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53584 快照:进行中 招募中 药代/药效动力学

一项评估QLM2012在中国成年健康人/精神分裂症患者中单次给药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Ⅰ期临床研究

研究药物
QLM2012
适应症
成人精神分裂症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首次公示
2025-09-04
登记地点
北京市 · 北京市
历史快照

数据截止 2025-11-12,状态可能已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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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对适应症和试验目的
  2. 2查看登记机构与所在地区
  3. 3到官方平台核验最新状态

登记概览

登记号
CTR20253584
快照状态
进行中 招募中
状态阶段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源数据分期
I期
研究类型
药代/药效动力学
疾病领域
精神与行为(规则标签)
申请人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方案版本日期
2025-08-08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25-09-04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25-09-25;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2025-10-24;
试验完成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42 人;
已入组人数
国内: 8 人;
实际入组总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2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王刚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李安宁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申请人联系人
赵晓菲
申请人名称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联系人姓名
赵晓菲
联系人座机
[已移除电话]
联系人手机号
[已移除电话]
联系人Email
[已移除邮箱]
联系人邮政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3999号
联系人邮编
2501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主要研究者 1

姓名
王刚
学位
医学博士
职称
主任医师
电话
[已移除电话]
Email
[已移除邮箱]
邮政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安康胡同5号
邮编
100088
单位名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主要研究者 2

姓名
李安宁
学位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博士
职称
主任医师
电话
[已移除电话]
Email
[已移除邮箱]
邮政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城区德胜门外安康胡同5号
邮编
100088
单位名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方案编号
QLM2012-101
方案最新版本号
V1.1
版本日期
2025-08-08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否

