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3690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尚未招募
- 状态阶段
- 尚未招募(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圆因(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5-21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9-19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尚未招募)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赵兴华
- 申请人名称
- 圆因(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赵兴华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永腾北路9号院18号楼1层101
- 联系人邮编
- 100094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郭晔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1800号
- 邮编
- 200123
- 单位名称
- 上海市东方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0093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版
- 版本日期
- 2025-05-2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评价 TI-0093 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探索 TI-0093 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 II 期推荐剂量
(RP2D)。
探索性目的:
1)根据 RECIST 1.1 标准初步评估 TI-0093 治疗 HPV16 DNA 阳性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的抗肿瘤疗效。
2)观察 TI-0093 诱导 E6 和 E7 抗原特异性 T 细胞的免疫应答。
3)探索细胞因子作为 TI-0093 的潜在生物预测标志物。
1)评价 TI-0093 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探索 TI-0093 最大耐受剂量(MTD),确定 II 期推荐剂量
(RP2D)。
探索性目的:
1)根据 RECIST 1.1 标准初步评估 TI-0093 治疗 HPV16 DNA 阳性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的抗肿瘤疗效。
2)观察 TI-0093 诱导 E6 和 E7 抗原特异性 T 细胞的免疫应答。
3)探索细胞因子作为 TI-0093 的潜在生物预测标志物。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受试者愿意且能够遵守受试者访视计划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3.目标适应症的肿瘤组织HPV16 DNA检测结果阳性。
4.知情同意时年龄为18-75周岁(含)。
5.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0或1,在过去2周内无恶化。
6.预期生存时间 ≥ 12周。
7.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方法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复发/转移性实体瘤(优先头颈鳞状细胞癌,此外也接受宫颈癌等HPV16阳性的恶性肿瘤);标准治疗失败、标准治疗不适用、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
8.影像学基线检查时,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一处可评估病灶。
9.血液学功能(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2周内未输血浆/血液成分,并且未使用过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红细胞生成素等造血因子情况下):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血红蛋白 ≥ 90 g/L。
10.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 × 正常值上限(ULN)(如果已知受试者有肝转移,则 < 5 × ULN),总胆红素 < 1.5 × ULN(Gilbert 综合症受试者≤ 3×ULN)。
11.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 45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或血清肌酐(SCr)≤ 1.5 × ULN。
12.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均 ≤ 1.5×ULN。
13.超声心动图测量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14.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育龄期女性,自愿同意在签署ICF后至末次给药后至少90天内使用有效避孕措施。其中育龄期女性需满足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血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结果为阴性。
2.受试者愿意且能够遵守受试者访视计划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3.目标适应症的肿瘤组织HPV16 DNA检测结果阳性。
4.知情同意时年龄为18-75周岁(含)。
5.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0或1,在过去2周内无恶化。
6.预期生存时间 ≥ 12周。
7.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方法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复发/转移性实体瘤(优先头颈鳞状细胞癌,此外也接受宫颈癌等HPV16阳性的恶性肿瘤);标准治疗失败、标准治疗不适用、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
8.影像学基线检查时,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一处可评估病灶。
9.血液学功能(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2周内未输血浆/血液成分,并且未使用过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红细胞生成素等造血因子情况下):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血红蛋白 ≥ 90 g/L。
10.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 × 正常值上限(ULN)(如果已知受试者有肝转移,则 < 5 × ULN),总胆红素 < 1.5 × ULN(Gilbert 综合症受试者≤ 3×ULN)。
11.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 45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或血清肌酐(SCr)≤ 1.5 × ULN。
12.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均 ≤ 1.5×ULN。
13.超声心动图测量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14.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育龄期女性,自愿同意在签署ICF后至末次给药后至少90天内使用有效避孕措施。其中育龄期女性需满足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血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结果为阴性。
排除标准
1.HPV相关肿瘤治疗性疫苗用药史(无论获批上市还是其它试验药物),以及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2. 有危及生命的超敏反应病史,或已知存在对TI-0093制剂中包含的任何活性成分、脂质或其他辅料的过敏史。
3.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自签署ICF至末次给药后90天)进行捐精/捐卵者。
4. 合并疾病/病史:
3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本研究目标适应症以外的其它恶性肿瘤。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8天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有症状或需要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物治疗的不稳定脑转移。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间质性肺病等严重肺炎病史。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计划在本研究期间进行手术、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
首次给药前28天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出血性症状或疾病。
筛选时具有任何已知的酒精依赖,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安全性评价或影响受试者依从性、或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28天内存在需要治疗的、任何类型的活动性的原发性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并需要全身性使用皮质类固醇和/或免疫抑制剂治疗或控制症状(包括乳糜泻)者。
存在任何重度或未能控制的疾病者,具体包括如下:
①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2级心肌缺血、≥2级心肌梗塞、≥2级NYHA心功能分级的心功能衰竭;筛选时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或筛选时发现未控制的高血压。
②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2周内存在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感染、筛选时存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HbA1c ≥ 7.5%)、哮喘、临床活动性的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或存在对受试者入组构成风险的其他疾病。
③筛选期时血清梅毒螺旋体阳性、活动性结核、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的丙型肝炎。
④免疫缺陷病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既往器官同种异体移植或异基因外周血干细胞(PBSC)/骨髓(BM)移植。
⑤筛选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女性生殖道瘘的病史。
⑥筛选前2周内存在需进行穿刺抽液/引流的三腔(胸腔、腹腔、心包腔)积液。
5. 既往免疫治疗中发生 ≥ 3级或导致治疗终止的免疫相关的不良事件(irAE)。
6. 既往任何相关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消退至NCI CTCAE 5.0标准的≤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7. 无脾或功能性无脾(如脾梗死、脾静脉血栓形成后导致直接血管损伤后的脾功能丧失等)。
8.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药物治疗。
