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2005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杭州康万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价重组人IL-21溶瘤痘病毒注射液(hV01)每周期多次给药治疗晚期胰腺癌初步有效性的IIa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2-17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5-21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5-10-29;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5-10-30;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浙江省 · 杭州市
-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张筱凤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盟
- 申请人名称
- 杭州康万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李盟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塘路2959号D1
- 联系人邮编
- 311121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张筱凤
- 学位
- 医学硕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261号
- 邮编
- 310006
- 单位名称
-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31668,CTR20244266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2200610
- 试验方案编号
- hV01-ITu-2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0
- 版本日期
- 2025-02-1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初步评价每周期多次瘤内注射hV01治疗晚期胰腺癌的初步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每周期多次瘤内注射hV01治疗晚期胰腺癌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1) 组织细胞形态学诊断;
2) 探索治疗后外周血淋巴细胞亚群水平的变化;
3) 探索治疗前后肿瘤组织浸润淋巴细胞(TILs),及肿瘤表面蛋白标志物PD-L1、HER2、CTLA-4等表达水平的变化。
初步评价每周期多次瘤内注射hV01治疗晚期胰腺癌的初步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每周期多次瘤内注射hV01治疗晚期胰腺癌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1) 组织细胞形态学诊断;
2) 探索治疗后外周血淋巴细胞亚群水平的变化;
3) 探索治疗前后肿瘤组织浸润淋巴细胞(TILs),及肿瘤表面蛋白标志物PD-L1、HER2、CTLA-4等表达水平的变化。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参加本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 ~75周岁(含18周岁和75周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或拒绝现有标准治疗(包括疾病进展和/或毒副反应无法耐受)的晚期胰腺癌患者;
4.根据 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或多个可测量病灶,可通过内镜辅助瘤内注射给药,单个注射病灶基线最长径(淋巴结病灶为短直径)>1.5 cm,且注射病灶满足当前注射给药体积的要求;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0~1分;
6.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
a) 血液学: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 /L,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b)≥90 g/L(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支持治疗),血清白蛋白≥2.5 g/d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s 综合征或肝转移患者≤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转移患者AST及ALT<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法)≥45 mL/min:男性肌酐清除率=[(140-年龄)×体重(kg)]/[0.818×肌酐(μmol/L)];女性肌酐清除率=[(140-年龄)×体重(kg)×0.85]/[0.818×肌酐(μmol/L)];
d) 凝血功能: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7. 育龄女性受试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育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育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采用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男性受试者还须避免精子捐献;
2.年龄18 ~75周岁(含18周岁和75周岁),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标准治疗无效或失败,或拒绝现有标准治疗(包括疾病进展和/或毒副反应无法耐受)的晚期胰腺癌患者;
4.根据 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或多个可测量病灶,可通过内镜辅助瘤内注射给药,单个注射病灶基线最长径(淋巴结病灶为短直径)>1.5 cm,且注射病灶满足当前注射给药体积的要求;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0~1分;
6.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
a) 血液学: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 /L,血小板(PLT)≥ 75×10^9/L,血红蛋白(Hb)≥90 g/L(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支持治疗),血清白蛋白≥2.5 g/d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s 综合征或肝转移患者≤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转移患者AST及ALT<5×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法)≥45 mL/min:男性肌酐清除率=[(140-年龄)×体重(kg)]/[0.818×肌酐(μmol/L)];女性肌酐清除率=[(140-年龄)×体重(kg)×0.85]/[0.818×肌酐(μmol/L)];
d) 凝血功能: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7. 育龄女性受试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育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育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采用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男性受试者还须避免精子捐献;
排除标准
1.既定时间内接受过以下抗肿瘤治疗:
a)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大分子靶向、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等(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给药前6周内);
b) 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治疗;
c)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全身抗肿瘤治疗;
d)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姑息性放疗除外);
2. 既往治疗引起的急性毒副反应未缓解至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或以下(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3.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4.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除诊断或活检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或预期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
5.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
6. 已知或疑似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牛皮癣、多发性硬化症、炎症性肠病、桥本甲状腺炎等);
7. 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
a) 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患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心绞痛)、心肌炎、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或其他CTCAE v5.0等级评价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b) 需要临床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室性纤维性颤动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校正QTc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或存在长QT综合征家族史;
c)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标准治疗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由研究者判断)或低血压。
8. 具有临床意义和/或快速积聚的心包积液和/或胸腔积液;
9.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10. 需要药物治疗的重度炎症性皮肤疾病(如湿疹或牛皮癣需要全身治疗等);
