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3119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尚未招募
- 状态阶段
- 尚未招募(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I期/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其他或待归类(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乐普健糖药业(重庆)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估注射用重组A型肉毒毒素(LPJT-099/DP)在治疗中、重度眉间纹研究参与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免疫原性和初步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平行、安慰剂和阳性对照的Ⅰ/II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7-08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8-07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5-08-20;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5-08-20;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8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50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6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陕西省 · 咸阳市广东省 · 广州市浙江省 · 杭州市
- 北京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赵红艺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毕洪森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龙笑
- 延安大学咸阳医院中国 · 陕西省 · 咸阳市 · 研究者:黄蕾
-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刘宏伟
- 浙江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平伟东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周海洋
- 申请人名称
- 乐普健糖药业(重庆)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周海洋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乐普医疗7号楼11层
- 联系人邮编
- 102299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赵红艺
- 学位
- 医学硕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大华路 1 号
- 邮编
- 100005
- 单位名称
- 北京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LPJT-099/DP-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5-07-0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注射用重组 A 型肉毒毒素在中、重度眉间纹研究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 评估注射用重组 A 型肉毒毒素在中、重度眉间纹研究参与者中的免疫原性;
(2) 评估注射用重组 A 型肉毒毒素在中、重度眉间纹研究参与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评估注射用重组 A 型肉毒毒素在中、重度眉间纹研究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 评估注射用重组 A 型肉毒毒素在中、重度眉间纹研究参与者中的免疫原性;
(2) 评估注射用重组 A 型肉毒毒素在中、重度眉间纹研究参与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其它I期/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时年龄为 18-65 周岁(包括边界值)的男性或女性;
2.随机分组前 7 天内,由中心研究者按照 IGA-FWS(研究者总体评估面部皱纹严重程度)量表,对研究参与者尽力皱眉时的(现场)眉间纹严重程度进行评级,评分≥2 分
者(中度及重度);
3.随机分组前 7 天内,由研究参与者按照 PFWS(患者评估面部皱纹严重程度)量表,对尽力皱眉时的眉间纹严重程度进行自我评估,评分≥2 分者(中度及重度);
4.能够理解临床试验的要求,且能依从研究规程和访视计划自愿参加试验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5.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研究参与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研究参与者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3 个月内采取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输精管结扎术、完全禁欲、宫内避孕器、激素[口服、贴剂、避孕环、注射、
埋植]、阻隔法[隔膜、宫颈帽、避孕套、海绵]);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研究参与者在研究
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所有研究参与者在研究期间及
给药后 3 个月内不能捐献精子/卵子。
注: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经历过初潮、未接受过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
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不处于绝经状态(绝经是指无其他医学原因下,持续自
然停经>12 个月)的女性。
2.随机分组前 7 天内,由中心研究者按照 IGA-FWS(研究者总体评估面部皱纹严重程度)量表,对研究参与者尽力皱眉时的(现场)眉间纹严重程度进行评级,评分≥2 分
者(中度及重度);
3.随机分组前 7 天内,由研究参与者按照 PFWS(患者评估面部皱纹严重程度)量表,对尽力皱眉时的眉间纹严重程度进行自我评估,评分≥2 分者(中度及重度);
4.能够理解临床试验的要求,且能依从研究规程和访视计划自愿参加试验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5.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研究参与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研究参与者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至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3 个月内采取医学上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输精管结扎术、完全禁欲、宫内避孕器、激素[口服、贴剂、避孕环、注射、
