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1441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浙江博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杭州博之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7-24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4-24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5-04-25;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5-06-26;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66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8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8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重庆市 · 重庆市山东省 · 青岛市福建省 · 福州市江苏省 · 南京市浙江省 · 杭州市山东省 · 济南市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邵志敏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张剑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龚奕、刘耀、曾晓华
-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青岛市 · 研究者:曹玉、周非、姜韬、赵霞
- 福建省肿瘤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吴凡
- 江苏省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李薇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肖浩文
- 山东省立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周香香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马双宇
- 申请人名称
- 浙江博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杭州博之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马双宇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海正路8号
- 联系人邮编
- 3114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主要研究者 1
- 姓名
- 邵志敏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
- 邮编
- 200030
- 单位名称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主要研究者 2
- 姓名
- 张剑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
- 邮编
- 200030
- 单位名称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BR111-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5-07-2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注射用 BR111 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 / 或 II 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评价其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及免疫原性。
次要目的:评价其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及免疫原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实体瘤患者: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不适合手术切除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患者经过标准治疗(即已知具有临床益处的现有疗法)治疗失败(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无法获得或拒绝或无标准治疗。
淋巴瘤患者: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符合2016WHO分类标准的复发/难治的且研究者判断有治疗指征、目前无其它标准治疗的B细胞淋巴瘤患者。
4.所有患者必须同意筛选时提供肿瘤样本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
5.ECOG评分0~1分。
6.预计生存期≥3个月。
7.爬坡阶段:根据RECIST v1.1或Lugano 2014标准,实体瘤或淋巴瘤受试者基线期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即,可没有可测量病灶);
Ia期安全扩展和Ib期研究阶段:根据RECIST v1.1和Lugano 2014标准,受试者基线期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介入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8.足够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
9.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未接受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手术绝育且未绝经的女性,定义为闭经≥12个月)进入本研究时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试验用药品后6个月内采用适当有效的避孕措施如禁欲和双重屏障法(例如避孕套加避孕隔膜)、口服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等。
10.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
2.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3.实体瘤患者: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不适合手术切除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患者经过标准治疗(即已知具有临床益处的现有疗法)治疗失败(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无法获得或拒绝或无标准治疗。
淋巴瘤患者: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符合2016WHO分类标准的复发/难治的且研究者判断有治疗指征、目前无其它标准治疗的B细胞淋巴瘤患者。
4.所有患者必须同意筛选时提供肿瘤样本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
5.ECOG评分0~1分。
6.预计生存期≥3个月。
7.爬坡阶段:根据RECIST v1.1或Lugano 2014标准,实体瘤或淋巴瘤受试者基线期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病灶(即,可没有可测量病灶);
Ia期安全扩展和Ib期研究阶段:根据RECIST v1.1和Lugano 2014标准,受试者基线期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介入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8.足够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
9.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定义为未接受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手术绝育且未绝经的女性,定义为闭经≥12个月)进入本研究时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试验用药品后6个月内采用适当有效的避孕措施如禁欲和双重屏障法(例如避孕套加避孕隔膜)、口服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等。
10.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
排除标准
1.尚未从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中恢复到≤1级或基线(参考NCI CTCAE5.0标准),脱发、色素沉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2. 已知对注射用BR111及其成分有过敏史或迟发性过敏反应且研究者认为较严重者;