11. 任何不可控的或需要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CTCAE v5.0等级评价2级及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结核、败血症、菌血症、真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2.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HIV)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AIDS)检测阳性史、梅毒螺旋体抗体(TP)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检测到HCV RNA 阳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 DNA定量≥ 2000 IU/mL或≥10^4 copies/mL);
13. 首次给药前2周内系统性使用过治疗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泼尼松或等效物>10 mg/天),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试验期间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合并症(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4. 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素、白介素、干扰素等;
15. 首次给药前1周内使用过可能具有抗痘病毒作用的药物(如利巴韦林、干扰素、西多福韦、替韦立马);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17.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明确已知对hV01所涉及辅料(氨丁三醇、盐酸、甘油)过敏的患者;
18.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19.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0.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肿瘤与重要神经血管结构、气道相邻或肿瘤位于具有不良事件高风险或不适合瘤内注射位置。
a)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大分子靶向、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等(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给药前6周内);
b) 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治疗;
c)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全身抗肿瘤治疗;
d)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姑息性放疗除外);
2. 既往治疗引起的急性毒副反应未缓解至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或以下(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3.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4.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除诊断或活检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或预期需要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
5.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
6. 已知或疑似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牛皮癣、多发性硬化症、炎症性肠病、桥本甲状腺炎等);
7. 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
a) 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患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心绞痛)、心肌炎、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或其他CTCAE v5.0等级评价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b) 需要临床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室性纤维性颤动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校正QTc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或存在长QT综合征家族史;
c)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标准治疗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由研究者判断)或低血压。
8. 具有临床意义和/或快速积聚的心包积液和/或胸腔积液;
9.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
10. 需要药物治疗的重度炎症性皮肤疾病(如湿疹或牛皮癣需要全身治疗等);
11. 任何不可控的或需要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CTCAE v5.0等级评价2级及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结核、败血症、菌血症、真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2.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HIV)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陷(AIDS)检测阳性史、梅毒螺旋体抗体(TP)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检测到HCV RNA 阳性)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 DNA定量≥ 2000 IU/mL或≥10^4 copies/mL);
13. 首次给药前2周内系统性使用过治疗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泼尼松或等效物>10 mg/天),或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试验期间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合并症(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4. 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素、白介素、干扰素等;
15. 首次给药前1周内使用过可能具有抗痘病毒作用的药物(如利巴韦林、干扰素、西多福韦、替韦立马);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17.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明确已知对hV01所涉及辅料(氨丁三醇、盐酸、甘油)过敏的患者;
18.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障碍性疾病;
19.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0.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肿瘤与重要神经血管结构、气道相邻或肿瘤位于具有不良事件高风险或不适合瘤内注射位置。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重组人IL-21溶瘤痘病毒注射液(hV01): 英文通用名:Recombinant human IL-21-expressing Oncolytic Vaccinia Virus Injection(hV01) 商品名称:NA
剂型:水针注射剂
规格:1.0×10^8 PFU/0.5 mL/支
用法用量:8.0×10^8 PFU/次,每周期2次瘤内注射
用药时程:每周期第1天和第15天进行瘤内注射给药,28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死亡、不可耐受的毒性、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失访或其他研究者判断受试者需终止治疗的情况。
规格:1.0×10^8 PFU/0.5 mL/支
用法用量:8.0×10^8 PFU/次,每周期2次瘤内注射
用药时程:每周期第1天和第15天进行瘤内注射给药,28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死亡、不可耐受的毒性、开始新的抗肿瘤治疗、撤回知情、失访或其他研究者判断受试者需终止治疗的情况。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研究者评价的总缓解率(ORR)评价时间:每个治疗周期末评估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研究者评价的疾病控制率(DCR)评价时间:每个治疗周期末评估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研究者评价的缓解持续时间(DOR)评价时间:每个治疗周期末评估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研究者评价的无进展生存时间(PFS)评价时间:每个治疗周期末评估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研究者评价的总生存时间(OS)评价时间:EOT后每3个月接受一次OS评估,直至死亡、撤回知情同意、失访,或随访期满2年(以先发生者为准)。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根据CTCAE 5.0记录研究期间的AE/SAE评价时间:签署ICF至末次用药后3个月。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4-15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2005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5-21
- 申请人名称
- 杭州康万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2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2005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31668,CTR20244266
- 药物名称
- 重组人IL-21溶瘤痘病毒注射液(hV01)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2200610
- 适应症
- 晚期胰腺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重组人IL-21溶瘤痘病毒注射液(hV01)每周期多次给药治疗晚期胰腺癌初步有效性的IIa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溶瘤痘病毒hV01治疗晚期胰腺癌的II期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hV01-ITu-2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0
- 版本日期
- 2025-02-1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