埋植]、阻隔法[隔膜、宫颈帽、避孕套、海绵]);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研究参与者在研究
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所有研究参与者在研究期间及
给药后 3 个月内不能捐献精子/卵子。
注: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经历过初潮、未接受过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
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不处于绝经状态(绝经是指无其他医学原因下,持续自
然停经>12 个月)的女性。
排除标准
1.过敏体质(药物或食物过敏),或对研究药物(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和保妥适®)任何组分过敏或有超敏反应的研究参与者;
2. 既往有呼吸、循环、消化、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免疫、神经系统等重大疾病病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3. 患有任何暴露于 A 型肉毒杆菌毒素会增加患病风险的神经系统疾病,包括周围运动神经疾病(如肌萎缩侧索硬化和运动神经病),以及神经-肌肉接头疾病(如兰伯特-伊顿综合征和重症肌无力);
4. 筛选前 6 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注射肉毒毒素(注:研究部位使用研究药物除外);
5. 筛选前在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接受除肉毒毒素以外的其他操作,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且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皱眉纹评估的研究参与者:
(1) 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植入过任何永久性植入物(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有机硅、膨体聚四氟乙烯等)、自体脂肪或不明注射物填充者;
(2)筛选前 2 年内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接受过半永久性填充剂治疗(如羟基磷灰石钙、聚左旋乳酸、聚己内酯等);
(3)筛选前 12 个月内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接受过交联透明质酸填充治疗;
(4)筛选前 6 个月内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接受过非交联透明质酸、胶原蛋白填充治疗;
(5)筛选前 6 个月内于眉间或额部接受过其他干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光电治疗、水光针、微针、化学剥脱术、瘢痕治疗、皮肤磨削术等);
(6)计划在研究期间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接受上述任何美容治疗者(包括但不限于真皮填充、面部提升、光电治疗、水光针、微针、化学剥脱术、去疤痕手术或皮肤磨削术等);
6. 既往接受过眉间部分(包括前额)手术治疗(例如面部拉皮)或者该部分有疤痕可能影响治疗结果;
7. 注射部位存在活动的皮肤感染、炎症或全身皮肤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为可能影响眉间纹的有效性评估和安全性评估;
8. 在放松状态下研究者无法用物理手法将眉毛内侧拉开达到完全或几乎完全消除眉间纹;
9. 明显的面部不对称,明显的眼睑下垂、眉毛下垂,过度的皮肤松弛,深的真皮瘢痕,厚皮脂皮肤;
10. 在治疗部位存在肌无力或者肌肉萎缩,或存在面部神经麻痹史;
11. 筛选前 4 周内使用影响神经肌肉传导效应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肌松药(氯化筒箭毒碱、丹曲林钠、巴氯芬等)、氨基糖甙类药物(庆大霉素,链霉素、盐酸大观霉素等)、抗胆碱能药物(如阿托品、东莨菪碱、溴丁烷、盐酸苯海索等)、苯二氮卓类药
物(如氯氮卓、地西泮、三唑仑、氯氮平等);
12.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QRS 波群延长 120 msec 以上或 QTc 间期延长(男性研究参与者的 QTcF>450 msec,女性研究参与者的 QTcF>470 msec);
13.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临床意义的高钾血症(高钾)、低钾血症(低钾)、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HP)、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有 QT 延长家族史(长 QT 综合征);
14. 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 倍正常值上限(ULN);血肌酐>2×ULN;总胆红素(TBIL)>1.5×ULN;尿素/尿素氮>2×ULN。以上异常实验室检查由研究者判定是否可以入组;
15.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任何一项呈阳性;
16. 给药前 1 周内使用包含阿司匹林在内的非甾体抗炎药(NSAIDs)或抗凝药物(例如,肝素、香豆素类、非维生素 K 拮抗剂、口服抗凝剂[如艾吡沙班、达比加群、依度沙班、利伐沙班等]);
17. 给药前 28 天内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注射疫苗者(经由研究者判断是否可以入组);
18. 经研究者评估,研究参与者在研究期间可能需要接受研究方案规定的禁用药物,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影响试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评价的手术或住院治疗;
19. 怀孕或哺乳的女性研究参与者;
20. 经研究者判断,有酗酒或药物滥用的既往史或证据;
21. 筛选前 3 个月内曾在其他临床试验中接受干预或治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参与其他临床试验者;
22.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方案治疗或研究的依从性;
23.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2. 既往有呼吸、循环、消化、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免疫、神经系统等重大疾病病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3. 患有任何暴露于 A 型肉毒杆菌毒素会增加患病风险的神经系统疾病,包括周围运动神经疾病(如肌萎缩侧索硬化和运动神经病),以及神经-肌肉接头疾病(如兰伯特-伊顿综合征和重症肌无力);
4. 筛选前 6 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注射肉毒毒素(注:研究部位使用研究药物除外);
