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3824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尚未招募
- 状态阶段
- 尚未招募(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其它试验分期其他:生物等效性试验
- 研究类型
- 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
- 疾病领域
- 健康受试者与药代研究(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北京亚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完整适应症
(1)作为尼莫地平注射液预先使用后的继续治疗,可预防和治疗由于动脉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脑血管痉挛引起的缺血性神经损伤。 (2)治疗老年性脑功能障碍,例如:记忆力减退,定向力和注意力障碍和情绪波动。治疗前,应确定这些症状不是由需要特殊治疗的潜在疾病引起的。
完整专业题目
尼莫地平片在健康参与者中的单中心、随机、开放、单次给药、两制剂、四周期、两序列、完全重复交叉、空腹及餐后状态下生物等效性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7-23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9-25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7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尚未招募)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安徽省 · 蚌埠市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蚌埠市 · 研究者:周焕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肖明
- 申请人名称
- 北京亚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肖明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富民路43号
- 联系人邮编
- 044602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周焕
- 学位
- 博士
- 职称
- 教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路287号
- 邮编
- 233000
- 单位名称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YB20044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 1.0
- 版本日期
- 2025-07-2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以北京亚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研发、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尼莫地平片(规格:30 mg)为受试制剂(T),以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持证的尼莫地平片(规格:30 mg,商品名:尼膜同®)为参比制剂(R),考察两制剂在空腹及餐后状态下单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参数及相对生物利用度,评价两制剂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次要研究目的:观察尼莫地平片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商品名:尼膜同®)在健康参与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其它试验分期其他:生物等效性试验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5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1) 参与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参与者,并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2.2) 年龄为18 ~ 55周岁(含18周岁和55周岁)的健康男性或女性参与者
3.3) 男性体重≥50.0 kg,女性体重≥45.0 kg;体重指数(BMI)在19.0 ~ 26.0 kg/m2范围内(包括边界值),BMI=体重(kg)/身高2(m)2;
4.4) 生命体征检查、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输血四项、凝血功能)、12-导联心电图等,结果显示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以研究医生判断为准)
5.5) 参与者(包括男性参与者)自筛选至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试验期间采取除避孕药物以外的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
6.6) 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2.2) 年龄为18 ~ 55周岁(含18周岁和55周岁)的健康男性或女性参与者
3.3) 男性体重≥50.0 kg,女性体重≥45.0 kg;体重指数(BMI)在19.0 ~ 26.0 kg/m2范围内(包括边界值),BMI=体重(kg)/身高2(m)2;
4.4) 生命体征检查、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输血四项、凝血功能)、12-导联心电图等,结果显示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以研究医生判断为准)
5.5) 参与者(包括男性参与者)自筛选至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试验期间采取除避孕药物以外的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
6.6) 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排除标准
1.1) 对尼莫地平或辅料有过敏史,或有过敏体质(如:有哮喘、荨麻疹、湿疹性皮炎等过敏性疾病史),或有药物、食物过敏史且经研究者判断不宜入组者;
2. 2) 有可能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或安全性数据解释的疾病或病史,或可使依从性减低的疾病或病史者,包括但不限于胃肠道、肾、肝、肺、神经、血液、内分泌、肿瘤、免疫、精神、心脑血管或代谢类疾病,尤其是吞咽困难、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如消化道溃疡或出血、胆囊切除等)、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既往经常性头晕或眩晕、心功能不全、颅内压升高、脑水肿、低血压等;
3. 3)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接受过手术,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及凡接受过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
4. 4) 静脉穿刺困难,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或有晕针晕血史者;
5. 5) 有吸毒史或药物滥用史者;
6. 6)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的药物临床试验并用药,或非本人来参加临床试验者;
7. 7)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献血(包括成分血)或大量失血(≥400 mL,女性正常生理期失血除外),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结束后1周内献血或血液成份者;
8. 8)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8天内使用过任何与尼莫地平存在相互作用或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如利福平,抗癫痫药苯巴比妥、苯妥英或卡马西平,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例如红霉素),抗-HIV蛋白酶抑制剂(例如利托那韦),吡咯类抗真菌药(例如酮康唑),二氢吡啶钙拮抗剂,奈法唑酮,氟西汀,奎奴普丁/达福普汀,西咪替丁,丙戊酸,降压药物(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ACE抑制剂、A1-拮抗剂、其他钙拮抗剂、α-肾上腺素阻滞剂、PDE5抑制剂、α-甲基多巴),叠氮胸苷(齐多夫定)等)者;
9. 9)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和/或保健品者;
10. 10)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或研究结束后一周内接种疫苗者;
