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2681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尚未招募
- 状态阶段
- 尚未招募(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Ib/IIa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上海亲合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4-07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7-14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76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尚未招募)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湖北省 · 武汉市上海市 · 上海市江苏省 · 南京市河南省 · 郑州市辽宁省 · 沈阳市陕西省 · 西安市河北省 · 石家庄市浙江省 · 杭州市江西省 · 南昌市北京市 · 北京市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李贵玲
-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康玉
-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沈杨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郭瑞霞
- 辽宁省肿瘤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张新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陕西省 · 西安市 · 研究者:安瑞芳
-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中国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研究者:张辉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于爱军
-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李大可
-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研究者:涂春华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袁光文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孙辉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亲合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孙辉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蔡伦路780号4楼O座
- 联系人邮编
- 201203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李贵玲
- 学位
- 博士研究生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277号
- 邮编
- 430022
- 单位名称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QHL-Legubicin-104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1
- 版本日期
- 2025-04-0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试验目的
1. 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联合贝伐珠单抗在铂耐药复发卵巢癌受试者中的耐受性。
2. 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联合贝伐珠单抗和卡铂在铂敏感复发卵巢癌受试者中的耐受性。
1. 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联合贝伐珠单抗在铂耐药复发卵巢癌受试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2. 评价与多柔比星脂质体联合贝伐珠单抗和卡铂相比,注射用莱古比星联合贝伐珠单抗和卡铂在铂敏感复发卵巢癌受试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3. 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在晚期复发性/难治性绒癌受试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2. 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联合贝伐珠单抗和卡铂在铂敏感复发卵巢癌受试者中的耐受性。
1. 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联合贝伐珠单抗在铂耐药复发卵巢癌受试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2. 评价与多柔比星脂质体联合贝伐珠单抗和卡铂相比,注射用莱古比星联合贝伐珠单抗和卡铂在铂敏感复发卵巢癌受试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3. 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在晚期复发性/难治性绒癌受试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其它Ib/IIa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卵巢癌:18~75岁(含临界值)的女性;绒癌:18~75岁(含临界值)的女性或男性。
2.队列A和队列B:经组织或细胞病理学确诊的FIGO分期为III-IV期无法手术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病理类型为:高级别浆液型、子宫内膜样癌、癌肉瘤。
队列C:经组织学或病理学确诊的晚期无法手术的非妊娠性绒癌。
3.队列A:经研究者评估为在复发阶段既往经历过1线或2线化疗的铂耐药复发的受试者;铂耐药复发定义为:发现肿瘤复发时间与既往含铂方案末次化疗(既往需完成至少4周期含铂治疗)给药时间之间的间隔< 6 个月(180天)。
队列B:经研究者评估为在复发阶段既往经历过1线或2线化疗的铂敏感复发且BRCA基因突变阴性的受试者。铂敏感复发是指发现肿瘤复发时间与既往末次化疗时间之间的间隔≥ 6个月(180天)。
队列C:经研究者评估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晚期复发性/难治性绒癌的受试者。
4.ECOG ≤ 1分
5.预期寿命至少为12周
6.根据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CT或MRI扫描非淋巴结病灶长径 ≥ 10 mm,淋巴结病灶短径 ≥ 15 mm),并适合精确重复测量。
7.器官和骨髓功能良好:
血液系统(筛选期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 1.5×109/L
血小板(PLT) ≥ 75×109/L
血红蛋白(Hb) ≥ 90 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 1.5×ULN(对于Gilbert综合征患者,≤ 3×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3×ULN(肝转移患者:≤ 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3×ULN(肝转移患者:≤ 5×ULN)
肾功能
肌酐(Cr) ≤ 1.5× ULN
肌酐清除率(Ccr)(仅肌酐> 1.5 × ULN时需计算) 队列A和C:> 50 ml/min;队列B:> 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适用于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的INR或APTT应在抗凝药物预期的治疗范围之内)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 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 × ULN
心脏功能
12导联心电图 无严重心律失常,且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均值≤ 450 ms(男性)或≤ 470 ms(女性)
超声心动图 左室射血分数(LVEF)≥ 55%
超敏肌钙蛋白T(hs-cTNT)(如果研究中心不能检测hs-cTNT,可用肌钙蛋白T(cTNT)/超敏肌钙蛋白I(hs-cTNI)/肌钙蛋白I(cTNI)替代) ≤ 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如果可行,建议同步检测/复测肌钙蛋白T/I,由心内科医生综合评判,以排除假阳性可能)
