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1871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上海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价GO306重组溶瘤痘苗病毒注射液在晚期难治性实体瘤患者中应用的安全性、耐受性与初步有效性探索的I期临床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4-09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5-1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5-07-31;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5-08-13;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3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4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安徽省 · 合肥市福建省 · 福州市河南省 · 郑州市湖南省 · 长沙市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王华
- 福建省肿瘤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陈誉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宋丽杰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张永昌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史振瑞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史振瑞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1081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
- 联系人邮编
- 201318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王华
- 学位
- 博士
- 职称
- 教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218号
- 邮编
- 230022
- 单位名称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GS-CN-GO306-2025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5-04-09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本研究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评估 GO306 在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不同剂量水平下,单次肿瘤内注射/腔内给药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有效性探索,并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第二阶段推荐剂量(RP2D);第二阶段评估 GO306 在特定瘤种的患者中多次肿瘤内注射/腔内给药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有效性探索,并确定最佳给药方案。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满18周岁及以上,性别不限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对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包括疾病进展和/或毒副反应无法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手段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乳腺癌、膀胱尿路上皮癌、结直肠癌、肾癌、卵巢上皮癌和神经内分泌肿瘤等。例举如下:
a.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膀胱尿路上皮癌:针对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及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b.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性卵巢癌伴恶性腹水患者:既往至少接受过1线含铂类化疗为基础的治疗且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携带胚系或体细胞BRCA突变的受试者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
c.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结直肠癌伴肝转移:既往接受过以奥沙利铂、氟尿嘧啶类药物和伊立替康为基础的治疗(如果患者为MSI-H/dMMR需接受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d.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肾癌患者:针对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肾透明细胞癌,既往接受过TKI及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e.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三阴乳腺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标准化疗失败或不耐受,且化疗方案必须包括一种紫杉类药物(如紫杉醇、多西他赛),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f. 神经内分泌肿瘤患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经组织病理确诊的晚期(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Ki-67≥55%G3 神经内分泌瘤(NET)和神经内分泌癌(NEC)患者(包括混合性神经内分泌-非神经内分泌肿瘤[神经内分泌癌成分至少占30%及以上],不包括小细胞肺癌[SCLC]和Meckel细胞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标准化疗(EP或者EC)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2)经组织病理确诊的晚期(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NET G3 患者和肺与纵隔不典型类癌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二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且治疗方案必须包括CAPTEM方案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g.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实体瘤(除外以上,例如软组织肉瘤等):既往接受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记录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3.计划腔内注射的卵巢癌和消化道实体恶性肿瘤伴恶性腹水患者需满足:
a. 恶性腹水经病理诊断为癌细胞扩散引起;
b. 接受过至少一次局部治疗(包括腹腔穿刺放液、腹腔内化疗、腹腔静脉分流术、腹腔热灌注等)后4周内再次出现≥2级腹水;
c. 具有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B超证实的大量腹腔积液,临床判断需要针对腹腔积液进行局部治疗
4.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具有一个由当地影像学检查确认的可评估病灶。具有可瘤内注射的病灶(使用或不使用CT/超声引导),定义为可触及或通过CT/超声可见并可在CT/超声引导下进行瘤内注射的皮肤、皮下或深部肿块,长径≥1.5cm(如为淋巴结,短径≥1.5cm),经研究者判断适合瘤内注射。注射部位需未经过放射治疗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2分
6.预期生存期≥3个月
7.受试者筛选期基线水平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指标达到以下标准:
