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4001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尚未招募
- 状态阶段
- 尚未招募(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呼吸系统(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上海新黄河制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价CP006吸入粉雾剂在哮喘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双模拟、平行分组、阳性对照、多中心Ⅱ期临床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9-14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10-11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5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尚未招募)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0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上海市 · 上海市辽宁省 · 沈阳市江苏省 · 苏州市安徽省 · 合肥市陕西省 · 咸阳市重庆市 · 重庆市四川省 · 绵阳市河南省 · 新乡市甘肃省 · 兰州市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曹照龙
- 上海市肺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郭健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赵立
-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苏州市 · 研究者:周童
-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钟明媚
- 延安大学咸阳医院中国 · 陕西省 · 咸阳市 · 研究者:贾建厚
-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马千里
- 绵阳市中心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绵阳市 · 研究者:徐维国
-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新乡市 · 研究者:袁晓梅
- 甘肃省人民医院中国 · 甘肃省 · 兰州市 · 研究者:张宏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沈涛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新黄河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沈涛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1500号8号楼
- 联系人邮编
- 201203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曹照龙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
- 邮编
- 100044
- 单位名称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44101,CTR20250753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SHXHH-CP006-CT-A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0
- 版本日期
- 2025-09-1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试验药物CP006吸入粉雾剂不同剂量组治疗哮喘受试者28天后FEV1谷值对于基线的改变与对照药物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吸入粉雾剂(II)(商品名:信必可®都保®)的差异,为CP006吸入粉雾剂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次要目的:
评估试验药物CP006吸入粉雾剂不同剂量组的其他有效性指标和安全性。
评估试验药物CP006吸入粉雾剂不同剂量组治疗哮喘受试者28天后FEV1谷值对于基线的改变与对照药物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吸入粉雾剂(II)(商品名:信必可®都保®)的差异,为CP006吸入粉雾剂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次要目的:
评估试验药物CP006吸入粉雾剂不同剂量组的其他有效性指标和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能够理解并配合本试验的程序和方法,愿意严格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完成本试验,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
2.年龄18 ~ 75岁(包括边界值),性别不限,BMI<40kg/m2。
3.按照《中国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2024年版)》诊断为支气管哮喘(提供可溯源的诊断证明等医疗记录,病史≥ 3个月)[详见附录2],目前哮喘治疗控制欠佳(ACQ-5评分≥ 1.5分)。
4.受试者在访视1前至少4周规律每日使用中/高剂量ICS/LABA给药方案(包括稳定剂量的ICS)[等效ICS剂量详见附录16]。
5.无吸烟史,或目前戒烟至少半年(包括:香烟、雪茄、烟斗烟草),且吸烟史≤ 30包-年[吸烟指数(包年)=每日吸烟量(包)×吸烟时间(年),1包 = 20支]。
6.筛选前1年内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阳性标准详见附录2];若无筛选前1年内的试验阳性结果,则筛选期需满足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FEV1绝对值增加≥12%,且FEV1绝对值增加≥200 mL(如果支气管舒张试验结果未达到阳性阈值,允许在该检查后7天内(不含检查当天)再进行一次支气管舒张试验)。
7.筛选访视支气管扩张剂使用前的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正常预测值百分比 ≥ 40%且 ≤ 85%。
8.受试者承诺在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无生育、捐献精子或卵子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包括伴侣)。
2.年龄18 ~ 75岁(包括边界值),性别不限,BMI<40kg/m2。
3.按照《中国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2024年版)》诊断为支气管哮喘(提供可溯源的诊断证明等医疗记录,病史≥ 3个月)[详见附录2],目前哮喘治疗控制欠佳(ACQ-5评分≥ 1.5分)。
4.受试者在访视1前至少4周规律每日使用中/高剂量ICS/LABA给药方案(包括稳定剂量的ICS)[等效ICS剂量详见附录16]。
5.无吸烟史,或目前戒烟至少半年(包括:香烟、雪茄、烟斗烟草),且吸烟史≤ 30包-年[吸烟指数(包年)=每日吸烟量(包)×吸烟时间(年),1包 = 20支]。
