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43274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I/Ⅱa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杭州爱科瑞思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11-07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9-10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10-21;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4-10-29;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77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20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5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山东省 · 济南市浙江省 · 杭州市北京市 · 北京市上海市 · 上海市
- 山东省肿瘤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孙玉萍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宋正波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李宁
-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胡海燕
- 上海市胸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韩宝惠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陈丽娜
- 申请人名称
- 杭州爱科瑞思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陈丽娜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坚塔街768号贝遨大厦A幢9层902室
- 联系人邮编
- 310053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沈琳
- 学位
- 医学硕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1号
- 邮编
- 100143
- 单位名称
- 北京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ACR246-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4-11-0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ACR246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ACR246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Ⅱ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评估ACR246、重组抗滋养层糖蛋白5T4(以下简称“5T4”)全人源化单克隆抗体(IP140B)、毒素分子D210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估ACR246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评估ACR246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检测肿瘤组织5T4表达,探索其与有效性指标的相关性;探索ACR246在5T4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暴露与效应之间的关系。
次要目的:评估ACR246、重组抗滋养层糖蛋白5T4(以下简称“5T4”)全人源化单克隆抗体(IP140B)、毒素分子D210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估ACR246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评估ACR246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有效性;检测肿瘤组织5T4表达,探索其与有效性指标的相关性;探索ACR246在5T4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暴露与效应之间的关系。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其它I/Ⅱa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男女不限,年龄≥ 18周岁且≤ 75周岁;
3.对于Ⅰ期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或转移的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
实体瘤患者,经系统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
4.对于Ⅱa期队列扩展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或转移的不可手术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系统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包括以下恶性肿瘤:
a)食管癌:受试者既往接受≥2线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
b)结直肠癌:受试者既往接受≥2线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
c)非小细胞肺癌(NSCLC),符合以下条件,且经研究者判断无法继续后续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
i.EGFR、ALK、ROS1、MET等驱动基因阳性者,经目前标准靶向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
ii.EGFR、ALK、ROS1、MET等驱动基因阴性者,受试者既往接受≥1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且至少一个治疗方案中应包含铂类药物;
d)卵巢癌:既往接受至少一线化疗后失败,其中伴有BRCA 1/2突变的患者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
e)前列腺癌:既往接受过至少1种系统治疗的转移性去势抵抗性;
f)其他实体瘤:受试者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
5.中心实验室检测5T4阳性(仅限Ⅱa期)。
6.I期:受试者按照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影像学可评估的病灶(即存在靶病灶或者非靶病灶);Ⅱa期:受试者按照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影像学可测量的病灶。既往经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明显进展;
7.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NCI-CTCAE v5.0定义的≤1级(脱发或抗肿瘤治疗引起的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
8.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1的患者;
9.足够的骨髓、肝、肾及凝血功能(参考各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上限):
骨髓(实验室检查前2周内未输血或使用辅助升白细胞、血小板药物,如细胞因子类或促红素等药物):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绝对值≥1.5×109/L;
血小板(PLT)≥100×109/L;
血红蛋白(Hb)≥90 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1.5倍ULN;
无肝转移时,ALT、AST≤2.5倍ULN;有肝转移时ALT、AST≤5倍ULN;
肾功能:
肌酐≤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0.预期生存期≥3个月;
11.静息状态下,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2.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采取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
2.男女不限,年龄≥ 18周岁且≤ 75周岁;
3.对于Ⅰ期剂量递增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或转移的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
实体瘤患者,经系统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
4.对于Ⅱa期队列扩展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或转移的不可手术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系统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包括以下恶性肿瘤:
a)食管癌:受试者既往接受≥2线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
b)结直肠癌:受试者既往接受≥2线化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
c)非小细胞肺癌(NSCLC),符合以下条件,且经研究者判断无法继续后续标准治疗或无标准治疗:
i.EGFR、ALK、ROS1、MET等驱动基因阳性者,经目前标准靶向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
ii.EGFR、ALK、ROS1、MET等驱动基因阴性者,受试者既往接受≥1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且至少一个治疗方案中应包含铂类药物;
d)卵巢癌:既往接受至少一线化疗后失败,其中伴有BRCA 1/2突变的患者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
e)前列腺癌:既往接受过至少1种系统治疗的转移性去势抵抗性;
f)其他实体瘤:受试者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
5.中心实验室检测5T4阳性(仅限Ⅱa期)。
6.I期:受试者按照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影像学可评估的病灶(即存在靶病灶或者非靶病灶);Ⅱa期:受试者按照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至少有一个影像学可测量的病灶。既往经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明显进展;
7.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NCI-CTCAE v5.0定义的≤1级(脱发或抗肿瘤治疗引起的经研究者判断可耐受事件除外);
8.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1的患者;
9.足够的骨髓、肝、肾及凝血功能(参考各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上限):
骨髓(实验室检查前2周内未输血或使用辅助升白细胞、血小板药物,如细胞因子类或促红素等药物):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绝对值≥1.5×109/L;
血小板(PLT)≥100×109/L;
血红蛋白(Hb)≥90 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1.5倍ULN;
无肝转移时,ALT、AST≤2.5倍ULN;有肝转移时ALT、AST≤5倍ULN;
肾功能:
肌酐≤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0.预期生存期≥3个月;