a. 造血系统(要求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红蛋白(Hgb)≥90g/L;血小板计数(Plt)≥75×109/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存在肝转移时TBIL≤3×ULN,ALT和AST≤5×ULN;血清白蛋白≥2.8 g/dL(受试者可使用白蛋白以符合标准)。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50mL/min。
d.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受试者愿意并且能够在试验期间遵守方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治疗,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给药后3个月内),定期接受随访和检查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对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包括疾病进展和/或毒副反应无法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手段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乳腺癌、膀胱尿路上皮癌、结直肠癌、肾癌、卵巢上皮癌和神经内分泌肿瘤等。例举如下:
a.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膀胱尿路上皮癌:针对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及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b.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性卵巢癌伴恶性腹水患者:既往至少接受过1线含铂类化疗为基础的治疗且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携带胚系或体细胞BRCA突变的受试者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
c.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结直肠癌伴肝转移:既往接受过以奥沙利铂、氟尿嘧啶类药物和伊立替康为基础的治疗(如果患者为MSI-H/dMMR需接受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d.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肾癌患者:针对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肾透明细胞癌,既往接受过TKI及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e.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三阴乳腺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标准化疗失败或不耐受,且化疗方案必须包括一种紫杉类药物(如紫杉醇、多西他赛),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f. 神经内分泌肿瘤患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经组织病理确诊的晚期(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Ki-67≥55%G3 神经内分泌瘤(NET)和神经内分泌癌(NEC)患者(包括混合性神经内分泌-非神经内分泌肿瘤[神经内分泌癌成分至少占30%及以上],不包括小细胞肺癌[SCLC]和Meckel细胞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标准化疗(EP或者EC)失败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2)经组织病理确诊的晚期(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NET G3 患者和肺与纵隔不典型类癌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二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且治疗方案必须包括CAPTEM方案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g.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实体瘤(除外以上,例如软组织肉瘤等):既往接受标准治疗期间或之后记录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3.计划腔内注射的卵巢癌和消化道实体恶性肿瘤伴恶性腹水患者需满足:
a. 恶性腹水经病理诊断为癌细胞扩散引起;
b. 接受过至少一次局部治疗(包括腹腔穿刺放液、腹腔内化疗、腹腔静脉分流术、腹腔热灌注等)后4周内再次出现≥2级腹水;
c. 具有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B超证实的大量腹腔积液,临床判断需要针对腹腔积液进行局部治疗
4.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具有一个由当地影像学检查确认的可评估病灶。具有可瘤内注射的病灶(使用或不使用CT/超声引导),定义为可触及或通过CT/超声可见并可在CT/超声引导下进行瘤内注射的皮肤、皮下或深部肿块,长径≥1.5cm(如为淋巴结,短径≥1.5cm),经研究者判断适合瘤内注射。注射部位需未经过放射治疗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2分
6.预期生存期≥3个月
7.受试者筛选期基线水平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指标达到以下标准:
a. 造血系统(要求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红蛋白(Hgb)≥90g/L;血小板计数(Plt)≥75×109/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存在肝转移时TBIL≤3×ULN,ALT和AST≤5×ULN;血清白蛋白≥2.8 g/dL(受试者可使用白蛋白以符合标准)。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50mL/min。
d.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受试者愿意并且能够在试验期间遵守方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治疗,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给药后3个月内),定期接受随访和检查
排除标准
1.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2. 在过去2年内曾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具有低转移风险和死亡风险的恶性肿瘤(5年生存率>90%)除外,如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及其他原位癌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至符合CTCAE v5.0标准的1级、基线或以下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皮肤色素沉着过度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除外)。对于存在慢性2级毒性的受试者,如果无症状或使用稳定药物能充分控制,经与申办者讨论后有资格入组
4.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更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但以下药物的排除标准除外: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为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
5. 存在以下任一感染或疾病:
a.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大于正常值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抗体阳性者进一步检测HCV RNA阳性);
b. 已知的免疫缺陷病毒(HIV)疾病史或HIV抗体检测阳性或活动性梅毒患者;
c.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免疫缺陷证据,如:原发性免疫缺陷状态,如重度联合免疫缺陷病(SCID);合并机会菌感染
