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42629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AstraZeneca AB 阿斯利康全球研发(中国)有限公司 AstraZeneca Nijmegen B.V.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价Volrustomig单药治疗或与抗肿瘤药物联合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 II期临床研究:子研究-宫颈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12-13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7-22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08-22;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4-09-06;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3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7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8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重庆市 · 重庆市云南省 · 昆明市辽宁省 · 沈阳市北京市 · 北京市江西省 · 南昌市山东省 · 济南市湖北省 · 武汉市山东省 · 济宁市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周琦/邹冬玲
- 云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云南省 · 昆明市 · 研究者:张红平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高嵩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彭澎
- 江西省妇幼保健院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研究者:涂开家
- 山东省肿瘤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李大鹏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李贵玲
-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宁市 · 研究者:刘孝伟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宋尚华
- 申请人名称
- AstraZeneca AB 阿斯利康全球研发(中国)有限公司 AstraZeneca Nijmegen B.V.
- 联系人姓名
- 宋尚华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信创园B区4号楼
- 联系人邮编
- 100176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周琦
- 学位
- 医学硕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81号
- 邮编
- 400000
- 单位名称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JXSL2400048
- 试验方案编号
- D798MC000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4.0
- 版本日期
- 2024-12-1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1.通过评估确认的ORR来估计volrustomig单药治疗的有效性。2.评估volrustomig单药治疗复发/转移性宫颈癌研究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1.通过DoR评估来估计volrustomig单药治疗的有效性。2.根据PFS评估来估计volrustomig单药治疗的有效性。3.根据TTR评估来估计volrustomig单药治疗的有效性。4.根据OS评估来估计volrustomig单药治疗的有效性。5.评估volrustomig的PK。6.研究volrustomig的免疫原性。7.通过研究者评估确认的ORR来估计volrustomig在PD-L1表达阳性和PD-L1高表达的研究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1.通过DoR评估来估计volrustomig单药治疗的有效性。2.根据PFS评估来估计volrustomig单药治疗的有效性。3.根据TTR评估来估计volrustomig单药治疗的有效性。4.根据OS评估来估计volrustomig单药治疗的有效性。5.评估volrustomig的PK。6.研究volrustomig的免疫原性。7.通过研究者评估确认的ORR来估计volrustomig在PD-L1表达阳性和PD-L1高表达的研究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研究受试者在ICF时的年龄必须≥18岁或达到研究开展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定知情同意年龄。
2.提供肿瘤样本以评估PD-L1表达情况。
3.研究受试者患有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伴鳞状细胞癌、腺癌或腺鳞癌组织学,并且:
(a) 在接受根据当地指南推荐的标准系统性治疗期间或之后发生疾病进展。
(b)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针对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的全身治疗方案(全身治疗方案总线数不超过二线)。
4.研究者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存在可测量病灶。
5.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6.预期生存时间≥12周。
7.器官和骨髓功能正常。
8.体重>35 kg。
9.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
2.提供肿瘤样本以评估PD-L1表达情况。
3.研究受试者患有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伴鳞状细胞癌、腺癌或腺鳞癌组织学,并且:
(a) 在接受根据当地指南推荐的标准系统性治疗期间或之后发生疾病进展。
(b)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针对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的全身治疗方案(全身治疗方案总线数不超过二线)。
4.研究者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存在可测量病灶。
5.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6.预期生存时间≥12周。
7.器官和骨髓功能正常。
8.体重>35 kg。
9.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脊髓压迫。
2.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
(a) 采取以治愈为目的的治疗、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
(b)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且无疾病证据。
(c) 充分治疗的原位癌,无疾病证据。
3. 脑转移,除非无症状、稳定、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前至少14天不需要类固醇治疗。
4. 有原发性神经内分泌样、间叶性肿瘤、肉瘤样组织学或其它入选标准中未提及的组织学的研究参与者。
5. 尚未从既往抗癌治疗的AE中恢复(即≤1级或基线)。
6.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自身免疫性或炎性疾病。
7. 根据研究者判定,存在任何研究者认为不利于研究受试者参与研究或可能影响研究受试者对于研究方案依从性的疾病证据和/或有器官移植或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史。
8. 以下感染的证据:
(a) 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结果,以及符合当地治疗原则的结核检测)。
