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43614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百力司康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价BB-1701联合信迪利单抗在HER2表达或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II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4-02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9-2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12-18;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4-12-31;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1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4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四川省 · 成都市安徽省 · 蚌埠市陕西省 · 西安市山东省 · 济南市福建省 · 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湖北省 · 武汉市浙江省 · 杭州市江西省 · 南昌市安徽省 · 合肥市广东省 · 广州市四川省 · 内江市
- 上海市东方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周彩存
- 四川省肿瘤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王浩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蚌埠市 · 研究者:岳喜成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陕西省 · 西安市 · 研究者:杨谨
- 济南市中心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孙美丽
- 福建省肿瘤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张晶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研究者:于起涛、蒋玮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褚倩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方勇
-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研究者:刘安文
-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张以若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徐菲
- 四川省肿瘤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李娟
- 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内江市 · 研究者:王绪娟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汤劐菱
- 申请人名称
- 百力司康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汤劐菱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和达药谷三期9幢7层
- 联系人邮编
- 310018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周彩存
- 学位
- 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1800号
- 邮编
- 200123
- 单位名称
- 上海市东方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BB-1701-2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3.0
- 版本日期
- 2025-04-0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试验目的
第一部分:评价BB-1701联合信迪利单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第二部分:评价BB-1701联合信迪利单抗的主要有效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周(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参与试验,签署ICF,并且遵守试验方案的规定。
2.签署ICF时年龄≥ 18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BC或非鳞状NSCLC患者。
4.最近一次原发病灶和/或转移病灶肿瘤组织样本HER2检测结果为低表达(BC)或突变(NSCLC);如无既往检测结果,需提供最近存档或筛选期活检的肿瘤组织样本以供检测并确定HER2状态。研究者确认的既往检测结果、研究中心或第三方实验室确认的检测结果均可接受。
5.能够提供最近一次采集的原发病灶和/或转移病灶肿瘤组织样本。
6.对于BC,既往接受过一个线数但不超过三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系统性治疗;在开始试验用药物治疗前的末次系统性治疗期间或治疗之后有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或者不能耐受末次系统性治疗;如果HR阳性,须有证据显示对内分泌治疗无效,即接受过内分泌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且被研究者判定为不能从进一步的内分泌治疗中获益,除非研究者判断不适用内分泌治疗;如果(新)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出现复发,这样的(新)辅助化疗也算作一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ADC治疗算作一个单独线数的系统性治疗。
7.对于NSCLC,如果参加Part I研究需要既往接受过一个线数但不超过两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如果参加Part II研究需要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的任何系统性治疗或既往接受过不超过两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系统性治疗;在开始试验用药物治疗前的末次系统性治疗期间或治疗之后有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或者不能耐受末次系统性治疗;如果驱动基因阳性,既往针对驱动基因阳性的靶向药物单药治疗或与其他药物联合治疗算作一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如果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治疗,则需要最后一次(新)辅助治疗时间与肿瘤复发或进展的时间间隔≥6个月。
8.具有符合RECIST v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9.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10.预期生存期≥ 12周。
11.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TPO、EPO、各类CSF和其他具有改善器官或骨髓功能的治疗)。
12.在接受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AE(依据CTCAE v5.0标准)恢复至≤1级,脱发、色素沉着、放疗所致远期毒性但研究者判断为稳定且不可恢复、无临床意义或无症状的实验室检查值异常除外。
13.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须同意自签署ICF至末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后至少6个月内使用医学认可的可靠避孕措施进行避孕;绝经后的女性必须闭经至少12个月才能被视为无生育能力。
2.签署ICF时年龄≥ 18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BC或非鳞状NSCLC患者。