6. 有需要进行全身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或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使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等局部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不超过3天)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生理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
7. 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或实体器官移植
8.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b.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c. 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70 ms或有QT间期延长综合征;
d.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严重心律失常、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e. 存在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如果通过降压治疗将血压控制在此标准以下并维持,则允许有高血压病史的受试者入组试验
9. 前6个月内发生3级及以上出血事件者;或目前存在>2级出血、血管瘤/血管畸形、瘤卒中、肿瘤侵犯血管、或活动性消化道溃疡、食管静脉曲张,经研究者判断具有重大出血风险者
10. 前2年内有需要全身治疗的严重皮肤病史,如湿疹、特应性皮炎、烧伤、脂溢性皮炎、牛皮癣、严重痤疮等
11. 既往使用任何药物或生物制品后出现严重过敏或超敏反应者
12. 在瘤内注射前需要使用抗凝剂或抗血小板药物且不能中断使用,包括:注射前7天内不能停止使用的阿司匹林;注射前7天内不能停止使用的香豆素;注射前4天内不能停止使用的直接凝血酶抑制剂(如:达比加群)或直接因子Xa抑制剂(如:利伐沙班、阿哌昔班和内哌沙班);注射前24小时内不能停止使用的低分子量肝素(如:低分子量肝素[LMWH]),注射前4小时以上不能停止使用的普通肝素(如:普通肝素[UFH])
13.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使用过全身用药的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IL-2、IFN等
14.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存在其它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并发症住院、菌血症、重度肺炎或活动性结核病
15.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用药品或治疗、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6.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需要住院治疗的大手术,或预期在试验期间接受大手术的受试者
17.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5个半衰期内不能停止的合并使用窄治疗窗且经CYP450酶代谢的敏感性底物药物,建议与申办者讨论具体用药后决定是否可以入组
18. 患有已知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等干扰受试者配合试验能力的情况
19. 经研究者评估治疗风险大,包括但不限于高出血风险、可能损伤周围重要组织结构、晕血晕针等可能导致休克的风险、可能加重局部感染的风险等
20. 受试者计划在试验期间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计划离开试验所在地或其他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与本试验的情况
2. 在过去2年内曾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具有低转移风险和死亡风险的恶性肿瘤(5年生存率>90%)除外,如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宫颈原位癌及其他原位癌
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至符合CTCAE v5.0标准的1级、基线或以下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皮肤色素沉着过度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除外)。对于存在慢性2级毒性的受试者,如果无症状或使用稳定药物能充分控制,经与申办者讨论后有资格入组
4.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更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但以下药物的排除标准除外: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为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
5. 存在以下任一感染或疾病:
a.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大于正常值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抗体阳性者进一步检测HCV RNA阳性);
b. 已知的免疫缺陷病毒(HIV)疾病史或HIV抗体检测阳性或活动性梅毒患者;
c.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免疫缺陷证据,如:原发性免疫缺陷状态,如重度联合免疫缺陷病(SCID);合并机会菌感染
6. 有需要进行全身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或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除外以下情况: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病;使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等局部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不超过3天)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生理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
7. 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或实体器官移植
8.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b.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c. 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70 ms或有QT间期延长综合征;
d.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严重心律失常、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e. 存在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如果通过降压治疗将血压控制在此标准以下并维持,则允许有高血压病史的受试者入组试验
9. 前6个月内发生3级及以上出血事件者;或目前存在>2级出血、血管瘤/血管畸形、瘤卒中、肿瘤侵犯血管、或活动性消化道溃疡、食管静脉曲张,经研究者判断具有重大出血风险者
10. 前2年内有需要全身治疗的严重皮肤病史,如湿疹、特应性皮炎、烧伤、脂溢性皮炎、牛皮癣、严重痤疮等
11. 既往使用任何药物或生物制品后出现严重过敏或超敏反应者
12. 在瘤内注射前需要使用抗凝剂或抗血小板药物且不能中断使用,包括:注射前7天内不能停止使用的阿司匹林;注射前7天内不能停止使用的香豆素;注射前4天内不能停止使用的直接凝血酶抑制剂(如:达比加群)或直接因子Xa抑制剂(如:利伐沙班、阿哌昔班和内哌沙班);注射前24小时内不能停止使用的低分子量肝素(如:低分子量肝素[LMWH]),注射前4小时以上不能停止使用的普通肝素(如:普通肝素[UFH])
13.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4天内使用过全身用药的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IL-2、IFN等
14.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存在其它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并发症住院、菌血症、重度肺炎或活动性结核病