6.筛选前1年内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阳性标准详见附录2];若无筛选前1年内的试验阳性结果,则筛选期需满足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FEV1绝对值增加≥12%,且FEV1绝对值增加≥200 mL(如果支气管舒张试验结果未达到阳性阈值,允许在该检查后7天内(不含检查当天)再进行一次支气管舒张试验)。
7.筛选访视支气管扩张剂使用前的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正常预测值百分比 ≥ 40%且 ≤ 85%。
8.受试者承诺在试验期间及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无生育、捐献精子或卵子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包括伴侣)。
排除标准
1.对任何拟交感神经药物(例如福莫特罗或沙丁胺醇)及任何糖皮质激素治疗、或试验用药品辅料乳糖过敏者。
2. 危及生命的哮喘,定义为筛选访视前1年或导入期内出现需要无创/有创机械通气治疗的哮喘发作,和/或伴有高碳酸血症、呼吸骤停或低氧惊厥、哮喘相关的晕厥发作等病史。
3. 筛选前4周内或导入期内出现急性上、下呼吸道细菌性感染需要全身抗生素治疗,并引起哮喘治疗的改变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预期会引起受试者哮喘状态改变或可能影响受试者参加研究。
4. 合并哮喘之外的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有临床意义的肺不张、活动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扩张症等,且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使受试者处于不适当风险或影响试验结果判断。
5. 过去5年内任何器官系统恶性肿瘤史,已根治或再无接受抗肿瘤治疗的低转移和低死亡风险的早期肿瘤除外。
6. 合并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为Ⅲ-Ⅳ级[详见附录15];
②严重的心律失常,如QT间期延长(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男性QTcF> 450ms、女性QTcF> 460ms,计算公式详见附录8)等;
③筛选访视前6个月出现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心绞痛;
④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连续2次或以上检测静息坐位收缩压≥ 160 mmHg,或舒张压≥ 100 mmHg)等。
7. 肝肾功能异常者,即实验室检查指标达到以下标准:
①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ULN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ULN。
②肾功能:血清肌酐(SCr)> 1.5×ULN。
8. 既往有或合并有家族性低钾血症或可导致严重低血钾的疾病病史,或筛选访视血钾检查结果低于正常值下限者。
9. 既往患有或正在接受治疗的青光眼、白内障、症状性前列腺肥大、尿潴留、膀胱颈梗阻病史或当前诊断受试者。
10.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患者(连续两次非同日空腹血糖> 10 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8.0%)。
11. 筛选前1年内有吸毒史、药物滥用史或酗酒史。酗酒即每日平均饮酒超过2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的白酒或150 mL葡萄酒)。
12. 筛选前24小时内接受吸入短效抗胆碱能药物、吸入短效β2激动剂(试验用药品除外)、吸入短效抗胆碱能药物+短效β2激动剂组合治疗者。
13. 筛选前4周内接受长效乙酰胆碱受体拮抗剂(LAMA)或含LAMA的其他复方制剂;筛选前2周内接受吸入长效β2激动剂(LABA)或含LABA的其他复方制剂治疗者。
14. 既往接受过生物靶向药物治疗者。
15. 筛选前1周内接受茶碱类、口服缓释支气管扩张剂、抗组胺药、抗变态反应药物等哮喘药物治疗者。
16. 筛选前48小时内接受抗白三烯类药物治疗者。
17. 筛选前4周内接受三环类抗抑郁药、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s)、纯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如氟西汀、舍曲林)治疗者。如SSRI在筛选前至少4周稳定使用者除外。
18. 筛选前2周使用细胞色素P4503A4(CYP3A4)抑制剂(如酮康唑、利托那韦、克拉霉素)治疗者。
19. 筛选前4周内接受≥20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替代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超过1周者,或筛选前1周内使用过≥20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替代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者。
20. 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敏免疫原治疗者。如筛选前至少4周前已经开始接受治疗,且在整个研究期间稳定剂量使用者除外。
21. 受试者口腔检查发现疑似或研究者认为可确诊的念珠菌病者。
22. 入组前2个月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接受了研究药物/治疗。
23.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妊娠试验呈阳性的育龄女性受试者。
24. 受试者存在研究者认为影响研究疗效或安全性评估,或有任何不适合入选情况者。
2. 危及生命的哮喘,定义为筛选访视前1年或导入期内出现需要无创/有创机械通气治疗的哮喘发作,和/或伴有高碳酸血症、呼吸骤停或低氧惊厥、哮喘相关的晕厥发作等病史。
3. 筛选前4周内或导入期内出现急性上、下呼吸道细菌性感染需要全身抗生素治疗,并引起哮喘治疗的改变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预期会引起受试者哮喘状态改变或可能影响受试者参加研究。
4. 合并哮喘之外的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有临床意义的肺不张、活动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扩张症等,且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使受试者处于不适当风险或影响试验结果判断。
5. 过去5年内任何器官系统恶性肿瘤史,已根治或再无接受抗肿瘤治疗的低转移和低死亡风险的早期肿瘤除外。
6. 合并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为Ⅲ-Ⅳ级[详见附录15];
②严重的心律失常,如QT间期延长(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男性QTcF> 450ms、女性QTcF> 460ms,计算公式详见附录8)等;
③筛选访视前6个月出现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心绞痛;
④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连续2次或以上检测静息坐位收缩压≥ 160 mmHg,或舒张压≥ 100 mmHg)等。
7. 肝肾功能异常者,即实验室检查指标达到以下标准:
①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ULN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ULN。
②肾功能:血清肌酐(SCr)> 1.5×ULN。
