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54194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尚未招募
- 状态阶段
- 尚未招募(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生物等效性试验
- 研究类型
- 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
- 疾病领域
- 感染性疾病与疫苗(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进行的单中心、随机、开放、单次(空腹/餐后)口服给药、两制剂、两序列、两周期、交叉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7-10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10-24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5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尚未招募)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湖南省 · 长沙市
- 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雷艳青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广照
- 申请人名称
- 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张广照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新密铁路南侧107国道东侧
- 联系人邮编
- 45115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雷艳青
- 学位
- 博士学位
- 职称
- 主任药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7号湖南省脑科医院早期研究病房
- 邮编
- 410021
- 单位名称
- 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Leadingpharm-2025-002-B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25-07-10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观察中国健康受试者在空腹/餐后状态下单次口服受试制剂精氨酸布洛芬颗粒(规格:0.4g(以布洛芬计);生产企业: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参比制剂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商品名:司百得®;规格:0.4g(以布洛芬计);生产企业和持证商:海南赞邦制药有限公司)后的药代动力学特征,评价空腹/餐后状态下两种制剂在健康受试者体内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观察受试制剂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和参比制剂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司百得®)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观察受试制剂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和参比制剂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司百得®)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生物等效性试验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健康受试者,男女兼有,≥18周岁;
2.男性体重≥50.0kg,女性体重≥45.0kg,体重指数为19.0~26.0kg/m2(含边界值,计算公式=体重/身高2);
3.受试者于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
2.男性体重≥50.0kg,女性体重≥45.0kg,体重指数为19.0~26.0kg/m2(含边界值,计算公式=体重/身高2);
3.受试者于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
排除标准
1.具有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的(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神经、精神、呼吸、消化、泌尿、生殖、内分泌、免疫、血液、造血等系统疾病者;以及具有上述系统或脏器严重疾病史,可能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研究结果者;
2. 有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或有萎缩性胃炎、食管反流、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出血、梗阻、溃疡性结肠炎等病史者;
3. 有遗传性果糖不耐受、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或蔗糖-异麦芽糖酶缺乏症病史者;
4. 有苯丙酮尿症病史者;
5. 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心电图检查显示异常且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者;
6.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定量、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至少一项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7. 对布洛芬、阿司匹林及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有过敏史者,或对试验用
药品中任何辅料(碳酸氢钠、糖精钠、阿司帕坦、三氯蔗糖、蔗糖、
薄荷香精)有明确过敏史者,或存在研究者判定为有临床意义的食
物、其他药物过敏或其他变态反应性疾病(哮喘、荨麻疹、湿疹性
皮炎等)史者;
物、其他药物过敏或其他变态反应性疾病(哮喘、荨麻疹、湿疹性
皮炎等)史者;
8. 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规定(如对标准餐食物不耐受等)者;
9. 吞咽困难者;
10.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或有晕针史或晕血史者;
11. 第1周期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与试验用药品有相互作用的药物,如其他解热镇痛抗炎药物(包括含有解热镇痛药的某些复方抗感冒药)、抗凝药(肝素、双香豆素(华法林)等)、地高辛、甲氨蝶呤、巴氯酚、口服降血糖药物、呋塞米(呋喃苯胺酸)、抗高血压药、丙磺舒、苯磺唑酮等;或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药物等;或第1周期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及保健品者;
12. 第1周期给药前48h内食用过含有咖啡因的食物或饮料(如咖啡、浓茶、可乐、巧克力等)或食用过火龙果、芒果、葡萄柚(西柚)等芸香科果实及其制成的饮料,或食用过含酒精的食物或饮料或有剧烈运动(足球、篮球、跑步、健身操、游泳同等强度运动超过30分钟),或具有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
13. 有嗜烟习惯(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或饮酒习惯(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平均每周饮酒超过28单位酒精,1单位=285mL啤酒或2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75mL葡萄酒)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
14. 给药前24小时内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查>0mg/100mL者;
15. 既往有吸毒史、药物滥用史,或尿药筛查阳性者;
16. 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出血(失血量≥400mL)者,或试验期间有献血计划者;
17.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8. 第1周期给药前2周发生过无保护性行为的女性;
19. 第1周期给药前2周至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不愿采取有效的物理避孕措施(如避孕套、子宫内节育器、避孕环、结扎、禁欲等;安全期避孕法不包含在内)进行避孕(包括受试者伴侣)者,或计划捐精捐卵者;
