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1298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I/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天津恒瑞医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价HRS-6768用于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的药代动力学及辐射剂量学、安全性及初步有效性的I/II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12-16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4-14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5-04-24;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5-05-09;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8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0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北京市 · 北京市天津市 · 天津市重庆市 · 重庆市湖北省 · 武汉市江苏省 · 无锡市福建省 · 福州市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虞先濬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宋少莉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张忠涛、杨吉刚
- 北京高博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陆明、王荣福
- 天津市肿瘤医院空港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戴东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杨镇洲、余娴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朱小华、邱红
- 江南大学附属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无锡市 · 研究者:郁春景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林小燕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施烯、缪蔚冰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顾增权
- 申请人名称
- 天津恒瑞医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顾增权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7号
- 联系人邮编
- 222047
主要研究者信息
主要研究者 1
- 姓名
- 虞先濬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东安路270号
- 邮编
- 200032
- 单位名称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主要研究者 2
- 姓名
- 宋少莉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东安路270号
- 邮编
- 200032
- 单位名称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HRS-6768-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24-12-16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第一阶段
主要研究目的:
1.评估HRS-6768用于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
2.观察HRS-6768用于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的剂量限制毒性(DLT),确定HRS-6768用于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的II期推荐剂量(RP2D)。
第二阶段(即II期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
1.通过评估总缓解率(ORR),评价HRS-6768 II期推荐剂量用于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的初步有效性。
主要研究目的:
1.评估HRS-6768用于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
2.观察HRS-6768用于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的剂量限制毒性(DLT),确定HRS-6768用于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的II期推荐剂量(RP2D)。
第二阶段(即II期研究)
主要研究目的:
1.通过评估总缓解率(ORR),评价HRS-6768 II期推荐剂量用于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的初步有效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其它I/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本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80岁(包括18和80岁),性别不限;
3.ECOG评分0–1分
4.预计生存期不少于4个月
5.本研究纳入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无法切除或转移)标准治疗失败后(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实体瘤受试者
6.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根据RECIST V1.1标准);靶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并符合RECIST V1.1标准,也可选做靶病灶)
7.在FAP PET/CT显像中病灶呈阳性摄取(阳性定义详见《影像手册》)
8.重要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
1.中性粒细胞≥1.5×109/L;
2.血小板≥100×109/L;
3.血红蛋白≥90g/L;
4.总胆红素≤1.5×ULN;如存在胆道梗阻或Gilbert综合征,则总胆红素≤3×ULN;
5.ALT和AST≤3×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AST≤5×ULN;
6.血清白蛋白≥30g/L;
7.血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8.INR≤1.5×ULN且APTT≤1.5×ULN(适用于不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对于使用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需要使用稳定治疗剂量)。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72h内进行血妊娠试验,需排除妊娠,且必须为非哺乳期,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到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采取高效的方法避孕且避免捐献卵子。对于伴侣为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到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采用高效的方法避孕且避免捐献精子
2.年龄18–80岁(包括18和80岁),性别不限;
3.ECOG评分0–1分
4.预计生存期不少于4个月
5.本研究纳入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无法切除或转移)标准治疗失败后(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实体瘤受试者
6.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根据RECIST V1.1标准);靶病灶应未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并符合RECIST V1.1标准,也可选做靶病灶)
7.在FAP PET/CT显像中病灶呈阳性摄取(阳性定义详见《影像手册》)
8.重要器官功能水平符合下列要求(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不允许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
1.中性粒细胞≥1.5×109/L;
2.血小板≥100×109/L;
3.血红蛋白≥90g/L;
4.总胆红素≤1.5×ULN;如存在胆道梗阻或Gilbert综合征,则总胆红素≤3×ULN;
5.ALT和AST≤3×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AST≤5×ULN;
6.血清白蛋白≥30g/L;
7.血肌酐≤1.5×ULN且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8.INR≤1.5×ULN且APTT≤1.5×ULN(适用于不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对于使用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需要使用稳定治疗剂量)。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72h内进行血妊娠试验,需排除妊娠,且必须为非哺乳期,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到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采取高效的方法避孕且避免捐献卵子。对于伴侣为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到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采用高效的方法避孕且避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1.已知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28天内伴有显著的体重下降。
2. 既往及后续计划接受以下治疗:
1.既往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或放射性栓塞,或既往任何外照射放疗(EBRT)涉及骨髓超过25%,或既往EBRT直接用于肾脏,或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任何EBRT。
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手术(诊断性活检、浆膜腔积液引流除外)、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其他抗体治疗、化疗、靶向治疗、基因治疗、疫苗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任何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4.首次给药后的6周内(进行预期手术)计划进行任何外科手术,需要全身麻醉和明显切口(例如:放置中心静脉通道、经皮置入喂食管)。
