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42270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广州再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MAX-10181联合卡培他滨片治疗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01-19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6-2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08-30;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4-09-13;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3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9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浙江省 · 杭州市浙江省 · 金华市上海市 · 上海市河南省 · 安阳市湖北省 · 武汉市安徽省 · 合肥市山东省 · 临沂市广东省 · 广州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徐农
- 义乌市中心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金华市 · 研究者:郑玉龙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姜锋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季冬梅
- 安阳市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安阳市 · 研究者:夏金
- 湖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梁新军
-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张明军
- 临沂市肿瘤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临沂市 · 研究者:王京芬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陈冬平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魏天龙
- 申请人名称
- 广州再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魏天龙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中路1976号衡谷B幢5层
- 联系人邮编
- 201203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徐农
- 学位
- 医学硕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城站路58号
- 邮编
- 310002
- 单位名称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HL2300883/CXHL2300881/CXHL2300882
- 试验方案编号
- MAX-10181-003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2024-01-19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1)第一阶段:评估MAX-10181联合卡培他滨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耐受性及安全性,确定MAX-10181联合卡培他滨在不同实体瘤中的推荐剂量(RP2D)。2)第二阶段:评估MAX-10181联合卡培他滨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疗效。次要目的:1)评价MAX-10181联合卡培他滨治疗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2)回顾性分析相关生物标志物与MAX-10181联合卡培他滨抗肿瘤效应之间的关系。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为18岁以上
2.病理学确诊的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1)鼻咽癌:既往经过一线系统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一线推荐方案的不适宜局部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对于初治患者既往接受标准治疗方案后 6 个月内发生复发/转移的患者,则原治疗方案定义为该受试者的一线治疗方案。
2)胃癌:至少经过二线系统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一线强化疗的复发或转移性胃癌患者。
3)除晚期鼻咽癌和胃癌以外的其他晚期实体瘤患者:不可获得标准治疗或标准失败/不耐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卡培他滨单药为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3.根据RECIST 1.1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CT、MRI)可测量病灶。
4.既往任何治疗,包括外科手术、化疗或放疗等引起的非血液学毒性必须恢复到≤1级(脱发除外)。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6.预期生存期≥3个月。
7.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需满足以下情况:
1) 全身放射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3周,>30Gy的胸部放疗需间隔需≥6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2周。
2) 大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距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4周,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距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2周。
3) 既往化疗、免疫治疗和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等抗肿瘤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4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 6周),或间隔≥药物5个半衰期(以先发生者为准)。
4) 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距首次给药间隔≥2周。
8.实验室检查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1) 血常规(筛选期样本采集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G-CSF):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g/L(胃癌患者允许≥80g/L);
2) 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AST和ALT≤2.5倍ULN(肝癌和肝转移时允许总胆红素≤5倍正常值上限,AST、ALT≤5倍正常值上限);
3) 血清肌酐(Cr)≤1.5倍ULN或Cr清除率≥60ml/min(Cockcroft -Gault公式);
4)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5) 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隔(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ms(若首次检测结果不达标,可取3次检查校正后的均值);
6)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上限的1.5倍ULN,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患者除外。
9.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检查结果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采取医学认可的充分的避孕措施,且无捐赠精子或卵子计划。
10.能够理解研究要求,自愿入组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遵守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2.病理学确诊的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1)鼻咽癌:既往经过一线系统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一线推荐方案的不适宜局部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对于初治患者既往接受标准治疗方案后 6 个月内发生复发/转移的患者,则原治疗方案定义为该受试者的一线治疗方案。
2)胃癌:至少经过二线系统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一线强化疗的复发或转移性胃癌患者。
3)除晚期鼻咽癌和胃癌以外的其他晚期实体瘤患者:不可获得标准治疗或标准失败/不耐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卡培他滨单药为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3.根据RECIST 1.1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CT、MRI)可测量病灶。
4.既往任何治疗,包括外科手术、化疗或放疗等引起的非血液学毒性必须恢复到≤1级(脱发除外)。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6.预期生存期≥3个月。
7.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需满足以下情况:
1) 全身放射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3周,>30Gy的胸部放疗需间隔需≥6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2周。
2) 大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距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4周,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距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2周。
3) 既往化疗、免疫治疗和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等抗肿瘤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4周(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 6周),或间隔≥药物5个半衰期(以先发生者为准)。
4) 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距首次给药间隔≥2周。
8.实验室检查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1) 血常规(筛选期样本采集前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G-CSF):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血红蛋白≥90g/L(胃癌患者允许≥80g/L);