8. 既往有或合并有家族性低钾血症或可导致严重低血钾的疾病病史,或筛选访视血钾检查结果低于正常值下限者。
9. 既往患有或正在接受治疗的青光眼、白内障、症状性前列腺肥大、尿潴留、膀胱颈梗阻病史或当前诊断受试者。
10.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患者(连续两次非同日空腹血糖> 10 mmol/L或糖化血红蛋白≥8.0%)。
11. 筛选前1年内有吸毒史、药物滥用史或酗酒史。酗酒即每日平均饮酒超过2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的白酒或150 mL葡萄酒)。
12. 筛选前24小时内接受吸入短效抗胆碱能药物、吸入短效β2激动剂(试验用药品除外)、吸入短效抗胆碱能药物+短效β2激动剂组合治疗者。
13. 筛选前4周内接受长效乙酰胆碱受体拮抗剂(LAMA)或含LAMA的其他复方制剂;筛选前2周内接受吸入长效β2激动剂(LABA)或含LABA的其他复方制剂治疗者。
14. 既往接受过生物靶向药物治疗者。
15. 筛选前1周内接受茶碱类、口服缓释支气管扩张剂、抗组胺药、抗变态反应药物等哮喘药物治疗者。
16. 筛选前48小时内接受抗白三烯类药物治疗者。
17. 筛选前4周内接受三环类抗抑郁药、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s)、纯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如氟西汀、舍曲林)治疗者。如SSRI在筛选前至少4周稳定使用者除外。
18. 筛选前2周使用细胞色素P4503A4(CYP3A4)抑制剂(如酮康唑、利托那韦、克拉霉素)治疗者。
19. 筛选前4周内接受≥20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替代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超过1周者,或筛选前1周内使用过≥20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替代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者。
20. 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敏免疫原治疗者。如筛选前至少4周前已经开始接受治疗,且在整个研究期间稳定剂量使用者除外。
21. 受试者口腔检查发现疑似或研究者认为可确诊的念珠菌病者。
22. 入组前2个月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并接受了研究药物/治疗。
23.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妊娠试验呈阳性的育龄女性受试者。
24. 受试者存在研究者认为影响研究疗效或安全性评估,或有任何不适合入选情况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CP006吸入粉雾剂: 英文通用名:CP006 商品名称:NA
剂型:吸入粉雾剂
规格:195 μg/5.5 μg/27.5 μg/吸:60吸/支;
用法用量:1吸/次,2次/日,吸入给药,
用药时程:4周
规格:195 μg/5.5 μg/27.5 μg/吸:60吸/支;
用法用量:1吸/次,2次/日,吸入给药,
用药时程:4周
中文通用名:CP006吸入粉雾剂: 英文通用名:CP006 商品名称:NA
剂型:吸入粉雾剂
规格:195 μg/5.5 μg/13.8μg/吸:60吸/支;
用法用量:1吸/次,2次/日,吸入给药,
用药时程:4周
规格:195 μg/5.5 μg/13.8μg/吸:60吸/支;
用法用量:1吸/次,2次/日,吸入给药,
用药时程:4周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布地奈德福莫特罗吸入粉雾剂(II) 英文通用名:Budesonide and Formoterol Fumarate Powder for Inhalation(II) 商品名称:信必可® 都保®
剂型:吸入粉雾剂
规格:160 μg/4.5 μg/吸:60吸/支
用法用量:2吸/次,2次/日,吸入给药,
用药时程:4周
规格:160 μg/4.5 μg/吸:60吸/支
用法用量:2吸/次,2次/日,吸入给药,
用药时程:4周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第29天早晨FEV1谷值相对于基线的变化评价时间:第29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7 项,展开查看
- 治疗观察期间(第8天、第15天)早晨给药前FEV1谷值相对基线的变化。评价时间:第8天、第15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观察期间(第7天、第14天、第28天)早晨和夜晚给药前PEF均值较基线的变化。评价时间:第7天、第14天、第28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第4周PEF平均每日昼夜变异率较基线的变化。评价时间:第4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观察期间(第15天、第29天)AQLQ问卷评分较基线的变化。评价时间:第15天、第29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观察期间(第8天、第15天、第29天)ACQ-5评分较基线的变化。评价时间:第8天、第15天、第29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观察期间急救药物使用量、使用次数和未用急救药物天数百分比。评价时间:治疗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治疗观察期间哮喘急性发作严重程度、次数、至首次发作时间。评价时间:治疗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5-09-25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 · 2025-09-26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4001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沈涛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10-11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新黄河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2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4001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44101,CTR20250753
- 药物名称
- CP006吸入粉雾剂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哮喘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CP006吸入粉雾剂在哮喘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双模拟、平行分组、阳性对照、多中心Ⅱ期临床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多中心、随机、双盲双模拟、平行分组、阳性对照的Ⅱ期临床试验,评价CP006吸入粉雾剂不同剂量组治疗哮喘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 试验方案编号
- SHXHH-CP006-CT-A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0
- 版本日期
- 2025-09-1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