9.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10.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2 周内接受过放疗、内分泌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1 周内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11. 筛选前 4 周内参与任何其他干预性试验器械或药物研究、或目前正在使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或目前处于末次给予其他试验性药物后的5 个半衰期内。
12. 其他疾病或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指标异常时,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研究完整性;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研究其他情况。
2. 有危及生命的超敏反应病史,或已知存在对TI-0093制剂中包含的任何活性成分、脂质或其他辅料的过敏史。
3.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自签署ICF至末次给药后90天)进行捐精/捐卵者。
4. 合并疾病/病史:
3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本研究目标适应症以外的其它恶性肿瘤。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8天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有症状或需要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物治疗的不稳定脑转移。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间质性肺病等严重肺炎病史。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计划在本研究期间进行手术、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
首次给药前28天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出血性症状或疾病。
筛选时具有任何已知的酒精依赖,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安全性评价或影响受试者依从性、或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28天内存在需要治疗的、任何类型的活动性的原发性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并需要全身性使用皮质类固醇和/或免疫抑制剂治疗或控制症状(包括乳糜泻)者。
存在任何重度或未能控制的疾病者,具体包括如下:
①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2级心肌缺血、≥2级心肌梗塞、≥2级NYHA心功能分级的心功能衰竭;筛选时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或筛选时发现未控制的高血压。
②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2周内存在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感染、筛选时存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HbA1c ≥ 7.5%)、哮喘、临床活动性的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或存在对受试者入组构成风险的其他疾病。
③筛选期时血清梅毒螺旋体阳性、活动性结核、或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的丙型肝炎。
④免疫缺陷病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既往器官同种异体移植或异基因外周血干细胞(PBSC)/骨髓(BM)移植。
⑤筛选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女性生殖道瘘的病史。
⑥筛选前2周内存在需进行穿刺抽液/引流的三腔(胸腔、腹腔、心包腔)积液。
5. 既往免疫治疗中发生 ≥ 3级或导致治疗终止的免疫相关的不良事件(irAE)。
6. 既往任何相关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消退至NCI CTCAE 5.0标准的≤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7. 无脾或功能性无脾(如脾梗死、脾静脉血栓形成后导致直接血管损伤后的脾功能丧失等)。
8.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药物治疗。
9.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10.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2 周内接受过放疗、内分泌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1 周内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11. 筛选前 4 周内参与任何其他干预性试验器械或药物研究、或目前正在使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或目前处于末次给予其他试验性药物后的5 个半衰期内。
12. 其他疾病或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指标异常时,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研究完整性;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研究其他情况。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TI-0093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TI-0093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ml:0.1mg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在治疗期共接受 5 次给药,前 3 次分别在第 1 天、第 8 天和第 15 天(D1、D8、D15)给药,前四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1);后 2次分别在 D29和 D43给药,即后 2次给药以每两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2、C3)。
用药时程:三个周期内进行5次给药:前四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1),包含3次给药,每次给药间隔7天;此后每两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2、C3),每周期包含1次给药。
规格:1ml:0.1mg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在治疗期共接受 5 次给药,前 3 次分别在第 1 天、第 8 天和第 15 天(D1、D8、D15)给药,前四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1);后 2次分别在 D29和 D43给药,即后 2次给药以每两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2、C3)。
用药时程:三个周期内进行5次给药:前四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1),包含3次给药,每次给药间隔7天;此后每两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2、C3),每周期包含1次给药。
中文通用名:TI-0093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TI-0093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ml:0.1mg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在治疗期共接受 5 次给药,前 3 次分别在第 1 天、第 8 天和第 15 天(D1、D8、D15)给药,前四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1);后 2次分别在 D29和 D43给药,即后 2次给药以每两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2、C3)。
用药时程:三个周期内进行5次给药:前四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1),包含3次给药,每次给药间隔7天;此后每两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2、C3),每周期包含1次给药。
规格:1ml:0.1mg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在治疗期共接受 5 次给药,前 3 次分别在第 1 天、第 8 天和第 15 天(D1、D8、D15)给药,前四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1);后 2次分别在 D29和 D43给药,即后 2次给药以每两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2、C3)。
用药时程:三个周期内进行5次给药:前四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1),包含3次给药,每次给药间隔7天;此后每两周为一个治疗周期(C2、C3),每周期包含1次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治疗期间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严重性/频率,根据NCI CT CAE 5.0标准分级;实验室指标、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和12-导联心电图;剂量限制性毒性和II期推荐剂量。评价时间:自首次接受试验药物起至末次给药后28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研究者基于RECIST 1.1 标准评估的总体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价时间:每8周(±7天)一次至满1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探索TI-0093给药后外周血HPV16 E6、E7抗原特异性T细胞水平的变化。评价时间:自给药前基线至治疗结束访视。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观察TI-0093给药后血清细胞因子水平的变化。评价时间:自给药前基线至治疗结束访视。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7-09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3690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赵兴华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9-19
- 申请人名称
- 圆因(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3690
- 药物名称
- TI-0093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拟用于治疗HPV16阳性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TI-0093注射液治疗HPV16阳性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和免疫原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评价TI-0093注射液治疗HPV16阳性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和免疫原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0093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版
- 版本日期
- 2025-05-2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