3. 既往使用艾立布林或其他基于艾立布林的治疗或临床试验,或既往使用过以ROR1为靶点的药物或临床试验;
4.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或侵及中枢神经系统(对于侵及中枢神经系统患者,存在下列情况可以考虑入组:未经治疗但无症状的,或经治疗后有影像学证明无进展状态持续至少4周,且至少4周内无需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受试者。);
5.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因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寄生虫或其它感染,并且需要静脉输注治疗的患者(肿瘤性发热除外);
6.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影像学检查不能排除疑似间质性肺疾病/非感染性肺炎;放疗 3 个月后且无临床症状的放射性肺炎患者可以入组;
7. 晚期恶性肿瘤并发症导致静止性呼吸困难或者当前需要持续性氧疗;
8. 存在临床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入组前3个月内发生的肺栓塞、重度哮喘、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特发性肺纤维化等或既往全肺切除术;
9. 首次给药前存在周围神经病变≥2 级 (参考 NCI CTCAE 5.0);
10. 伴随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或其它严重器质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脑卒中、颅内出血、不稳定的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IV级)、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先天性长QT综合征、尖端扭转等;
b)超声心动图(ECHO)或心脏放射性核素(MUGA)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 50%;
c)筛选期连续3次心电图检测平均校正QT间期延长>470ms,应用Fridercia 公式进行QT间期校正(QTcF);
d)不能稳定控制的≥3 级高血压(参考 NCI CTCAE 5.0);
e)已知患有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性疾病或严重凝血异常(例如,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自身免疫性贫血等)。
11. 首次给药前存在完全性肠梗阻,或有临床症状需要引流的心包积液,或胸、腹腔积液,或有难以愈合的皮肤损伤、任何原因的反复发作和/或不愈合溃疡(癌性破溃除外);
12. 既往或首次给药前存在或疑似严重皮肤疾病患者,包括但不限于大疱性或剥脱性皮炎、多形性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史-约综合征(SJS)和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系统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
13. 患有免疫缺陷症或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既往应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引起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经治疗后缓解或稳定在1级者除外)或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对于实体瘤患者: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超过1周的全身皮质类固醇者(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应激素);对于淋巴瘤患者: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超过1周的全身皮质类固醇者(剂量>2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应激素);
14. 3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根治治疗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宫颈癌、乳腺导管原位癌及首次给药前2年内已治愈(CR)且研究者判断目前疾病状况稳定,复发风险极小的恶性肿瘤除外);
15. HIV 病毒检测阳性;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梅毒感染;HCVAb 阳性,同时检测到 HCV RNA 滴度超过正常值上限;实体瘤患者:HBsAg阳性,同时HBV DNA≥500 IU/mL;淋巴瘤患者: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同时HBV DNA≥500 IU/mL;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了其他临床试验治疗者(即距离末次临床试验用药/器械治疗4周内)。注:如明确获知该试验药物人体半衰期,按照受试者既往临床试验用药与BR111首次给药间隔至少为4周或者5个半衰期(取较短者);
17.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或严重外伤尚未完全恢复或预期在试验期间实施手术者;
18.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靶向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以及以下几项:
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罗莫司汀等)或丝裂霉素C;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或者缓解疼痛进行的局部放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服用过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或氟尿嘧啶类,但前列腺癌患者允许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拮抗剂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服用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现代中药制剂;
19.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或首次给药前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未超过3个月者或首次给药前接受CAR-T细胞治疗未超过3个月者;
20. 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且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
21. 其它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干扰结果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或者研究者认为参加本研究可能给受试者带来风险的其它严重或不可控制疾病情况。
2. 已知对注射用BR111及其成分有过敏史或迟发性过敏反应且研究者认为较严重者;
3. 既往使用艾立布林或其他基于艾立布林的治疗或临床试验,或既往使用过以ROR1为靶点的药物或临床试验;
4.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或侵及中枢神经系统(对于侵及中枢神经系统患者,存在下列情况可以考虑入组:未经治疗但无症状的,或经治疗后有影像学证明无进展状态持续至少4周,且至少4周内无需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受试者。);
5. 首次给药前14天内因细菌、病毒、真菌、分枝杆菌、寄生虫或其它感染,并且需要静脉输注治疗的患者(肿瘤性发热除外);
6.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疾病/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时影像学检查不能排除疑似间质性肺疾病/非感染性肺炎;放疗 3 个月后且无临床症状的放射性肺炎患者可以入组;
7. 晚期恶性肿瘤并发症导致静止性呼吸困难或者当前需要持续性氧疗;
8. 存在临床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入组前3个月内发生的肺栓塞、重度哮喘、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特发性肺纤维化等或既往全肺切除术;
9. 首次给药前存在周围神经病变≥2 级 (参考 NCI CTCAE 5.0);