4.最近一次原发病灶和/或转移病灶肿瘤组织样本HER2检测结果为低表达(BC)或突变(NSCLC);如无既往检测结果,需提供最近存档或筛选期活检的肿瘤组织样本以供检测并确定HER2状态。研究者确认的既往检测结果、研究中心或第三方实验室确认的检测结果均可接受。
5.能够提供最近一次采集的原发病灶和/或转移病灶肿瘤组织样本。
6.对于BC,既往接受过一个线数但不超过三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系统性治疗;在开始试验用药物治疗前的末次系统性治疗期间或治疗之后有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或者不能耐受末次系统性治疗;如果HR阳性,须有证据显示对内分泌治疗无效,即接受过内分泌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且被研究者判定为不能从进一步的内分泌治疗中获益,除非研究者判断不适用内分泌治疗;如果(新)辅助化疗后6个月内出现复发,这样的(新)辅助化疗也算作一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ADC治疗算作一个单独线数的系统性治疗。
7.对于NSCLC,如果参加Part I研究需要既往接受过一个线数但不超过两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如果参加Part II研究需要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的任何系统性治疗或既往接受过不超过两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系统性治疗;在开始试验用药物治疗前的末次系统性治疗期间或治疗之后有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或者不能耐受末次系统性治疗;如果驱动基因阳性,既往针对驱动基因阳性的靶向药物单药治疗或与其他药物联合治疗算作一个线数的系统性治疗;如果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治疗,则需要最后一次(新)辅助治疗时间与肿瘤复发或进展的时间间隔≥6个月。
8.具有符合RECIST v1.1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9.ECOG体能状态评分0或1分。
10.预期生存期≥ 12周。
11.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TPO、EPO、各类CSF和其他具有改善器官或骨髓功能的治疗)。
12.在接受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AE(依据CTCAE v5.0标准)恢复至≤1级,脱发、色素沉着、放疗所致远期毒性但研究者判断为稳定且不可恢复、无临床意义或无症状的实验室检查值异常除外。
13.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须同意自签署ICF至末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后至少6个月内使用医学认可的可靠避孕措施进行避孕;绝经后的女性必须闭经至少12个月才能被视为无生育能力。
排除标准
1.已知对注射用BB-1701或信迪利单抗及其组份过敏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史。
2. 伴有≥2级神经毒性或PN或既往有3级神经毒性或PN或曾经因神经毒性或PN导致永久停止治疗者。
3. 经病理学确认的SCLC及各种有SCLC成分存在的混合型肺癌、鳞状NSCLC及肉瘤样NSCLC。
4. 曾经使用艾立布林或含艾立布林的ADC治疗BC。
5. 既往系统性治疗时使用过抗 PD-1、抗 PD-L1、抗PD-L2药物或针对刺激或协同抑制T细胞受体或检查点通路(如CTLA-4、OX40、CD137等)的任何其它药物,但是如果最后一次(新)辅助治疗时间与肿瘤复发或进展的时间间隔≥6个月,则允许(新)辅助治疗时使用抗 PD-(L)1药物。
6. 首次接受试验用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肿瘤的手术、放疗(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局部放疗为首次接受研究给药前2周内)、化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为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免疫治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临床试验药物治疗);首次接受试验用药物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7. 既往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对侧乳腺癌及其他已治愈的肿瘤或无病生存超过3年的恶性肿瘤除外)。
8.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者遭受显著的创伤且尚未完全恢复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手术者。
9.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4周内存在不稳定的脑转移,或需要放疗、手术或类固醇激素治疗以控制症状的脑转移或软脑膜转移或癌性脑膜炎。
10. 存在严重的或未控制良好的心脏疾病或相关临床症状,包括:(1)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3级或4级的心力衰竭;(2) 药物无法控制的不稳定型心绞痛;(3)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5) 心肌病;(6) 男性QTc间期≥450 ms或女性QTc间期≥470 ms(采用Fredericka公式:QTcF= QT msec/(RRsec)^0.33),或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
11.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1年内发生过严重的动/静脉血栓事件或心脑血管意外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脑梗死、脑出血、脑缺血等,无症状且不需要临床干预的腔隙性脑梗除外。
12. 伴有非感染性肺炎或ILD、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重度哮喘、肺纤维化、需要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
13. 伴有临床症状的胸腔、腹腔或心包积液,并且需要接受穿刺引流或其他治疗。
14. 存在无法控制或未良好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收缩压≥150和/或舒张压≥95 mmHg)、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硬化Child-Pugh B或C级)、胃溃疡、消化道出血等。
15. 存在各类病原体所致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期或进展期感染病症,包括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6.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2年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如使用免疫调节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使用激素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且临床指标控制佳者除外。
17.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18.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疫苗。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项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包括基础疾病、影响研究结果判定的状态、可能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等)。
2. 伴有≥2级神经毒性或PN或既往有3级神经毒性或PN或曾经因神经毒性或PN导致永久停止治疗者。
3. 经病理学确认的SCLC及各种有SCLC成分存在的混合型肺癌、鳞状NSCLC及肉瘤样NSCLC。
4. 曾经使用艾立布林或含艾立布林的ADC治疗BC。
5. 既往系统性治疗时使用过抗 PD-1、抗 PD-L1、抗PD-L2药物或针对刺激或协同抑制T细胞受体或检查点通路(如CTLA-4、OX40、CD137等)的任何其它药物,但是如果最后一次(新)辅助治疗时间与肿瘤复发或进展的时间间隔≥6个月,则允许(新)辅助治疗时使用抗 PD-(L)1药物。