11.静息状态下,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2.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6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采取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等)。
排除标准
1.合并其他原发恶性肿瘤,以下除外:
a)已经治愈的非侵袭性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
b)或其他无病生存超过5年的恶性肿瘤,
c)非无病生存超过5年的恶性肿瘤,但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情况稳定,继续入组可能获益(仅限Ⅰ期剂量递增阶段);
2.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等。其中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或全身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白介素-2和肿瘤坏死因子)治疗;
3. 既往接受过任何5T4靶向药物治疗;
4. 存在活动性脑转移或脊髓转移的患者,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选本研究;筛选前1个月不需要采用任何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以控制转移症状者可入组;脑膜转移的患者排除;
5. 已知对 ACR246的任一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或有明确的蛋白类药物过敏史、曾发生过其它严重的过敏反应,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 ACR246治疗者;
6. 经研究者评估存在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法≥2级],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等;
7. 各种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例如男性校正后的QT间期(Frederica公式)>450 msec或女性QTc间期>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Ⅲ度传导阻滞等;
8. 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9. 存在静息时呼吸困难、重度原发性肺部疾病、当前需要连续氧疗,或存在肺间质性疾病、放射性肺炎病史、无法控制或存在潜在风险的肺纤维化,或任何证据提示的临床活动性肺疾病者;
10.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心脏、肝或肾脏疾病)者;
11. 活动性乙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1×103 IU/mL者)、活动性丙肝(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且HCV RNA大于检测值下限)、活动性梅毒(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梅毒抗体滴度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结果阳性或存在任何不受控制的感染者;
1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或发生严重创伤性损伤且经研究者评估未完全康复,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者;
13.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4. 研究给药前1年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入组前30天内有出血倾向,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消化道大出血危险等;
15. 在试验过程中不能停止使用强效细胞色素P450亚酶3A(CYP450 3A)抑制剂或诱导剂;
16. 现患角膜炎、角膜疾病或眼部感染等需要干预(包括手术或药物治疗等)的活动性眼部疾病者;
1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如依从性差等。
a)已经治愈的非侵袭性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
b)或其他无病生存超过5年的恶性肿瘤,
c)非无病生存超过5年的恶性肿瘤,但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情况稳定,继续入组可能获益(仅限Ⅰ期剂量递增阶段);
2.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等。其中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或全身性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白介素-2和肿瘤坏死因子)治疗;
3. 既往接受过任何5T4靶向药物治疗;
4. 存在活动性脑转移或脊髓转移的患者,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入选本研究;筛选前1个月不需要采用任何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以控制转移症状者可入组;脑膜转移的患者排除;
5. 已知对 ACR246的任一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或有明确的蛋白类药物过敏史、曾发生过其它严重的过敏反应,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 ACR246治疗者;
6. 经研究者评估存在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法≥2级],筛选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等;
7. 各种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例如男性校正后的QT间期(Frederica公式)>450 msec或女性QTc间期>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Ⅲ度传导阻滞等;
8. 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9. 存在静息时呼吸困难、重度原发性肺部疾病、当前需要连续氧疗,或存在肺间质性疾病、放射性肺炎病史、无法控制或存在潜在风险的肺纤维化,或任何证据提示的临床活动性肺疾病者;
10.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心脏、肝或肾脏疾病)者;
11. 活动性乙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1×103 IU/mL者)、活动性丙肝(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且HCV RNA大于检测值下限)、活动性梅毒(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且梅毒抗体滴度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结果阳性或存在任何不受控制的感染者;
1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或发生严重创伤性损伤且经研究者评估未完全康复,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者;
13.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4. 研究给药前1年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入组前30天内有出血倾向,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消化道大出血危险等;
15. 在试验过程中不能停止使用强效细胞色素P450亚酶3A(CYP450 3A)抑制剂或诱导剂;
16. 现患角膜炎、角膜疾病或眼部感染等需要干预(包括手术或药物治疗等)的活动性眼部疾病者;
1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如依从性差等。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ACR246: 英文通用名:ACR246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80mg/瓶
用法用量:ACR246起始剂量为0.6 mg/kg,递增剂量包括1.2 mg/kg,2.4 mg/kg、3.6mg/kg、4.5 mg/kg,每3周(Q3W)的第1天静脉输注给药。
用药时程:受试者将持续接受研究药物直至出现方案规定的终止治疗标准或受试者退出研究。
规格:80mg/瓶
用法用量:ACR246起始剂量为0.6 mg/kg,递增剂量包括1.2 mg/kg,2.4 mg/kg、3.6mg/kg、4.5 mg/kg,每3周(Q3W)的第1天静脉输注给药。
用药时程:受试者将持续接受研究药物直至出现方案规定的终止治疗标准或受试者退出研究。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Ⅰ期剂量递增阶段: 安全性和耐受性: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和剂量限制毒性(DLT)事件发生率及特性;评价时间:方案规定的分析时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Ⅱa 期队列扩展阶段:评估 AE 发生率及特性;确定 ACR246 的后期推荐剂量; 在已知表达 5T4 阳性人群中评估 ACR246 的 ORR 和/或至少 12 周的 SD 率。评价时间:方案规定的分析时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Ⅰ期剂量递增阶段: 评估ACR246的PK参数; 评估 ACR246有效性,包括ORR、DCR、DOR、PFS; 探索 ACR246 在 5T4 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暴露与效应之间的关系特征。评价时间:方案规定的分析时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Ⅱa 期队列扩展阶段: 评估ACR246有效性,包括ORR、 DOR、DCR、PFS 和 OS。 评估 ACR246的PK参数; 评估5T4表达水平与有效性的关系。评价时间:方案规定的分析时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4-08-06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8-26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12-02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3274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陈丽娜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9-10
- 申请人名称
- 杭州爱科瑞思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3274
- 药物名称
- 注射用ACR246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食管癌、结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前列腺癌、卵巢癌、宫颈癌、胰腺癌、肾癌、乳腺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估ACR246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与有效性的开放、多中心、剂量递增和队列扩展的I/Ⅱa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一项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估ACR246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与有效性的开放、多中心、剂量递增和队列扩展的I/Ⅱa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ACR246-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4-11-0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