15.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试验用药品或治疗、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6.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需要住院治疗的大手术,或预期在试验期间接受大手术的受试者
17. 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5个半衰期内不能停止的合并使用窄治疗窗且经CYP450酶代谢的敏感性底物药物,建议与申办者讨论具体用药后决定是否可以入组
18. 患有已知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等干扰受试者配合试验能力的情况
19. 经研究者评估治疗风险大,包括但不限于高出血风险、可能损伤周围重要组织结构、晕血晕针等可能导致休克的风险、可能加重局部感染的风险等
20. 受试者计划在试验期间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计划离开试验所在地或其他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与本试验的情况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GO306重组溶瘤痘苗病毒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GO306 Recombinant Oncolytic Vaccinia Virus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3.0*10^8 PFU/0.5 mL/支
用法用量:第一阶段:瘤内注射或腔内注射;3.0*10^7 PFU
用药时程:单次注射
规格:3.0*10^8 PFU/0.5 mL/支
用法用量:第一阶段:瘤内注射或腔内注射;3.0*10^7 PFU
用药时程:单次注射
中文通用名:GO306重组溶瘤痘苗病毒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GO306 Recombinant Oncolytic Vaccinia Virus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3.0*10^8 PFU/0.5 mL/支
用法用量:第一阶段:瘤内注射或腔内注射;3.0*10^8 PFU
用药时程:单次注射
规格:3.0*10^8 PFU/0.5 mL/支
用法用量:第一阶段:瘤内注射或腔内注射;3.0*10^8 PFU
用药时程:单次注射
中文通用名:GO306重组溶瘤痘苗病毒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GO306 Recombinant Oncolytic Vaccinia Virus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3.0*10^8 PFU/0.5 mL/支
用法用量:第一阶段:瘤内注射或腔内注射;1.0*10^9 PFU
用药时程:单次注射
规格:3.0*10^8 PFU/0.5 mL/支
用法用量:第一阶段:瘤内注射或腔内注射;1.0*10^9 PFU
用药时程:单次注射
中文通用名:GO306重组溶瘤痘苗病毒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GO306 Recombinant Oncolytic Vaccinia Virus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3.0*10^8 PFU/0.5 mL/支
用法用量:第二阶段:瘤内注射或腔内注射;RP2D
用药时程:暂定Q2W;5次。实际根据第一阶段PD/PK等指标调整
规格:3.0*10^8 PFU/0.5 mL/支
用法用量:第二阶段:瘤内注射或腔内注射;RP2D
用药时程:暂定Q2W;5次。实际根据第一阶段PD/PK等指标调整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5 项,展开查看
-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发生情况和例数【第1阶段】评价时间:给药后21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最大耐受剂量(MTD)【第1阶段】评价时间:给药后21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安全性终点,包括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等)及其它安全性数据(心电图、生命体征等)【第1阶段】评价时间:给药后6个月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安全性终点:AE、SAE、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等)及其它安全性数据(心电图、生命体征等)【第2阶段】评价时间:首次给药后6个月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最佳给药方案【第2阶段】评价时间:至第二阶段多次给药试验结束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8 项,展开查看
- 单次给药后不同时间点的采集受试者的血液、咽拭子、尿液、唾液、粪便和注射部位样本中GO306浓度以及血清中GO306表达产物的浓度【第1阶段】评价时间:给药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单次给药的客观缓解率(ORR)、无进展生存期(PFS)、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和总生存期(OS)【第1阶段】评价时间:依照RECIST1.1标准评价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单次给药免疫原性指标:抗GO306抗体、抗GO306表达产物抗体【第1阶段】评价时间:给药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单次给药药效学/免疫相关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外周血T淋巴细胞亚群,血浆细胞因子【第1阶段】评价时间:给药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多次给药的客观缓解率(ORR)、无进展生存期(PFS)、缓解持续时间(DOR)和总生存期(OS)【第2阶段】评价时间:依照RECIST1.1标准评价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多次给药免疫原性指标:抗GO306抗体、抗GO306表达产物抗体【第2阶段】评价时间:从首次给药启至末次给药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多次给药后不同时间点的采集受试者的血液、咽拭子、尿液、唾液、粪便样本和注射部位样本中GO306浓度以及血清中GO306表达产物的浓度【第2阶段】评价时间:从首次给药启至末次给药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多次给药药效学/免疫相关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外周血 T 淋巴细胞亚群,血浆细胞因子【第2阶段】评价时间:从首次给药启至末次给药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临床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4-30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1871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史振瑞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5-16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锦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1871
- 药物名称
- GO306重组溶瘤痘苗病毒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GO306重组溶瘤痘苗病毒注射液在晚期难治性实体瘤患者中应用的安全性、耐受性与初步有效性探索的I期临床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GO306在晚期难治性实体瘤患者中应用的I期临床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GS-CN-GO306-2025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5-04-09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