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1486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BE试验
- 研究类型
- 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
- 疾病领域
- 内分泌、营养与代谢、心血管、泌尿系统(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翎耀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估受试制剂厄贝沙坦片(规格:0.15 g)与参比制剂安博维®(规格:0.15 g)在健康成年参与者餐后状态下的单中心、开放、随机、单剂量、两周期、两序列、交叉生物等效性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4-08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4-1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5-07-09;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5-07-11;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5-07-31;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3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30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30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河南省 · 郑州市
- 新郑华信民生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陈金喜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顾珽
- 申请人名称
- 翎耀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顾珽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168号10幢303
- 联系人邮编
- 201114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陈金喜
- 学位
- 学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解放北路126号
- 邮编
- 451150
- 单位名称
- 新郑华信民生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备案号
- 202500703-01
- 试验方案编号
- SHLY-EBST-2025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0
- 版本日期
- 2025-04-0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研究餐后状态下单次口服受试制剂厄贝沙坦片(规格:0.15 g,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与参比制剂厄贝沙坦片(安博维®,规格:0.15 g,Sanofi Winthrop Industrie生产)在健康参与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评价餐后状态下口服两种制剂的生物等效性。次要研究目的:评估受试制剂厄贝沙坦片(规格:0.15 g)和参比制剂厄贝沙坦片(安博维®,规格:0.15 g)在健康参与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BE试验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能够与研究者良好沟通;
2.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3.参与者(包括男性参与者)自筛查前14天内至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捐精及捐卵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见附录4);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参与者(包括18周岁);
5.男性参与者体重不低于50 kg,女性参与者体重不低于45 kg,体重指数在19.0~26.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
6.无肝肾(如肝肾功能不全、黄疸、肝炎等)、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心血管系统(如心律失常、主动脉和二尖瓣狭窄、肥厚梗阻性心肌病等)、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皮肤系统(如银屑病、光敏反应)、精神神经系统及代谢异常等慢性疾病史或严重疾病史等。
2.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3.参与者(包括男性参与者)自筛查前14天内至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捐精及捐卵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见附录4);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的男性和女性参与者(包括18周岁);
5.男性参与者体重不低于50 kg,女性参与者体重不低于45 kg,体重指数在19.0~26.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
6.无肝肾(如肝肾功能不全、黄疸、肝炎等)、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心血管系统(如心律失常、主动脉和二尖瓣狭窄、肥厚梗阻性心肌病等)、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皮肤系统(如银屑病、光敏反应)、精神神经系统及代谢异常等慢性疾病史或严重疾病史等。
排除标准
1.筛查前3个月内出现平均日吸烟量≥5支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2. 有特定过敏史者(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或过敏体质(对两种及以上物质过敏者),或已知对厄贝沙坦或本品中任何辅料过敏者;
3. 现阶段或既往酗酒者【每周饮用>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约10 mL酒精,约啤酒(按3.5%计)285 mL,或烈酒(按40%计)25 mL,或葡萄酒(按10%计)100 mL】;或试验期间不愿意停止饮酒或食用任何含酒精的制品者;或入住当天酒精呼气阳性者;
4. 有晕针晕血史,有静脉采血困难和/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留置针史;
5. 有吞咽困难或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者;
6. 有低血压、体位性低血压病史者;或筛查期出现体位性低血压者;
7. 有高血压、高钾血症或低血糖病史者;
8. 筛查期的肌酐清除率≤80 mL/min者(肌酐清除率计算公式见附录5);
9. 给药前3个月内有任何可能影响试验安全性或药物体内过程的手术史、外伤史者,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
10. 在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200 mL(不包括女性生理性失血)】或有输血者或计划在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献血者;
11. 在给药后至研究结束期间需驾驶机动车或高空作业、操作复杂仪器者;
12. 在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的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者且接受试验用药品或器械临床试验者;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13. 在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疫苗接种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种疫苗者;
14. 在给药前14天内使用了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或保健品;
15. 在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药酶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利福平、糖皮质激素、氯化烃杀虫剂(DDT类)、降血糖药等;抑制剂-大环内酯类、酮康唑、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等】者;
16. 在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与厄贝沙坦有相互作用的药物(如:锂剂、非甾体抗炎药、甲苯磺丁脲、补钾药物和保钾利尿剂,及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阿利吉仑等其它降压药物等)者;
17. 在给药前7天内服用过特殊饮食(比如葡萄柚或葡萄柚汁等)或有剧烈运动,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或试验期间不同意停止使用者;
18. 在给药前48 h内摄取了富含咖啡因和/或茶碱、可可碱的食物或饮料(如巧克力、咖啡、浓茶、含咖啡因的碳酸饮料、可乐等);