3. 合并以下疾病:
1.存在脑膜转移或弥散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筛选前1个月需要采用任何放疗、伽马刀、手术或药物治疗(包括类固醇、抗惊厥药物等)以控制转移症状者不可入组,存在稳定状态的有限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数目者(临床稳定至少4周,转移灶数目3个及以下)可入组;
2.严重尿失禁、肾积水,严重排尿功能障碍,需要留置导尿管等。
3.合并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2000 IU/mL或104 copies/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应在首次给药前治疗时间> 2周。)
4.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或 HIV检测阳性。
5.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4.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类似物的成分过敏。
5. 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目标瘤种以外的预期会改变预期寿命或可能干扰疾病评估的恶性肿瘤。除外具有低风险转移和死亡风险、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5年生存率>90%),如未转移的皮肤基底细胞或皮肤表浅鳞状细胞癌等。
6.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2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并发症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感染的症状和体征需要静脉使用抗生素治疗(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情况除外)。
7. 研究者判断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仍未从之前治疗的不良事件中恢复(NCI-CTC AE 5.0版分级>1级);注:发生≤2级周围神经病变、脱发或尿频的受试者除外,如果受试者接受过重大手术,则在开始治疗之前其手术干预所造成的毒性反应和/或并发症必须充分恢复。
8. 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1)NYHA 2级及以上心力衰竭;(2)不稳定型心绞痛;(3)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的受试者;(5)心电图:男性QTcF间期>450 ms,女性QTcF间期>470 ms。
9. 可能干扰研究目的和评估的躯体或精神疾病/状况史(包括癫痫和痴呆)。
10. 存在任何无法使PET-CT和/或SPECT-CT检查顺利进行或干扰影像结果判读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如无法平躺、静止或耐受PET-CT或SPECT-CT扫描;已知有金属植入物或关节假体等。
11.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或干扰研究目的的因素,如不依从方案、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不受控制的高血压病、活动性出血、精神疾病等)需要合并治疗,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等。
2. 既往及后续计划接受以下治疗:
1.既往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或放射性栓塞,或既往任何外照射放疗(EBRT)涉及骨髓超过25%,或既往EBRT直接用于肾脏,或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任何EBRT。
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手术(诊断性活检、浆膜腔积液引流除外)、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其他抗体治疗、化疗、靶向治疗、基因治疗、疫苗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任何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4.首次给药后的6周内(进行预期手术)计划进行任何外科手术,需要全身麻醉和明显切口(例如:放置中心静脉通道、经皮置入喂食管)。
3. 合并以下疾病:
1.存在脑膜转移或弥散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筛选前1个月需要采用任何放疗、伽马刀、手术或药物治疗(包括类固醇、抗惊厥药物等)以控制转移症状者不可入组,存在稳定状态的有限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数目者(临床稳定至少4周,转移灶数目3个及以下)可入组;
2.严重尿失禁、肾积水,严重排尿功能障碍,需要留置导尿管等。
3.合并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2000 IU/mL或104 copies/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接受抗病毒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应在首次给药前治疗时间> 2周。)
4.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或 HIV检测阳性。
5.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4.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类似物的成分过敏。
5. 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目标瘤种以外的预期会改变预期寿命或可能干扰疾病评估的恶性肿瘤。除外具有低风险转移和死亡风险、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5年生存率>90%),如未转移的皮肤基底细胞或皮肤表浅鳞状细胞癌等。
6.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2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并发症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感染的症状和体征需要静脉使用抗生素治疗(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情况除外)。
7. 研究者判断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仍未从之前治疗的不良事件中恢复(NCI-CTC AE 5.0版分级>1级);注:发生≤2级周围神经病变、脱发或尿频的受试者除外,如果受试者接受过重大手术,则在开始治疗之前其手术干预所造成的毒性反应和/或并发症必须充分恢复。
8. 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1)NYHA 2级及以上心力衰竭;(2)不稳定型心绞痛;(3)1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4)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的受试者;(5)心电图:男性QTcF间期>450 ms,女性QTcF间期>470 ms。
9. 可能干扰研究目的和评估的躯体或精神疾病/状况史(包括癫痫和痴呆)。
10. 存在任何无法使PET-CT和/或SPECT-CT检查顺利进行或干扰影像结果判读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如无法平躺、静止或耐受PET-CT或SPECT-CT扫描;已知有金属植入物或关节假体等。
11.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或干扰研究目的的因素,如不依从方案、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不受控制的高血压病、活动性出血、精神疾病等)需要合并治疗,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等。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HRS-6768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HRS-6768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444MBq/ml
用法用量:静脉注射
用药时程:多次给药
规格:444MBq/ml
用法用量:静脉注射
用药时程:多次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不良事件(AE)及严重不良事件(SAE)的发生率及严重程度(根据 CTCAE 5.0 判断),生命体征、心电图和实验室检查异常等评价时间:24个月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II期推荐剂量(RP2D)评价时间:12个月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总缓解率(ORR)评价时间:24个月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HRS-6768第一周期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浓度(放射性活度)和参数,包括:最大血药浓度(Cmax)、达峰时间(Tmax)、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放射性剂量的累积尿液排泄率等评价时间:24个月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全身和主要器官的放射性内照射吸收剂量和有效剂量等评价时间:24个月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以及无进展生存期(PFS)以及总生存期(OS)评价时间:24个月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3-17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1298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顾增权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4-14
- 申请人名称
- 天津恒瑞医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1298
- 药物名称
- HRS-6768注射液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HRS-6768用于晚期实体瘤患者治疗的药代动力学及辐射剂量学、安全性及初步有效性的I/I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HRS-6768治疗晚期实体瘤药代动力学及辐射剂量学、安全性及初步有效性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HRS-6768-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24-12-16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