氨基末端脑钠肽前体(NT-proBNP)或B型利钠肽(BNP) NT-proBNP < 受试者相应年龄界限值或BNP < 400 ng/L,且需结合相关临床症状、合并症因素以及其他检查结果,由心内科医生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急性心力衰竭
8.育龄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期时妊娠试验须为阴性(非妊娠性绒癌除外),并在筛选期至末次给药后的3个月内采用高效避孕措施;伴侣为育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在首次给药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高效避孕措施。
9.受试者能够理解本研究的步骤,愿意遵守临床研究方案完成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队列A和队列B:经组织或细胞病理学确诊的FIGO分期为III-IV期无法手术的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病理类型为:高级别浆液型、子宫内膜样癌、癌肉瘤。
队列C:经组织学或病理学确诊的晚期无法手术的非妊娠性绒癌。
3.队列A:经研究者评估为在复发阶段既往经历过1线或2线化疗的铂耐药复发的受试者;铂耐药复发定义为:发现肿瘤复发时间与既往含铂方案末次化疗(既往需完成至少4周期含铂治疗)给药时间之间的间隔< 6 个月(180天)。
队列B:经研究者评估为在复发阶段既往经历过1线或2线化疗的铂敏感复发且BRCA基因突变阴性的受试者。铂敏感复发是指发现肿瘤复发时间与既往末次化疗时间之间的间隔≥ 6个月(180天)。
队列C:经研究者评估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晚期复发性/难治性绒癌的受试者。
4.ECOG ≤ 1分
5.预期寿命至少为12周
6.根据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CT或MRI扫描非淋巴结病灶长径 ≥ 10 mm,淋巴结病灶短径 ≥ 15 mm),并适合精确重复测量。
7.器官和骨髓功能良好:
血液系统(筛选期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 1.5×109/L
血小板(PLT) ≥ 75×109/L
血红蛋白(Hb) ≥ 90 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 1.5×ULN(对于Gilbert综合征患者,≤ 3×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3×ULN(肝转移患者:≤ 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3×ULN(肝转移患者:≤ 5×ULN)
肾功能
肌酐(Cr) ≤ 1.5× ULN
肌酐清除率(Ccr)(仅肌酐> 1.5 × ULN时需计算) 队列A和C:> 50 ml/min;队列B:> 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适用于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的INR或APTT应在抗凝药物预期的治疗范围之内)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 × 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 × ULN
心脏功能
12导联心电图 无严重心律失常,且经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均值≤ 450 ms(男性)或≤ 470 ms(女性)
超声心动图 左室射血分数(LVEF)≥ 55%
超敏肌钙蛋白T(hs-cTNT)(如果研究中心不能检测hs-cTNT,可用肌钙蛋白T(cTNT)/超敏肌钙蛋白I(hs-cTNI)/肌钙蛋白I(cTNI)替代) ≤ 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如果可行,建议同步检测/复测肌钙蛋白T/I,由心内科医生综合评判,以排除假阳性可能)
氨基末端脑钠肽前体(NT-proBNP)或B型利钠肽(BNP) NT-proBNP < 受试者相应年龄界限值或BNP < 400 ng/L,且需结合相关临床症状、合并症因素以及其他检查结果,由心内科医生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急性心力衰竭
8.育龄女性受试者在筛选期时妊娠试验须为阴性(非妊娠性绒癌除外),并在筛选期至末次给药后的3个月内采用高效避孕措施;伴侣为育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在首次给药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高效避孕措施。
9.受试者能够理解本研究的步骤,愿意遵守临床研究方案完成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问诊)对研究中所用药物及类似物,或其辅料过敏的受试者。
2. 铂难治的患者,铂难治定义:一线含铂类药物化疗最后一次给药后< 3个月未缓解(CR或PR)或出现疾病进展(PD)(针对队列A)。
3. 透明细胞癌、粘液癌,包含以上任何一种组织学的混合瘤种,或低级别或交界性卵巢癌肿瘤的患者。
4. 病灶侵犯或临近心脏或大血管、尤其是纵膈内大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患者肿瘤在治疗期间有极高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情况。
5. (问诊)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其他疾病病史患者,包括不限于脾脏切除术史,或者研究者判断会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或有效性的疾病史。
6. (问诊)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以下情况:a. 任何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受试者因其进行过充分治疗)无病状态持续> 3 年,研究者评估不会影响肿瘤疗效评估;b. 已被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癌、宫颈癌或乳腺癌原位癌等局部可治愈的癌症。
7. 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
8.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梅毒、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检测阳性,且HBV-DNA > 500 IU/ml或临床研究机构检测下限[仅当临床研究机构下限高于500 IU/ml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RNA > 临床研究机构检测下限)。
9. 有免疫缺陷病史或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
10. 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受试者。
11.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包括: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即收缩压 ≥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 100 mmHg)。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如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Ⅱ-Ⅳ级)、缺血性脑卒中(腔隙性脑梗塞除外)、主动脉夹层。
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直系亲属中有小于40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或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伴随药物(详见附录7)。
12. (问诊)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腔积液等,经研究者判定不宜纳入本研究者。
13.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针对下肢肌间静脉血栓经评估不需接受抗凝治疗者、因置管导致的附壁血栓已消失且不需药物治疗者,可以考虑入组(针对队列A和队列B)。
14.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消化道穿孔或瘘(人工造瘘除外)、尿道瘘、腹腔脓肿者、肠梗阻或需接受肠外营养者(针对队列A和队列B)。
15. 尿蛋白>2+。若筛选时尿蛋白≥2+ 且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1 g 可入组。(针对队列A和队列B)。
