿瘤适应证的中成药/免疫调节作用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治疗未满 2 周,或距离最后一次放射性治疗药物未满 8 周者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 筛选前 4 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接种活/减毒或 mRNA 疫苗
5.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6.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者、伴有脑膜转移者、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均须排除。临床达到控制的无症状或虽有症状但研究者判断病情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可纳入,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 距离首次给药前疾病稳定≥4 周; b.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头颅 MRI 平扫/增强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进展的证据; c. 距离首次用药前≥2 周已停用抗癫痫药物、泼尼松用量≤10mg/天或等效剂量激素
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重大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术后尚未恢复,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 扩展队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病史的不可纳入。如果穿孔或瘘管已经经过切除或修补等治疗,且经研究者判断疾病恢复或缓解,可允许入组
8. 具有组织或器官移植手术史者
9.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发生过研究者判断为严重感染的受试者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
10.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
11.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须排除;注:首次给药前 HBV 病毒载量<2000IU/ml 或<104 拷贝/ml 可不排除,但研究者需考虑在研究期间给予抗 HBV治疗;对于抗 HBc(+)、 HBsAg(-)、抗 HBs(-)和 HBV 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要求常规给予预防性抗 HBV 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
12. 活动性的 HCV 感染受试者(定义为: 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3. 未经治疗或正在治疗的结核病受试者,包括但不仅限于肺结核;经规范抗结核治疗并经研究者确认已治愈者可纳入
14. 已知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抗体曾发生过≥3级过敏反应者
15.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不包括白癜风和可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疾病、 I 型糖尿病)
16.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7. 既往出现过≥3 级 irAE 或既往曾出现过 CSCO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毒性管理指南(2023 版或更新版本)所规定的须永久停止免疫治疗的≥2 级 irAE 者
18.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NYHA)为 Ⅲ级及以上的心力衰竭、左室射血分数(LVEF)<50%、不稳定型心绞痛、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本方案定义为虽然采用最优的抗高血压治疗,但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存在近 6 个月内出现的心肌梗塞病史、需要药物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者(心房纤颤或室上性心动过速者由研究者判断是否纳入)
19.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并被认为会影响本研究依从性的患者
20. 除入组研究时所患的肿瘤外,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存在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
21. 存在心包腔、胸腔、腹腔、盆腔等浆膜腔积液且近期需要进行穿刺、引流等处理的(近期经穿刺引流后积液情况稳定者可纳入)
22. 研究者认为存在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的患者
2. 首次研究给药距离先前的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未满4 周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或免疫治疗、肿瘤栓塞术、最后一次大面积放射治疗未满 4 周(距离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须满 2 周),或距离最后一次具有抗肿瘤适应证的中成药/免疫调节作用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治疗未满 2 周,或距离最后一次放射性治疗药物未满 8 周者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 筛选前 4 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接种活/减毒或 mRNA 疫苗
5.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6.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肿瘤者、伴有脑膜转移者、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均须排除。临床达到控制的无症状或虽有症状但研究者判断病情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可纳入,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 距离首次给药前疾病稳定≥4 周; b.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头颅 MRI 平扫/增强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进展的证据; c. 距离首次用药前≥2 周已停用抗癫痫药物、泼尼松用量≤10mg/天或等效剂量激素
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重大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术后尚未恢复,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 扩展队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病史的不可纳入。如果穿孔或瘘管已经经过切除或修补等治疗,且经研究者判断疾病恢复或缓解,可允许入组
8. 具有组织或器官移植手术史者
9.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发生过研究者判断为严重感染的受试者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
10.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
11.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须排除;注:首次给药前 HBV 病毒载量<2000IU/ml 或<104 拷贝/ml 可不排除,但研究者需考虑在研究期间给予抗 HBV治疗;对于抗 HBc(+)、 HBsAg(-)、抗 HBs(-)和 HBV 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要求常规给予预防性抗 HBV 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
12. 活动性的 HCV 感染受试者(定义为: 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3. 未经治疗或正在治疗的结核病受试者,包括但不仅限于肺结核;经规范抗结核治疗并经研究者确认已治愈者可纳入
14. 已知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抗体曾发生过≥3级过敏反应者
15.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不包括白癜风和可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疾病、 I 型糖尿病)
16.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7. 既往出现过≥3 级 irAE 或既往曾出现过 CSCO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毒性管理指南(2023 版或更新版本)所规定的须永久停止免疫治疗的≥2 级 irAE 者
18.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NYHA)为 Ⅲ级及以上的心力衰竭、左室射血分数(LVEF)<50%、不稳定型心绞痛、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本方案定义为虽然采用最优的抗高血压治疗,但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存在近 6 个月内出现的心肌梗塞病史、需要药物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者(心房纤颤或室上性心动过速者由研究者判断是否纳入)
19.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并被认为会影响本研究依从性的患者
20. 除入组研究时所患的肿瘤外,在首次给药前 5 年内存在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
21. 存在心包腔、胸腔、腹腔、盆腔等浆膜腔积液且近期需要进行穿刺、引流等处理的(近期经穿刺引流后积液情况稳定者可纳入)
22. 研究者认为存在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的患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BAT1308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mg/4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给药, Ib 期研究中输注时长为 60±10 分钟; II 期研究先进行化疗给药后再输注,建议输注时长 30~60 分钟
用药时程:每 3 周给药一次(Q3W)
规格:100mg/4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给药, Ib 期研究中输注时长为 60±10 分钟; II 期研究先进行化疗给药后再输注,建议输注时长 30~60 分钟
用药时程:每 3 周给药一次(Q3W)
中文通用名:BAT6005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mg/4mL
用法用量:BAT1308 输注完毕 30(±10)分钟后开始静脉输注给药, Ib 期研究中输注时长为 60±10 分钟; II 期研究中建议输注时长 30~60 分钟
用药时程:每 3 周给药一次(Q3W)
规格:100mg/4mL
用法用量:BAT1308 输注完毕 30(±10)分钟后开始静脉输注给药, Ib 期研究中输注时长为 60±10 分钟; II 期研究中建议输注时长 30~60 分钟
用药时程:每 3 周给药一次(Q3W)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剂量递增研究:安全性终点:生命体征与体格检查、各类不良事件(AE)、临床实验室检查、临床辅助检查(如心电图等)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扩展队列研究:生命体征与体格检查、各类不良事件、临床实验室检查、临床辅助检查;依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 V1.1)评价的初步疗效,包括:ORR; DCR; DOR; PFS;OS等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5 项,展开查看
- 剂量递增研究:由研究者依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RECIST V1.1)评价的初步疗效。主要指标包括:ORR ; DCR ; DOR ; PFS ;OS 等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剂量递增研究:BAT1308和BAT6005的各自单次及多次给药下的药代动力学参数。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剂量递增研究:免疫原性评价指标:抗药抗体(ADA)/中和抗体(NAb)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扩展队列研究:BAT1308和BAT6005的各自单次及多次给药下的药代动力学参数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扩展队列研究:免疫原性评价指标:抗药抗体(ADA)/中和抗体(NAb)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5-15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2127
- 试验状态
- 主动终止
- 申请人联系人
- 肖二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6-17
- 申请人名称
-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2127
- 药物名称
- BAT6005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2400189
- 适应症
-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价注射用 BAT1308联合BAT6005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临床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 Ib/IIa 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一项评价注射用 BAT1308联合BAT6005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临床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 Ib/IIa 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BAT1308+BAT6005-001-CR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24-01-2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