6. 首次接受试验用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肿瘤的手术、放疗(针对骨转移灶的姑息性局部放疗为首次接受研究给药前2周内)、化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为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免疫治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临床试验药物治疗);首次接受试验用药物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7. 既往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对侧乳腺癌及其他已治愈的肿瘤或无病生存超过3年的恶性肿瘤除外)。
8.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者遭受显著的创伤且尚未完全恢复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手术者。
9.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4周内存在不稳定的脑转移,或需要放疗、手术或类固醇激素治疗以控制症状的脑转移或软脑膜转移或癌性脑膜炎。
10. 存在严重的或未控制良好的心脏疾病或相关临床症状,包括:(1)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3级或4级的心力衰竭;(2) 药物无法控制的不稳定型心绞痛;(3)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 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5) 心肌病;(6) 男性QTc间期≥450 ms或女性QTc间期≥470 ms(采用Fredericka公式:QTcF= QT msec/(RRsec)^0.33),或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
11.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1年内发生过严重的动/静脉血栓事件或心脑血管意外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脑梗死、脑出血、脑缺血等,无症状且不需要临床干预的腔隙性脑梗除外。
12. 伴有非感染性肺炎或ILD、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重度哮喘、肺纤维化、需要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
13. 伴有临床症状的胸腔、腹腔或心包积液,并且需要接受穿刺引流或其他治疗。
14. 存在无法控制或未良好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收缩压≥150和/或舒张压≥95 mmHg)、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硬化Child-Pugh B或C级)、胃溃疡、消化道出血等。
15. 存在各类病原体所致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期或进展期感染病症,包括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6.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2年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如使用免疫调节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使用激素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且临床指标控制佳者除外。
17.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18. 首次试验用药物治疗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疫苗。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项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包括基础疾病、影响研究结果判定的状态、可能使患者处于高风险的情况等)。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BB-1701: 英文通用名:BB-1701 商品名称:NA
剂型:粉针剂
规格:52mg/瓶
用法用量:依照试验方案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用药时程:治疗至受试者疾病进展或或无法耐受的毒性或死亡或退出临床研究
规格:52mg/瓶
用法用量:依照试验方案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用药时程:治疗至受试者疾病进展或或无法耐受的毒性或死亡或退出临床研究
中文通用名:信迪利单抗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Sintilimab Injection 商品名称:达伯舒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mg(10ml)/瓶
用法用量:200mg, 静脉输注,每三周给药一次
用药时程:治疗至受试者疾病进展或或无法耐受的毒性或死亡或退出临床研究
规格:100mg(10ml)/瓶
用法用量:200mg, 静脉输注,每三周给药一次
用药时程:治疗至受试者疾病进展或或无法耐受的毒性或死亡或退出临床研究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Part I:试验期间所有的AE和SAE以及生命体征检测值、体格检查结果、实验室检查值、ECG参数、ECOG体能状态评分检查结果。评价时间:临床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Part II:ORR(IRC评价)。评价时间:临床试验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4 项,展开查看
- IRC和/或研究者评价的ORR、PFS、DCR、DOR、OS。评价时间:临床试验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PK参数。评价时间:临床试验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ADA的发生率。评价时间:临床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BB-1701疗效与HER2表达或突变的关系。评价时间:临床试验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9-14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1-21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4-22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3614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汤劐菱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9-26
- 申请人名称
- 百力司康生物医药(杭州)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3614
- 药物名称
- 注射用BB-1701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BB-1701联合信迪利单抗在HER2表达或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中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I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BB-1701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II期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BB-1701-2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3.0
- 版本日期
- 2025-04-0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