16. (问诊)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发生严重外伤,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 ≤ 1级或入排标准中规定的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等)。针对队列A和队列B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NCI-CTCAE v5.0分级≥2级出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咯血(单次发作咯血量≥ 2 mL)、阴道出血、消化道出血等。
18. (问诊)既往或目前患有严重精神障碍。
19. (问诊)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治疗:
首次用药前4周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如化疗、放疗(针对队列C)、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
首次用药前5年内接受过腹部或盆腔放疗(针对队列A和队列B)。
首次用药前接受过作用于VEGF-VEGFRs的抗血管生成药物治疗(针对队列A和队列B)。
首次用药前2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时间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或小分子靶向药物。
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首次用药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
正在服用或首次用药前10天内服用过阿司匹林(>325 mg/天)或其他可能影响血小板功能的非甾体类抗炎药(针对队列A)。
首次用药前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针对队列A)。
首次用药前接受过多柔比星脂质体或其他蒽环类药物治疗。
20. (问诊)在筛选期和治疗期间计划使用方案中规定的禁用药物。
21. (问诊)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种过疫苗(包括活疫苗和减毒活疫苗),如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水痘、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和伤寒(口服)疫苗等。允许接种各种类型新冠疫苗;
22. (问诊)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
23. (问诊)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24. (问诊)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25.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能够遵从研究流程,或因其他原因研究者判断不宜参与本研究者。
2. 铂难治的患者,铂难治定义:一线含铂类药物化疗最后一次给药后< 3个月未缓解(CR或PR)或出现疾病进展(PD)(针对队列A)。
3. 透明细胞癌、粘液癌,包含以上任何一种组织学的混合瘤种,或低级别或交界性卵巢癌肿瘤的患者。
4. 病灶侵犯或临近心脏或大血管、尤其是纵膈内大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患者肿瘤在治疗期间有极高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情况。
5. (问诊)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其他疾病病史患者,包括不限于脾脏切除术史,或者研究者判断会影响受试者安全性或有效性的疾病史。
6. (问诊)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以下情况:a. 任何其他侵袭性恶性肿瘤(受试者因其进行过充分治疗)无病状态持续> 3 年,研究者评估不会影响肿瘤疗效评估;b. 已被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癌、宫颈癌或乳腺癌原位癌等局部可治愈的癌症。
7. 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
8.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梅毒、或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检测阳性,且HBV-DNA > 500 IU/ml或临床研究机构检测下限[仅当临床研究机构下限高于500 IU/ml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RNA > 临床研究机构检测下限)。
9. 有免疫缺陷病史或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
10. 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受试者。
11.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包括: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即收缩压 ≥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 100 mmHg)。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如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Ⅱ-Ⅳ级)、缺血性脑卒中(腔隙性脑梗塞除外)、主动脉夹层。
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直系亲属中有小于40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或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伴随药物(详见附录7)。
12. (问诊)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腔积液等,经研究者判定不宜纳入本研究者。
13.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针对下肢肌间静脉血栓经评估不需接受抗凝治疗者、因置管导致的附壁血栓已消失且不需药物治疗者,可以考虑入组(针对队列A和队列B)。
14.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消化道穿孔或瘘(人工造瘘除外)、尿道瘘、腹腔脓肿者、肠梗阻或需接受肠外营养者(针对队列A和队列B)。
15. 尿蛋白>2+。若筛选时尿蛋白≥2+ 且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1 g 可入组。(针对队列A和队列B)。
16. (问诊)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发生严重外伤,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 ≤ 1级或入排标准中规定的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等)。针对队列A和队列B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NCI-CTCAE v5.0分级≥2级出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咯血(单次发作咯血量≥ 2 mL)、阴道出血、消化道出血等。
18. (问诊)既往或目前患有严重精神障碍。
19. (问诊)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治疗:
首次用药前4周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如化疗、放疗(针对队列C)、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
首次用药前5年内接受过腹部或盆腔放疗(针对队列A和队列B)。
首次用药前接受过作用于VEGF-VEGFRs的抗血管生成药物治疗(针对队列A和队列B)。
首次用药前2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时间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或小分子靶向药物。
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首次用药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
正在服用或首次用药前10天内服用过阿司匹林(>325 mg/天)或其他可能影响血小板功能的非甾体类抗炎药(针对队列A)。
首次用药前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针对队列A)。
首次用药前接受过多柔比星脂质体或其他蒽环类药物治疗。
20. (问诊)在筛选期和治疗期间计划使用方案中规定的禁用药物。
21. (问诊)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种过疫苗(包括活疫苗和减毒活疫苗),如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水痘、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和伤寒(口服)疫苗等。允许接种各种类型新冠疫苗;