2) 总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ULN);AST和ALT≤2.5倍ULN(肝癌和肝转移时允许总胆红素≤5倍正常值上限,AST、ALT≤5倍正常值上限);
3) 血清肌酐(Cr)≤1.5倍ULN或Cr清除率≥60ml/min(Cockcroft -Gault公式);
4)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5) 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隔(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ms(若首次检测结果不达标,可取3次检查校正后的均值);
6)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上限的1.5倍ULN,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疗的患者除外。
9.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检查结果必须为阴性,必须为非哺乳期;所有入组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采取医学认可的充分的避孕措施,且无捐赠精子或卵子计划。
10.能够理解研究要求,自愿入组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遵守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3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但已治愈或至少3年连续无疾病的局部癌症除外,如宫颈原位癌、痊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分化型甲状腺癌及其它已治愈的原位癌除外。
2. 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外科手术(诊断性活检除外)、活疫苗或减毒疫苗、参加其他治疗性临床研究的患者。
3. 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4. 任何影响试验药物口服和吸收的因素,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
5. 过敏体质者,或已知对研究药组分有过敏史者。
6. 具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纽约心脏协会(MYHA)心功能分级III或IV级、难以控制的房颤、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严重脑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等。
7. 伴有活动性肺结核、≥2级间质性肺炎或现伴有严重活动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需要全身性治疗者:排除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定义为HbsAg和/或anti-HBc阳性且HBV DNA拷贝数≥1×104拷贝数/ml或≥2000 IU/ml;丙肝:定义为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
8. 患有活动性(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有免疫缺陷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1)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
2)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3)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等)。
9.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mg/天的强的松或等价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若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1) 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2) 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3) 剂量>10mg/天强的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疗法。
10. 经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11. 具有癫痫发作并需要治疗的患者,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12. 研究者认为不合适入组的其他情况。
2. 首次给药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外科手术(诊断性活检除外)、活疫苗或减毒疫苗、参加其他治疗性临床研究的患者。
3. 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4. 任何影响试验药物口服和吸收的因素,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
5. 过敏体质者,或已知对研究药组分有过敏史者。
6. 具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纽约心脏协会(MYHA)心功能分级III或IV级、难以控制的房颤、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严重脑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等。
7. 伴有活动性肺结核、≥2级间质性肺炎或现伴有严重活动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需要全身性治疗者:排除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定义为HbsAg和/或anti-HBc阳性且HBV DNA拷贝数≥1×104拷贝数/ml或≥2000 IU/ml;丙肝:定义为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
8. 患有活动性(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有免疫缺陷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
1) 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
2) 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3) 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等)。
9.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mg/天的强的松或等价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若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1) 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2) 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的过敏性疾病;
3) 剂量>10mg/天强的松疗效剂量的肾上腺激素替代疗法。
10. 经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11. 具有癫痫发作并需要治疗的患者,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12. 研究者认为不合适入组的其他情况。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MAX-10181: 英文通用名:MAX-10181 商品名称:NA
剂型:片剂
规格:300mg
用法用量:第一剂量组:口服,每日两次,每次900mg。
第二剂量组:口服,每日两次,每次1200mg。
用药时程:持续使用,3周为1个治疗周期
规格:300mg
用法用量:第一剂量组:口服,每日两次,每次900mg。
第二剂量组:口服,每日两次,每次1200mg。
用药时程:持续使用,3周为1个治疗周期
中文通用名:MAX-10181: 英文通用名:MAX-10181 商品名称:NA
剂型:片剂
规格:50mg
用法用量:第一剂量组:口服,每日两次,每次900mg。
第二剂量组:口服,每日两次,每次1200mg。
用药时程:持续使用,3周为1个治疗周期
规格:50mg
用法用量:第一剂量组:口服,每日两次,每次900mg。
第二剂量组:口服,每日两次,每次1200mg。
用药时程:持续使用,3周为1个治疗周期
中文通用名:卡培他滨片: 英文通用名:Capecitabine Tablets 商品名称:希罗达
剂型:片剂
规格:500mg
用法用量:口服,每日两次,每次1000mg/m2
用药时程:每3周的第1-14天给药,3周为1个治疗周期
规格:500mg
用法用量:口服,每日两次,每次1000mg/m2
用药时程:每3周的第1-14天给药,3周为1个治疗周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第一阶段:安全性和耐受性终点。评价时间:每6周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第二阶段:客观缓解率(ORR)、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价时间:每6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4 项,展开查看
- 疗效: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总生存期(OS)。评价时间:每6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安全性:各安全性指标的监测及在治疗期间出现的不良事件;治疗相关AE导致的治疗暂停、治疗延迟、治疗终止和死亡的比例;治疗相关不良事件;治疗相关3-5AE及发生率;治疗相关SAE及发生率等。评价时间:每6周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药代动力学:MAX-10181的血药浓度与PK参数。评价时间:前6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相关生物标志物与MAX-10181联合卡培他滨抗肿瘤效应之间的关系评价时间:每6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以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 · 2024-04-18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2270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魏天龙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6-26
- 申请人名称
- 广州再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2270
- 药物名称
- MAX-10181片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HL2300883/CXHL2300881/CXHL2300882
- 适应症
- 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MAX-10181联合卡培他滨片治疗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MAX-10181联合卡培他滨片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MAX-10181-003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2024-01-19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