5. 筛选前在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接受除肉毒毒素以外的其他操作,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且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皱眉纹评估的研究参与者:
(1) 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植入过任何永久性植入物(如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有机硅、膨体聚四氟乙烯等)、自体脂肪或不明注射物填充者;
(2)筛选前 2 年内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接受过半永久性填充剂治疗(如羟基磷灰石钙、聚左旋乳酸、聚己内酯等);
(3)筛选前 12 个月内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接受过交联透明质酸填充治疗;
(4)筛选前 6 个月内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接受过非交联透明质酸、胶原蛋白填充治疗;
(5)筛选前 6 个月内于眉间或额部接受过其他干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光电治疗、水光针、微针、化学剥脱术、瘢痕治疗、皮肤磨削术等);
(6)计划在研究期间眉间部位(包括额头部位)接受上述任何美容治疗者(包括但不限于真皮填充、面部提升、光电治疗、水光针、微针、化学剥脱术、去疤痕手术或皮肤磨削术等);
6. 既往接受过眉间部分(包括前额)手术治疗(例如面部拉皮)或者该部分有疤痕可能影响治疗结果;
7. 注射部位存在活动的皮肤感染、炎症或全身皮肤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为可能影响眉间纹的有效性评估和安全性评估;
8. 在放松状态下研究者无法用物理手法将眉毛内侧拉开达到完全或几乎完全消除眉间纹;
9. 明显的面部不对称,明显的眼睑下垂、眉毛下垂,过度的皮肤松弛,深的真皮瘢痕,厚皮脂皮肤;
10. 在治疗部位存在肌无力或者肌肉萎缩,或存在面部神经麻痹史;
11. 筛选前 4 周内使用影响神经肌肉传导效应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肌松药(氯化筒箭毒碱、丹曲林钠、巴氯芬等)、氨基糖甙类药物(庆大霉素,链霉素、盐酸大观霉素等)、抗胆碱能药物(如阿托品、东莨菪碱、溴丁烷、盐酸苯海索等)、苯二氮卓类药
物(如氯氮卓、地西泮、三唑仑、氯氮平等);
12.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QRS 波群延长 120 msec 以上或 QTc 间期延长(男性研究参与者的 QTcF>450 msec,女性研究参与者的 QTcF>470 msec);
13. 筛选前 6 个月内有临床意义的高钾血症(高钾)、低钾血症(低钾)、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HP)、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有 QT 延长家族史(长 QT 综合征);
14. 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 倍正常值上限(ULN);血肌酐>2×ULN;总胆红素(TBIL)>1.5×ULN;尿素/尿素氮>2×ULN。以上异常实验室检查由研究者判定是否可以入组;
15.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任何一项呈阳性;
16. 给药前 1 周内使用包含阿司匹林在内的非甾体抗炎药(NSAIDs)或抗凝药物(例如,肝素、香豆素类、非维生素 K 拮抗剂、口服抗凝剂[如艾吡沙班、达比加群、依度沙班、利伐沙班等]);
17. 给药前 28 天内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注射疫苗者(经由研究者判断是否可以入组);
18. 经研究者评估,研究参与者在研究期间可能需要接受研究方案规定的禁用药物,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进行影响试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评价的手术或住院治疗;
19. 怀孕或哺乳的女性研究参与者;
20. 经研究者判断,有酗酒或药物滥用的既往史或证据;
21. 筛选前 3 个月内曾在其他临床试验中接受干预或治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参与其他临床试验者;
22.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方案治疗或研究的依从性;
23.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重组A型肉毒毒素: 英文通用名:Recombinant Botulinum Toxin Type A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冻干粉)
规格:100单位/支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10U(0.5 mL):单次给药,肌内注射,共5个部位(0.1 mL/部位),注射总量为0.5 mL。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规格:100单位/支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10U(0.5 mL):单次给药,肌内注射,共5个部位(0.1 mL/部位),注射总量为0.5 mL。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重组A型肉毒毒素: 英文通用名:Recombinant Botulinum Toxin Type A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冻干粉)
规格:100单位/支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20U(0.5 mL):单次给药,肌内注射,共5个部位(0.1 mL/部位),注射总量为0.5 mL。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规格:100单位/支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20U(0.5 mL):单次给药,肌内注射,共5个部位(0.1 mL/部位),注射总量为0.5 mL。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重组A型肉毒毒素: 英文通用名:Recombinant Botulinum Toxin Type A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冻干粉)
规格:100单位/支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40U(0.5 mL):单次给药,肌内注射,共5个部位(0.1 mL/部位),注射总量为0.5 mL。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规格:100单位/支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40U(0.5 mL):单次给药,肌内注射,共5个部位(0.1 mL/部位),注射总量为0.5 mL。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英文通用名:Botulinum Toxin Type A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BOTOX®/保妥适®