22. (问诊)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
23. (问诊)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24. (问诊)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受试者。
25.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不能够遵从研究流程,或因其他原因研究者判断不宜参与本研究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莱古比星: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 mg/瓶(按C53H67N7O19计)
用法用量:输液泵静脉滴注,270 mg/m2,每两周一次(Q2W)或每三周一次(Q3W)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规格:100 mg/瓶(按C53H67N7O19计)
用法用量:输液泵静脉滴注,270 mg/m2,每两周一次(Q2W)或每三周一次(Q3W)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中文通用名: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安可达
剂型:注射液
规格:100mg/4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10 mg/kg或15 mg/kg,每两周一次(Q2W)或每三周一次(Q3W)或每四周一次(Q4W)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规格:100mg/4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10 mg/kg或15 mg/kg,每两周一次(Q2W)或每三周一次(Q3W)或每四周一次(Q4W)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中文通用名:卡铂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波贝
剂型:注射液
规格:100mg/10ml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AUC 5,最多不超过800mg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规格:100mg/10ml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AUC 5,最多不超过800mg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多美素
剂型:注射剂
规格:20mg/10ml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30 mg/m2或40 mg/m2,每四周一次(Q4W)或每三周一次(Q3W)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规格:20mg/10ml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30 mg/m2或40 mg/m2,每四周一次(Q4W)或每三周一次(Q3W)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中文通用名:贝伐珠单抗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安可达
剂型:注射液
规格:100mg/4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10 mg/kg或15 mg/kg,每两周一次(Q2W)或每三周一次(Q3W)或每四周一次(Q4W)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规格:100mg/4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10 mg/kg或15 mg/kg,每两周一次(Q2W)或每三周一次(Q3W)或每四周一次(Q4W)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中文通用名:卡铂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波贝
剂型:注射液
规格:100mg/10ml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AUC 5,最多不超过800mg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规格:100mg/10ml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AUC 5,最多不超过800mg
用药时程:按方案规定使用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1.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联合贝伐珠单抗在铂耐药复发卵巢癌受试者中的耐受性 2.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联合贝伐珠单抗和卡铂在铂敏感复发卵巢癌受试者中的耐受性评价时间:DLT发生情况和频率。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1.莱古比星联合贝伐在铂耐药复发卵巢癌中初步有效性 2.与多柔比星联合贝伐和卡铂相比,莱古比星联合贝伐和卡铂在铂敏感复发卵巢癌中初步有效性 3.莱古比星在晚期复发性/难治性绒癌中初步有效性评价时间:由IRC根据RECIST 1.1确定的ORR和PFS。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5 项,展开查看
- 1.莱古比星联合贝伐在铂耐药复发卵巢癌中的其他有效性 2.与多柔比星脂质体联合贝伐和卡铂相比,莱古比星联合贝伐和卡铂在铂敏感复发卵巢癌中的其他有效性 3.莱古比星在晚期复发性/难治性绒癌中的其他有效性评价时间:1. 由IRC根据RECIST 1.1确定的DCR和DOR。 2. OS。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1.莱古比星联合贝伐在铂耐药复发卵巢癌中安全性 2.莱古比星联合贝伐和卡铂及多柔比星联合贝伐和卡铂在铂敏感复发卵巢癌中安全性 3.莱古比星在晚期复发性/难治性绒癌中安全性评价时间:1.AE/ SAE的发生情况和频率等。 2.生命体征、体格检查, ECOG,实验室检查,12-导联ECG、超声心动图、心肌损伤标记物、NT-proBNP或BNP等检查异常情况。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评价受试者治疗前后血清肿瘤标志物的变化。评价时间:检测血清CA125、HE4、β-HCG水平治疗前后的变化。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价受试者的生活质量。评价时间:研究期间受试者报告的EORTC QLQ-C30评分较基线的变化。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价受试者治疗前后疼痛程度的变化。评价时间:研究期间受试者VAS评分较基线的变化。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5-06-03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2681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孙辉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7-14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亲合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2681
- 药物名称
- 注射用莱古比星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复发性/难治性绒毛膜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联合用药在晚期卵巢癌和单药在晚期复发性/难治性绒毛膜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Ib/IIa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评价注射用莱古比星联合用药在晚期卵巢癌和单药在晚期复发性/难治性绒毛膜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Ib/IIa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QHL-Legubicin-104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1
- 版本日期
- 2025-04-0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