11. 11)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每日吸烟量大于5支,或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8 h内及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12. 12)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1单位酒精≈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8 h内及试验期间不能禁酒或停止使用任何含有酒精的饮食者;
13. 13)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1杯=250 mL)者;
14. 14)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或试验期间不能遵守统一饮食,或对乳糖不耐受者;
15. 15) 女性参与者处在怀孕期或哺乳期,或血妊娠检查阳性,或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有非保护性行为者;
16. 16) 药物滥用筛查(吗啡、四氢大麻酚酸、甲基安非他明、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者;
17. 17) 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大于0 mg/100 mL者;
18. 18)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8 h内及试验期间不能停止摄取葡萄柚、火龙果、芒果、酸橙、杨桃等影响代谢酶的水果或相关产品,或富含咖啡因或黄嘌呤的食物或饮料(如巧克力、咖啡、茶、可乐等)者;
19. 19) 经研究者判断不宜入组的其他情况。
2. 2) 有可能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或安全性数据解释的疾病或病史,或可使依从性减低的疾病或病史者,包括但不限于胃肠道、肾、肝、肺、神经、血液、内分泌、肿瘤、免疫、精神、心脑血管或代谢类疾病,尤其是吞咽困难、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如消化道溃疡或出血、胆囊切除等)、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既往经常性头晕或眩晕、心功能不全、颅内压升高、脑水肿、低血压等;
3. 3)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接受过手术,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及凡接受过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
4. 4) 静脉穿刺困难,或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或有晕针晕血史者;
5. 5) 有吸毒史或药物滥用史者;
6. 6)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的药物临床试验并用药,或非本人来参加临床试验者;
7. 7)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献血(包括成分血)或大量失血(≥400 mL,女性正常生理期失血除外),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结束后1周内献血或血液成份者;
8. 8)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8天内使用过任何与尼莫地平存在相互作用或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如利福平,抗癫痫药苯巴比妥、苯妥英或卡马西平,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例如红霉素),抗-HIV蛋白酶抑制剂(例如利托那韦),吡咯类抗真菌药(例如酮康唑),二氢吡啶钙拮抗剂,奈法唑酮,氟西汀,奎奴普丁/达福普汀,西咪替丁,丙戊酸,降压药物(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ACE抑制剂、A1-拮抗剂、其他钙拮抗剂、α-肾上腺素阻滞剂、PDE5抑制剂、α-甲基多巴),叠氮胸苷(齐多夫定)等)者;
9. 9)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和/或保健品者;
10. 10)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或研究结束后一周内接种疫苗者;
11. 11)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每日吸烟量大于5支,或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8 h内及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12. 12)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1单位酒精≈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8 h内及试验期间不能禁酒或停止使用任何含有酒精的饮食者;
13. 13)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3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1杯=250 mL)者;
14. 14)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或试验期间不能遵守统一饮食,或对乳糖不耐受者;
15. 15) 女性参与者处在怀孕期或哺乳期,或血妊娠检查阳性,或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有非保护性行为者;
16. 16) 药物滥用筛查(吗啡、四氢大麻酚酸、甲基安非他明、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阳性者;
17. 17) 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大于0 mg/100 mL者;
18. 18)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8 h内及试验期间不能停止摄取葡萄柚、火龙果、芒果、酸橙、杨桃等影响代谢酶的水果或相关产品,或富含咖啡因或黄嘌呤的食物或饮料(如巧克力、咖啡、茶、可乐等)者;
19. 19) 经研究者判断不宜入组的其他情况。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尼莫地平片: 英文通用名:Nimodipine Tablet 商品名称:NA
剂型:片剂
规格:30mg
用法用量:口服,每次1片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每周期给药1次,共四周期。
规格:30mg
用法用量:口服,每次1片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每周期给药1次,共四周期。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尼莫地平片 英文通用名:Nimodipine Tablet 商品名称:尼膜同®
剂型:片剂
规格:30mg
用法用量:口服,每次1片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每周期给药1次,共四周期。
规格:30mg
用法用量:口服,每次1片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每周期给药1次,共四周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Cmax、AUC0-t、AUC0-∞评价时间:给药后24h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Tmax、t1/2z、λz、AUC_%Extrap评价时间:整个试验周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实验室检查结果、生命体征测量、心电图检查、体格检查、不良事件等评价时间:整个试验周期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临床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8-07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3824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肖明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09-25
- 申请人名称
- 北京亚宝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3824
- 药物名称
- 尼莫地平片 曾用名:尼莫地平片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1)作为尼莫地平注射液预先使用后的继续治疗,可预防和治疗由于动脉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脑血管痉挛引起的缺血性神经损伤。 (2)治疗老年性脑功能障碍,例如:记忆力减退,定向力和注意力障碍和情绪波动。治疗前,应确定这些症状不是由需要特殊治疗的潜在疾病引起的。
- 试验专业题目
- 尼莫地平片在健康参与者中的单中心、随机、开放、单次给药、两制剂、四周期、两序列、完全重复交叉、空腹及餐后状态下生物等效性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尼莫地平片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YB20044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 1.0
- 版本日期
- 2025-07-2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