(b) 已知存在控制不佳的HIV感染。
(c) 存在活动性或未受控制的乙型肝炎(HBV)或丙型肝炎(HCV)。
(d) 或活动性甲型肝炎。
9. 适合接受根治性治疗。
10. 既往暴露于任何免疫介导治疗。
11. 正在,或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14 天内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情况需排除入组。以下情况除外:
(a)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类固醇(如,关节内注射)
(b) 类固醇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例如,CT 扫描前预防用药或化疗前预防用药)或用于姑息治疗的单次给药(例如,疼痛控制)
12.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8 天内或相应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了抗癌治疗。
13. 任何同步化疗、放疗、研究治疗、生物或激素疗法的癌症治疗。
14. 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宽野放疗或放疗累及超过30%骨髓。
15. 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行大手术或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
16. 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30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7. 已知对研究干预药物或研究干预药物的任何辅料产生超敏反应的研究受试者。
2.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
(a) 采取以治愈为目的的治疗、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
(b) 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且无疾病证据。
(c) 充分治疗的原位癌,无疾病证据。
3. 脑转移,除非无症状、稳定、在开始研究干预治疗前至少14天不需要类固醇治疗。
4. 有原发性神经内分泌样、间叶性肿瘤、肉瘤样组织学或其它入选标准中未提及的组织学的研究参与者。
5. 尚未从既往抗癌治疗的AE中恢复(即≤1级或基线)。
6.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自身免疫性或炎性疾病。
7. 根据研究者判定,存在任何研究者认为不利于研究受试者参与研究或可能影响研究受试者对于研究方案依从性的疾病证据和/或有器官移植或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史。
8. 以下感染的证据:
(a) 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临床评估,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结果,以及符合当地治疗原则的结核检测)。
(b) 已知存在控制不佳的HIV感染。
(c) 存在活动性或未受控制的乙型肝炎(HBV)或丙型肝炎(HCV)。
(d) 或活动性甲型肝炎。
9. 适合接受根治性治疗。
10. 既往暴露于任何免疫介导治疗。
11. 正在,或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14 天内使用免疫抑制药物的情况需排除入组。以下情况除外:
(a)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注射类固醇(如,关节内注射)
(b) 类固醇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例如,CT 扫描前预防用药或化疗前预防用药)或用于姑息治疗的单次给药(例如,疼痛控制)
12.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8 天内或相应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了抗癌治疗。
13. 任何同步化疗、放疗、研究治疗、生物或激素疗法的癌症治疗。
14. 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宽野放疗或放疗累及超过30%骨髓。
15. 在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行大手术或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行大手术。
16. 研究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30 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7. 已知对研究干预药物或研究干预药物的任何辅料产生超敏反应的研究受试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Volrustomig(MEDI5752):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NA
规格:NA
用法用量:NA
用药时程:NA
规格:NA
用法用量:NA
用药时程:NA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确认的客观缓解时间评价时间:整个研究期间 (平均2.5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根据AE、临床实验室评估、生命体征和ECG结果对安全性和耐受性进行评估评价时间:整个研究期间 (平均2.5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6 项,展开查看
- 缓解持续时间评价时间:整个研究期间 (平均2.5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无进展生存期评价时间:整个研究期间 (平均2.5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达到缓解的时间评价时间:整个研究期间 (平均2.5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总生存期评价时间:整个研究期间 (平均2.5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Volrustomig血清浓度和相应PK参数评价时间:整个研究期间 (平均1.5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血清中是否存在volrustomig的ADA评价时间:整个研究期间 (平均2.5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4-08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5-06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7-11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12-20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2629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宋尚华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7-22
- 申请人名称
- AstraZeneca AB/阿斯利康全球研发(中国)有限公司/AstraZeneca Nijmegen B.V.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2629
- 药物名称
- MEDI5752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JXSL2400048
- 适应症
- 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评价Volrustomig单药治疗或与抗肿瘤药物联合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 II期临床研究:子研究-宫颈癌
- 试验通俗题目
- Volrustomig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
- 试验方案编号
- D798MC000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4.0
- 版本日期
- 2024-12-1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