19. 既往长期饮用过量(一天8杯以上,1杯=250 mL)茶、咖啡或含咖啡因的饮料者或试验期间不同意停止使用者;
20. 有半乳糖不耐症、乳糖酶缺乏症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等罕见遗传性疾病或病史者;
21.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耐受高脂餐、不能遵守统一饮食和作息安排者;或筛查前4周内有显著不正常饮食(如节食);
22. 经临床医师判断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情况,包括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检查、心电图或临床实验室检查;
23.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肝抗体阳性、HIV抗体阳性或梅毒抗体初筛阳性;
24. 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或在过去五年内有药物滥用史或试验前3个月内使用过毒品者;
25. 女性参与者在筛查期或试验过程中正处在哺乳期/妊娠期或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26. 参与者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试验者;
27. 其他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的参与者。
2. 有特定过敏史者(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或过敏体质(对两种及以上物质过敏者),或已知对厄贝沙坦或本品中任何辅料过敏者;
3. 现阶段或既往酗酒者【每周饮用>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约10 mL酒精,约啤酒(按3.5%计)285 mL,或烈酒(按40%计)25 mL,或葡萄酒(按10%计)100 mL】;或试验期间不愿意停止饮酒或食用任何含酒精的制品者;或入住当天酒精呼气阳性者;
4. 有晕针晕血史,有静脉采血困难和/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留置针史;
5. 有吞咽困难或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者;
6. 有低血压、体位性低血压病史者;或筛查期出现体位性低血压者;
7. 有高血压、高钾血症或低血糖病史者;
8. 筛查期的肌酐清除率≤80 mL/min者(肌酐清除率计算公式见附录5);
9. 给药前3个月内有任何可能影响试验安全性或药物体内过程的手术史、外伤史者,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
10. 在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200 mL(不包括女性生理性失血)】或有输血者或计划在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献血者;
11. 在给药后至研究结束期间需驾驶机动车或高空作业、操作复杂仪器者;
12. 在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的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者且接受试验用药品或器械临床试验者;或计划在本研究期间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13. 在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疫苗接种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种疫苗者;
14. 在给药前14天内使用了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或保健品;
15. 在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药酶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利福平、糖皮质激素、氯化烃杀虫剂(DDT类)、降血糖药等;抑制剂-大环内酯类、酮康唑、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等】者;
16. 在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与厄贝沙坦有相互作用的药物(如:锂剂、非甾体抗炎药、甲苯磺丁脲、补钾药物和保钾利尿剂,及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阿利吉仑等其它降压药物等)者;
17. 在给药前7天内服用过特殊饮食(比如葡萄柚或葡萄柚汁等)或有剧烈运动,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或试验期间不同意停止使用者;
18. 在给药前48 h内摄取了富含咖啡因和/或茶碱、可可碱的食物或饮料(如巧克力、咖啡、浓茶、含咖啡因的碳酸饮料、可乐等);
19. 既往长期饮用过量(一天8杯以上,1杯=250 mL)茶、咖啡或含咖啡因的饮料者或试验期间不同意停止使用者;
20. 有半乳糖不耐症、乳糖酶缺乏症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等罕见遗传性疾病或病史者;
21.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耐受高脂餐、不能遵守统一饮食和作息安排者;或筛查前4周内有显著不正常饮食(如节食);
22. 经临床医师判断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情况,包括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检查、心电图或临床实验室检查;
23.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肝抗体阳性、HIV抗体阳性或梅毒抗体初筛阳性;
24. 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或在过去五年内有药物滥用史或试验前3个月内使用过毒品者;
25. 女性参与者在筛查期或试验过程中正处在哺乳期/妊娠期或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26. 参与者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试验者;
27. 其他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的参与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厄贝沙坦片: 英文通用名:Irbesartan Tablets 商品名称:NA
剂型:片剂
规格:0.15g
用法用量:口服,一次一片
用药时程:每周期给药1次,共两周期,连续两次给药期间设7天清洗期
规格:0.15g
用法用量:口服,一次一片
用药时程:每周期给药1次,共两周期,连续两次给药期间设7天清洗期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厄贝沙坦片 英文通用名:Irbesartan Tablets 商品名称:安博维
剂型:片剂
规格:0.15g
用法用量:口服,一次一片
用药时程:每周期给药1次,共两周期,连续两次给药期间设7天清洗期
规格:0.15g
用法用量:口服,一次一片
用药时程:每周期给药1次,共两周期,连续两次给药期间设7天清洗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Cmax、AUC0-t、AUC0-∞评价时间:给药后48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Tmax、t1/2、λz、AUC_%Extrap、Vd/F、CL/F、F评价时间:给药后48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所有受试者在临床研究期间发生的任何异常,包含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妊娠检查(仅女性)、12导联心电图、生命体征监测、体格检查等出现的异常评价时间:整个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新郑华信民生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4-12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1486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顾珽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4-16
- 申请人名称
- 翎耀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1486
- 药物名称
- 厄贝沙坦片 曾用名:无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备案号
- 202500703-01
- 适应症
- 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合并高血压的2型糖尿病肾病的治疗。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估受试制剂厄贝沙坦片(规格:0.15 g)与参比制剂安博维®(规格:0.15 g)在健康成年参与者餐后状态下的单中心、开放、随机、单剂量、两周期、两序列、交叉生物等效性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厄贝沙坦片在餐后条件下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SHLY-EBST-2025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0
- 版本日期
- 2025-04-0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