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0746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12-27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3-12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5-04-14;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5-04-22;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80 人;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4 人;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2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山东省 · 济南市四川省 · 成都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广东省 · 广州市浙江省 · 杭州市湖南省 · 长沙市陕西省 · 西安市湖北省 · 武汉市云南省 · 昆明市江苏省 · 徐州市福建省 · 福州市天津市 · 天津市北京市 · 北京市江西省 · 南昌市海南省 · 海口市重庆市 · 重庆市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胡超苏/季冬梅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于金明/胡漫
- 四川省肿瘤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张鹏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研究者:曲颂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金川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方美玉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刘磊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韩亚骞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陕西省 · 西安市 · 研究者:刘锐
- 湖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陈健
- 云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云南省 · 昆明市 · 研究者:李晓江
-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徐州市 · 研究者:丁昕
- 福建省肿瘤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林少俊
- 天津市肿瘤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王佩国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杨坤禹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孙艳
- 江西省肿瘤医院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研究者:李金高
- 海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海南省 · 海口市 · 研究者:吴进盛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吴剑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刘平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任国欣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霞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张霞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宜州路188号B栋12楼
- 联系人邮编
- 200233
主要研究者信息
主要研究者 1
- 姓名
- 胡超苏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
- 邮编
- 200032
- 单位名称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主要研究者 2
- 姓名
- 于金明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440号
- 邮编
- 250117
- 单位名称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44830,CTR20244832,CTR20250750,CTR20251144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2400668
- 试验方案编号
- HLX43-HNSCC2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24-12-2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评估HLX43在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中的临床疗效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1. 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2.2. 签署ICF时年龄≥ 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3. 经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性/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治疗失败,至少包含PD-(L)1、铂类化疗药物。含铂化疗治疗失败定义:
1)在复发或转移性阶段,接受含铂化疗方案后疾病进展;
2)在局部晚期阶段,在接受含铂化疗方案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
4.4. 随机前4周内,根据RECIST 1.1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脑转移病灶或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病灶是唯一可选靶病灶,需有显示放疗完成后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证据。
5.5. 受试者同意提供满足检测需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最好2年内)或同意进行活检采集肿瘤组织以进行PD-L1表达检测;
注: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时或之后,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采集于病灶部位,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需符合检测的质控标准)及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
6.6.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局部放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或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3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与既往激素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间隔至少2周;与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小手术间隔至少1周;且治疗引起的AE 恢复至CTCAE v5.0 ≤1 级(2级外周神经毒性及脱发除外);
7.7. 随机前一周,ECOG体力评分0-1分;
8.8. 预期生存期超过3 个月;
9.9. 随机前1周内实验室检查证实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在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血液系统
嗜中性粒细胞(ANC) 1.5×109/L~ 9.5×109/L
血小板(PLT) ≥80×109/L
血红蛋白(Hb) ≥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
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
白蛋白 ≥30g/L
肾功能
肌酐(Cr) ≤1.5×ULN,如>1.5×ULN, 肌酐清除率需≥50ml/分钟(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10.10.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至少采用1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2.2. 签署ICF时年龄≥ 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3. 经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性/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治疗失败,至少包含PD-(L)1、铂类化疗药物。含铂化疗治疗失败定义:
1)在复发或转移性阶段,接受含铂化疗方案后疾病进展;
2)在局部晚期阶段,在接受含铂化疗方案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
4.4. 随机前4周内,根据RECIST 1.1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脑转移病灶或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病灶是唯一可选靶病灶,需有显示放疗完成后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证据。
5.5. 受试者同意提供满足检测需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最好2年内)或同意进行活检采集肿瘤组织以进行PD-L1表达检测;
注: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时或之后,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采集于病灶部位,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需符合检测的质控标准)及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
6.6.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局部放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或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3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与既往激素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间隔至少2周;与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小手术间隔至少1周;且治疗引起的AE 恢复至CTCAE v5.0 ≤1 级(2级外周神经毒性及脱发除外);
7.7. 随机前一周,ECOG体力评分0-1分;
8.8. 预期生存期超过3 个月;
9.9. 随机前1周内实验室检查证实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在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血液系统
嗜中性粒细胞(ANC) 1.5×109/L~ 9.5×109/L
血小板(PLT) ≥80×109/L
血红蛋白(Hb) ≥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
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
白蛋白 ≥30g/L
肾功能
肌酐(Cr) ≤1.5×ULN,如>1.5×ULN, 肌酐清除率需≥50ml/分钟(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10.10.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至少采用1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1. 适合接受以根治为目的的局部治疗(手术或放疗)的头颈肿瘤;
2. 2. 原发性鼻咽癌患者;
3. 3. 影像学检查提示肿瘤已经侵犯或包绕胸部、颈部、咽部大血管,且研究者判定存在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的影像学证据;