10. 伴随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或其它严重器质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脑卒中、颅内出血、不稳定的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IV级)、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先天性长QT综合征、尖端扭转等;
b)超声心动图(ECHO)或心脏放射性核素(MUGA)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 50%;
c)筛选期连续3次心电图检测平均校正QT间期延长>470ms,应用Fridercia 公式进行QT间期校正(QTcF);
d)不能稳定控制的≥3 级高血压(参考 NCI CTCAE 5.0);
e)已知患有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性疾病或严重凝血异常(例如,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自身免疫性贫血等)。
11. 首次给药前存在完全性肠梗阻,或有临床症状需要引流的心包积液,或胸、腹腔积液,或有难以愈合的皮肤损伤、任何原因的反复发作和/或不愈合溃疡(癌性破溃除外);
12. 既往或首次给药前存在或疑似严重皮肤疾病患者,包括但不限于大疱性或剥脱性皮炎、多形性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史-约综合征(SJS)和伴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系统症状的药物反应(DRESS);
13. 患有免疫缺陷症或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既往应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引起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经治疗后缓解或稳定在1级者除外)或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对于实体瘤患者: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超过1周的全身皮质类固醇者(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应激素);对于淋巴瘤患者: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超过1周的全身皮质类固醇者(剂量>2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应激素);
14. 3年内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根治治疗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局部前列腺癌、原位宫颈癌、乳腺导管原位癌及首次给药前2年内已治愈(CR)且研究者判断目前疾病状况稳定,复发风险极小的恶性肿瘤除外);
15. HIV 病毒检测阳性;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梅毒感染;HCVAb 阳性,同时检测到 HCV RNA 滴度超过正常值上限;实体瘤患者:HBsAg阳性,同时HBV DNA≥500 IU/mL;淋巴瘤患者: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同时HBV DNA≥500 IU/mL;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了其他临床试验治疗者(即距离末次临床试验用药/器械治疗4周内)。注:如明确获知该试验药物人体半衰期,按照受试者既往临床试验用药与BR111首次给药间隔至少为4周或者5个半衰期(取较短者);
17.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或严重外伤尚未完全恢复或预期在试验期间实施手术者;
18.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靶向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以及以下几项:
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罗莫司汀等)或丝裂霉素C;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或者缓解疼痛进行的局部放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服用过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或氟尿嘧啶类,但前列腺癌患者允许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激动剂/拮抗剂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服用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现代中药制剂;
19.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或首次给药前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未超过3个月者或首次给药前接受CAR-T细胞治疗未超过3个月者;
20. 任何精神或认知障碍,且可能会限制其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执行;
21. 其它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干扰结果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伴随疾病或者研究者认为参加本研究可能给受试者带来风险的其它严重或不可控制疾病情况。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BR111: 英文通用名:BR111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 mg/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基于方案规定由剂量组和体重确定各患者的给药量。每3周给药1次,3周为一个给药周期,首次给药静脉滴注不少于90分钟;如果可耐受,后续的滴注不少于30分钟。
用药时程:连续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死亡、不可耐受毒性、或其他原因终止研究。
规格:10 mg/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基于方案规定由剂量组和体重确定各患者的给药量。每3周给药1次,3周为一个给药周期,首次给药静脉滴注不少于90分钟;如果可耐受,后续的滴注不少于30分钟。
用药时程:连续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死亡、不可耐受毒性、或其他原因终止研究。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等其他安全性相关检查以及不良事件发生情况评价时间:整个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II期推荐剂量(RP2D)评价时间:整个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抗肿瘤活性评价(ORR、DCR、DOR、PFS)评价时间:从入组至首次出现疾病进展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药代动力学评价:检测血液中BR111和总抗以及毒素的浓度评价时间:实际取样时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免疫原性评价(ADA和Nab)评价时间:实际取样时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2-21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8-21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1441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马双宇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4-24
- 申请人名称
- 浙江博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杭州博之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1441
- 药物名称
- 注射用BR111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恶性肿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注射用BR111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注射用BR111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免疫原性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BR111-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5-07-2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