剂型:注射剂(冻干粉)
规格:50单位/支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20U(0.5 mL):单次给药,肌内注射,共5个部位(0.1 mL/部位),注射总量为0.5 mL。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规格:50单位/支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20U(0.5 mL):单次给药,肌内注射,共5个部位(0.1 mL/部位),注射总量为0.5 mL。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中文通用名:安慰剂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冻干粉)
规格:0单位/支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0U(0.5 mL):单次给药,肌内注射,共5个部位(0.1 mL/部位),注射总量为0.5 mL。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规格:0单位/支
用法用量:用法用量:0U(0.5 mL):单次给药,肌内注射,共5个部位(0.1 mL/部位),注射总量为0.5 mL。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血生化、尿常规、凝血功能)、12 导联心电图、生命体征、体格检查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变化的发生 率。评价时间:治疗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注射部位相关不良事件的评估。评价时间:治疗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治疗后第 4 周现场评估尽力皱眉时 IGA-FWS、PFWS 量表评分均为 0 或 1 且较基线改善至少 2 分的研究参与者比例。评价时间:治疗后第4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13 项,展开查看
- 治疗后 28 天内的抗药抗体和中和抗体的产生情况;评价时间:治疗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治疗后第 7、14、28 天现场评估尽力皱眉时 IGA-FWS、PFWS 量表评分均为 0或 1 且较基线改善至少 2 分的研究参与者比例;评价时间:治疗后第7、14、28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后第 7、14、28 天现场评估静息时 IGA-FWS、PFWS 量表评分均为 0 或 1且较基线改善至少 2 分的研究参与者比例;评价时间:治疗后第7、14、28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后第 7、14、28 天通过研究参与者对最大皱眉时眉间纹严重程度的自我评估得到的改善率;评价时间:治疗后第7、14、28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后第 7、14、28 天研究参与者满意率。评价时间:治疗后第7、14、28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后第 1、2、8、12 周现场评估尽力皱眉时 IGA-FWS、PFWS 量表评分均为0 或 1 且较基线改善至少 2 分的研究参与者比例;评价时间:治疗后第1、2、8、12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后第 1、2、4、8、12 周现场评估静息时 IGA-FWS、PFWS 量表评分均为 0或 1 且较基线改善至少 2 分的研究参与者比例;评价时间:治疗后第 1、2、4、8、12 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后第 1、2、4、8、12 周独立评价人员通过照片评价尽力皱眉时、静息时FWS 量表评分均为 0 或 1 且较基线改善至少 2 分的研究参与者比例;评价时间:治疗后第 1、2、4、8、12 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后第 1、2、4、8、12 周通过研究参与者对尽力皱眉时眉间纹严重程度的自我评估得到的改善率;评价时间:治疗后第 1、2、4、8、12 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后第 1、2、4、8、12 周,研究参与者满意率;评价时间:治疗后第 1、2、4、8、12 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以及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血生化、尿常规、凝血功能)、12 导联心电图、生命体征、体格检查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变化的发生 率;评价时间:治疗后12周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注射部位相关不良事件的评估;评价时间:治疗后12周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治疗后 12 周内的抗药抗体和中和抗体的产生情况。评价时间:治疗后12周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北京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5-07-09
- 北京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7-20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3119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周海洋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8-07
- 申请人名称
- 乐普健糖药业(重庆)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3119
- 药物名称
- 注射用重组A型肉毒毒素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暂时性改善65岁及65岁以下成年人因皱眉肌和/或降眉肌活动引起的中度至重度皱眉纹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估注射用重组A型肉毒毒素(LPJT-099/DP)在治疗中、重度眉间纹研究参与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免疫原性和初步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平行、安慰剂和阳性对照的Ⅰ/I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注射用重组A型肉毒毒素治疗中、重度眉间纹的Ⅰ/I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LPJT-099/DP-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5-07-0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