4. 4. 随机前2 年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但接受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除外(原位癌或Ⅰ期肿瘤),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5. 5. 在既往免疫治疗中曾出现≥3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6. 6.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7. 7. 新发或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
8. 8. 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6个月以内有放射性肺炎的受试者;
9. 9. 受试者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NYHA II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除外腔隙性脑梗塞、轻微脑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4)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5)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积极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10. 10. 随机前2周内存在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11. 11. 随机前2周内使用过CYP2D6或CYP3A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12. 12. 随机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在使用造影剂等情况下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
13. 13.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但允许患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参与研究;允许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经控制的1型糖尿病患者参与研究;
14. 14. 随机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5. 15.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试验药物制剂成分过敏;
16. 16.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7. 17.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8. 18. 有活动性 HBV、HCV 感染或共感染者;
注:如果HBsAg(+)和/或HBcAb(+),则需检测HBV-DNA,结果必须< 500 IU/mL或< 2500 copies/mL或<正常值上限(ULN),如果HBV-DNA可检出,则受试者须同意在试验过程中接受核苷类抗乙肝病毒治疗方可入组;如HCV抗体(+),则必须检测HCV-RNA,结果需<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需排除(HBsAg或HBcAb检查呈阳性,且HCV抗体检查呈阳性)。
19.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20.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2. 2. 原发性鼻咽癌患者;
3. 3. 影像学检查提示肿瘤已经侵犯或包绕胸部、颈部、咽部大血管,且研究者判定存在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的影像学证据;
4. 4. 随机前2 年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但接受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除外(原位癌或Ⅰ期肿瘤),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5. 5. 在既往免疫治疗中曾出现≥3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6. 6.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7. 7. 新发或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
8. 8. 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6个月以内有放射性肺炎的受试者;
9. 9. 受试者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NYHA II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除外腔隙性脑梗塞、轻微脑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4)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QTc间期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5)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积极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10. 10. 随机前2周内存在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11. 11. 随机前2周内使用过CYP2D6或CYP3A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12. 12. 随机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在使用造影剂等情况下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
13. 13.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但允许患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参与研究;允许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经控制的1型糖尿病患者参与研究;
14. 14. 随机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5. 15.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试验药物制剂成分过敏;
16. 16.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7. 17.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8. 18. 有活动性 HBV、HCV 感染或共感染者;
注:如果HBsAg(+)和/或HBcAb(+),则需检测HBV-DNA,结果必须< 500 IU/mL或< 2500 copies/mL或<正常值上限(ULN),如果HBV-DNA可检出,则受试者须同意在试验过程中接受核苷类抗乙肝病毒治疗方可入组;如HCV抗体(+),则必须检测HCV-RNA,结果需<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需排除(HBsAg或HBcAb检查呈阳性,且HCV抗体检查呈阳性)。
19.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0. 20.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HLX43: 英文通用名:HLX43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注射用HLX43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mg/瓶
用法用量:按照1:1:1的比例随机接受2 mg/kg、2.5 mg/kg、3 mg/kg的HLX43治疗,每3周一次(Q3W)
用药时程:直至疾病进展且无临床获益、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死亡、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或撤回知情同意书(以先发生者为准)
规格:100mg/瓶
用法用量:按照1:1:1的比例随机接受2 mg/kg、2.5 mg/kg、3 mg/kg的HLX43治疗,每3周一次(Q3W)
用药时程:直至疾病进展且无临床获益、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死亡、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或撤回知情同意书(以先发生者为准)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客观缓解率(ORR)(由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评价时间: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无进展生存期(PFS)(由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评价时间: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8 项,展开查看
- 客观缓解率(ORR)(由独立影像评估委员会[IRRC]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评价时间: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无进展生存期(PFS)(由IRRC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评价时间: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总生存期(OS)评价时间: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持续缓解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由研究者及IRRC评估)评价时间: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12导联心电图、体格检查;评价时间:首次给药至试验结束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不同剂量HLX43的血药浓度和药代参数(总抗体、ADC、小分子毒素);评价时间:首次给药至末次治疗后30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抗HLX43抗体(ADA)及其中和抗体(NAb)的阳性率;评价时间:首次给药至末次治疗后30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潜在预测性生物标志物,如PD-L1、HPV (P16)等表达水平,肿瘤相关的基因突变评价时间:筛选期及终止治疗访视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同意 · 2025-02-10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同意 · 2025-02-26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0746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霞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3-12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宏汉霖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2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0746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44830,CTR20244832,CTR20250750,CTR20251144
- 药物名称
- 注射用HLX43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2400668
- 适应症
- 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估HLX43 (抗PD-L1的ADC)在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受试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一项评估HLX43 (抗PD-L1的ADC)在复发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受试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HLX43-HNSCC2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24-12-2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