20. 第1周期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第1周期给药前2周内接种过灭活疫苗,或在试验期间有疫苗接种计划者;
21. 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内入组其他临床试验并服用相应的试验药物,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22. 第1周期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者或既往接受过经研究者判断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
23. 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
2. 有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或有萎缩性胃炎、食管反流、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出血、梗阻、溃疡性结肠炎等病史者;
3. 有遗传性果糖不耐受、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或蔗糖-异麦芽糖酶缺乏症病史者;
4. 有苯丙酮尿症病史者;
5. 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心电图检查显示异常且经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者;
6.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定量、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至少一项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7. 对布洛芬、阿司匹林及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有过敏史者,或对试验用
药品中任何辅料(碳酸氢钠、糖精钠、阿司帕坦、三氯蔗糖、蔗糖、
薄荷香精)有明确过敏史者,或存在研究者判定为有临床意义的食
物、其他药物过敏或其他变态反应性疾病(哮喘、荨麻疹、湿疹性
皮炎等)史者;
物、其他药物过敏或其他变态反应性疾病(哮喘、荨麻疹、湿疹性
皮炎等)史者;
8. 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规定(如对标准餐食物不耐受等)者;
9. 吞咽困难者;
10.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或有晕针史或晕血史者;
11. 第1周期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任何与试验用药品有相互作用的药物,如其他解热镇痛抗炎药物(包括含有解热镇痛药的某些复方抗感冒药)、抗凝药(肝素、双香豆素(华法林)等)、地高辛、甲氨蝶呤、巴氯酚、口服降血糖药物、呋塞米(呋喃苯胺酸)、抗高血压药、丙磺舒、苯磺唑酮等;或改变肝酶活性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药物等;或第1周期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及保健品者;
12. 第1周期给药前48h内食用过含有咖啡因的食物或饮料(如咖啡、浓茶、可乐、巧克力等)或食用过火龙果、芒果、葡萄柚(西柚)等芸香科果实及其制成的饮料,或食用过含酒精的食物或饮料或有剧烈运动(足球、篮球、跑步、健身操、游泳同等强度运动超过30分钟),或具有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
13. 有嗜烟习惯(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或饮酒习惯(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平均每周饮酒超过28单位酒精,1单位=285mL啤酒或2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75mL葡萄酒)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
14. 给药前24小时内经酒精呼气测试检查>0mg/100mL者;
15. 既往有吸毒史、药物滥用史,或尿药筛查阳性者;
16. 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出血(失血量≥400mL)者,或试验期间有献血计划者;
17.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8. 第1周期给药前2周发生过无保护性行为的女性;
19. 第1周期给药前2周至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不愿采取有效的物理避孕措施(如避孕套、子宫内节育器、避孕环、结扎、禁欲等;安全期避孕法不包含在内)进行避孕(包括受试者伴侣)者,或计划捐精捐卵者;
20. 第1周期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第1周期给药前2周内接种过灭活疫苗,或在试验期间有疫苗接种计划者;
21. 第1周期给药前3个月内入组其他临床试验并服用相应的试验药物,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22. 第1周期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者或既往接受过经研究者判断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
23. 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精氨酸布洛芬颗粒: 英文通用名:Ibuprofen Arginine Granules 商品名称:NA
剂型:颗粒剂
规格:0.4g(以布洛芬计)
用法用量:单次口服1袋
用药时程:每周期单次口服1袋;空腹给药试验至少2天清洗期,餐后给药试验至少3天清洗期,进行第2周期交叉给药
规格:0.4g(以布洛芬计)
用法用量:单次口服1袋
用药时程:每周期单次口服1袋;空腹给药试验至少2天清洗期,餐后给药试验至少3天清洗期,进行第2周期交叉给药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精氨酸布洛芬颗粒 英文通用名:Ibuprofen Arginine Granules 商品名称:司百得®
剂型:颗粒剂
规格:0.4g(以布洛芬计)
用法用量:单次口服1袋
用药时程:每周期单次口服1袋;空腹给药试验至少2天清洗期,餐后给药试验至少3天清洗期,进行第2周期交叉给药
规格:0.4g(以布洛芬计)
用法用量:单次口服1袋
用药时程:每周期单次口服1袋;空腹给药试验至少2天清洗期,餐后给药试验至少3天清洗期,进行第2周期交叉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Cmax、AUC0-t、AUC0-∞评价时间:空腹试验:于每周期给药前(0h)至给药后12h 餐后试验:于每周期给药前(0h)至给药后24h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Tmax、λz、t1/2、AUC_%Extrap、AUC0-t/AUC0-∞评价时间:空腹试验:于每周期给药前(0h)至给药后12h 餐后试验:于每周期给药前(0h)至给药后24h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7-30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无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4194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广照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5-10-24
- 申请人名称
- 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54194
- 药物名称
- 精氨酸布洛芬颗粒 曾用名:无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适用于下列症状:牙痛、痛经、因创伤引起的疼痛(例如:运动性损伤)、关节和韧带痛、背痛、头痛、神经痛,以及流感引起的发热。
- 试验专业题目
- 精氨酸布洛芬颗粒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进行的单中心、随机、开放、单次(空腹/餐后)口服给药、两制剂、两序列、两周期、交叉的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精氨酸布洛芬颗粒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Leadingpharm-2025-002-B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25-07-10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