试验目的

(1)评价QLM2012在中国成年健康人/精神分裂症患者中单次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价QLM2012在中国成年健康人/精神分裂症患者中单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试验分期
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健康受试者:试验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
2.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含临界值)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
3.健康受试者:男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50.0kg,女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45.0kg,体重指数(BMI)=体重/身高2(kg/m2),体重指数在19.0~28.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4.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首次服药前14天内已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且愿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妊娠、捐精或捐卵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试验期间非药物避孕);
5.健康受试者: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6.精神分裂症患者:根据DSM-5标准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总分≤70分且筛选前4周内经研究者评估病情稳定;
7.精神分裂症患者:试验药物给药前若使用其他抗精神病药物(用于耐受性测试的布瑞哌唑片除外),不超过1种,且已稳定治疗至少14天;
8.精神分裂症患者:男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50.0kg,女性受试者体重不低于45.0kg,体重指数(BMI)=体重/身高2(kg/m2),体重指数在19.0~35.0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9.精神分裂症患者:受试者和其监护人试验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
10.精神分裂症患者:受试者和其监护人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配合研究者完成研究。
排除标准
1.健康受试者:有心(如先天性长QT间期综合征、各类心脑血管疾病)、肝、肾、消化道、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呼吸系统及精神异常等严重病史,研究医生认为不适宜参加者;
2. 健康受试者:高泌乳素血症史者;
3. 健康受试者:发生过药物相关的肌肉张力障碍疾病或具有肌张力障碍病史或家族史者;
4. 健康受试者:既往有癫痫发作史;或有任何(急性或慢性)精神病史者;或有神经系统相关病史,如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等病史者;
5. 过敏体质(如对两种或以上药物、食物如牛奶或花粉过敏者),或已知对本药组分或类似物过敏者;
6. 健康受试者:经临床医师判断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情况,包括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检查、心电图或临床实验室检查等;
7. 健康受试者:既往或现患体位性低血压(筛选时或基线从卧位改为直立位后3分钟内收缩压下降≥20mmHg或舒张压下降≥10mmHg);
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妊娠检测结果阳性者,或正在使用长效避孕药或避孕埋植剂者;
9. 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HIV抗体或梅毒抗体,任何其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阳性者;
10. 健康受试者:五年内有药物滥用史,或筛选前3个月内使用过毒品,或药物滥用筛查阳性者;
11. 给药前3个月内平均每周饮用超过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啤酒285mL,或烈酒25mL,或葡萄酒100mL)者,或从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日起至研究结束不愿意停止酒精摄入者,或酒精呼气测试阳性者;
12. 健康受试者:给药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或拒绝试验期间停止使用烟草制品者;
13. 给药前3个月内有外科手术史,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
14. 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或使用血液制品者(>200mL,女性生理性失血除外),或1个月内献血小板≥2个治疗量(1个治疗量=12U血小板)者;
15. 健康受试者:口服耐受性药物布瑞哌唑片前28天内使用过任何布瑞哌唑制剂者;
16. 健康受试者:曾入组布瑞哌唑长效制剂临床试验并接受试验药物给药者;
17. 给药前1个月内参加任何药物临床试验且给药者或者给药前1个月内参加任何器械类临床试验且接受治疗者或者本试验期间计划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18. 健康受试者: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中度或强度CYP3A4、CYP2D6的抑制剂或诱导剂,如利福平、卡马西平、克拉霉素、酮康唑、伊曲康唑、氟康唑、奎尼丁、氟西汀、帕罗西汀、度洛西汀或圣约翰草等者;
19. 健康受试者:给药前14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计划试验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者;
20. 健康受试者:给药前14天内使用了任何处方药者;
21. 健康受试者:给药前7天内使用了任何非处方药、中草药或保健品者;
22. 给药前48h内服用过特殊饮食(比如:葡萄柚及含葡萄柚成分的产品)或摄取了任何富含黄嘌呤类物质(如动物内脏、鲍鱼菇、香菇、紫菜、鲅鱼等)或咖啡因类物质(如咖啡、茶、巧克力、可可、奶茶等)的食物者;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
23. 有静脉采血困难或晕针晕血史且研究者评估有临床意义者;
24. 其它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的受试者。
25. 精神分裂症患者:经DSM-5诊断为除精神分裂症之外的其他精神疾病;
26. 精神分裂症患者:肝脏、造血系统符合下列标准:
a.肝脏: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ULN;
b.肾脏:CLcr < 60mL/min;
c.造血系统:红细胞计数<3.0×1012/L;血红蛋白<100g/L;白细胞计数<3.0×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c.75×109/L。
27. 男性QTc间期大于450ms、女性QTc间期大于470ms;经研究者判断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情况;
28. 精神分裂症患者:甲功三项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29. 精神分裂症患者:经研究者评估合并严重或不稳定性的下列疾病:高血压(使用降压药物治疗的情况下,血压≥160/100 mmHg)、体位性低血压(筛选时或基线从卧位改为直立位后3分钟内收缩压下降≥20mmHg或舒张压下降≥10mmHg);
30. 精神分裂症患者:先天性长QT间期综合征;各类脑血管疾病;有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Ⅱ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先天性心脏病,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
31. 精神分裂症患者:合并如下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帕金森病、迟发性运动障碍或具有既往病史、重度静坐不能(BARS总体评分为5分)者、恶性综合征或具有既往病史、横纹肌溶解症或具有既往病史、麻痹性肠梗阻或具有既往病史、患有癫痫或痫病史或癫痫发作史;
32. 精神分裂症患者:合并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33. 精神分裂症患者:有严重自杀倾向的受试者: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分量表(C-SSRS)中“自杀意念”第4项或第5项回答“是”且筛选前6个月内的最近一次发作符合该第4项或第5项标准;或C-SSRS中“自杀行为”的5个项目的任何一个回答为“是”且筛选前2年内最近一次发作符合5个项目的任意一项;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严重的自杀风险;
34. 精神分裂症患者:受到巴比妥类或麻醉剂等中枢神经抑制剂强效影响;或正在接受肾上腺素治疗(肾上腺素用于过敏反应的紧急治疗时除外);
35. 精神分裂症患者:口服耐受性药物布瑞哌唑片前28天内使用过任何布瑞哌唑制剂者;
36. 精神分裂症患者:既往接受的抗精神病药物长效注射剂治疗(包括临床试验药物)至试验药物给药时停药未达到所用药物末次给药后5个半衰期(若经评估对布瑞哌唑PK无影响,既往接受过其他抗精神病药物长效注射剂治疗且距首次给药间隔长于该长效注射剂给药间隔者可以入组);
37. 精神分裂症患者:筛选前2个月内接受过电休克治疗或精神科相关的侵入性治疗;
38. 精神分裂症患者:给药前2周内(或距末次给药后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CYP3A4或CYP2D6抑制剂/诱导剂治疗(局部起效的外用剂型除外),或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任何处方中药制剂(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不包括局部起效的外用剂型),或预计在试验期间需要接受上述药物治疗;
39. 精神分裂症患者:给药前5个月内符合DSM-5药物滥用或依赖标准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QLM2012: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60mg/瓶
用法用量:肌肉注射,设置20mg~ 240 mg 5个给药剂量组,起始剂量为20mg,后续爬坡剂量研究将根据已获取的研究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剂量设置调整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中文通用名:QLM2012: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120mg/瓶
用法用量:肌肉注射,设置20mg~ 240 mg 5个给药剂量组,起始剂量为20mg,后续爬坡剂量研究将根据已获取的研究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剂量设置调整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1.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注射部位反应、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12-导联心电图、生命体征、体重、量表评估等评价时间:整个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1. 药代动力学:Tmax、Cmax、AUC0-t、AUC0-∞、λZ、CL/F、Vd/F和t1/2等评价时间:整个试验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5-07-23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8-27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登记号
CTR20253584
试验状态
进行中
申请人联系人
赵晓菲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25-09-04
申请人名称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登记号
CTR20253584
药物名称
QLM2012 曾用名: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成人精神分裂症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QLM2012在中国成年健康人/精神分裂症患者中单次给药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Ⅰ期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估QLM2012在中国成年健康人/精神分裂症患者中单次给药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Ⅰ期临床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QLM2012-101
方案最新版本号
V1.1
版本日期
2025-08-08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